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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生

(江蘇省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

鎖定
王冬生,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江蘇鎮江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江蘇省鎮江市政協副主席。 [1] 
2020年12月4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冬生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王冬生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王冬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鎮江
出生日期
1964年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王冬生人物履歷

1982.07——1982.12,江蘇省句容農業學校畜牧獸醫專業畢業後,分配至丹徒縣多管局種豬場任技術員;
1982.12——1987.04,丹徒縣黃墟鄉副業公司工作,任副經理;
1987.04——1989.11,丹徒縣黃墟鄉黨委秘書、團委書記;
1989.11——1993.12,丹徒縣丁崗鎮副鎮長;
1993.12——1994.12,丹徒縣寶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其間:1994.06——1996.07,在南京農業大學函授國際經貿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4.12——1997.11,丹徒縣寶堰鎮黨委書記(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1997.10——1999.10,在東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系公共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11——2002.12,丹陽市副市長;
2002.12——2006.03,丹陽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6.03——2006.12,鎮江市農林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6.12——2008.02,鎮江市農林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8.02——2009.01,潤州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9.01——2011.06,潤州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1.06——2012.03,潤州區委書記;
2012.03——2016.01,潤州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其間:2013.01,兼任鎮江高新區黨工委書記);
2016.01——2016.04,潤州區委書記、鎮江高新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6.04——2017.02,潤州區委書記;
2017.02——2019.01,鎮江市政協副主席。 [1] 
市六屆、七屆人大代表。

王冬生人物事件

王冬生違紀被查

2019年7月26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冬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王冬生提起公訴

2020年2月,江蘇省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冬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冬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冬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冬生利用擔任丹陽市副市長、鎮江市農林局局長、潤州區區長、潤州區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申報、幹部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王冬生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4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冬生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冬生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冬生利用擔任丹陽市副市長、鎮江市農林局局長、鎮江市潤州區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資金申報、幹部選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5萬餘元。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王冬生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