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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翔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

鎖定
王俊翔,男,漢族,1973年12月出生,吉林長白人,1994年7月參加工作,200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21年7月5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王俊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3] 
2021年11月,王俊翔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4] 
中文名
王俊翔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吉林長白
出生日期
1973年12月

王俊翔人物履歷

1991.09-1994.07 長春金融專科學校會計系銀行會計專業學生
1994.07-1997.09 中國人民銀行通化市中心支行清算中心科員
1997.09-2002.07 中國人民銀行通化市分行農村合作金融管理科科員 (1995.09--1998.07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會計學專業函授本科學習)
2002.07-2004.05 中國人民銀行集安市支行副行長、黨組成員
2004.05-2004.1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化監管分局集安辦事處副主任
2004.11-2005.0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化監管分局集安辦事處主任
2005.05-2005.0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雙陽監管辦事處主任科員
2005.08-2005.1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人事處主任科員
2005.12-2007.1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主任科員
2007.11-2008.01 吉林銀行合規部負責人
2008.01-2010.08 吉林銀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2010.08-2010.10 中共吉林銀行遼源分行黨委副書記
2010.10-2011.03 吉林銀行遼源分行行長、黨委副書記
2011.03-2013.06 吉林銀行遼源分行行長、黨委書記(2009.09--2011.06吉林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3.06-2013.07 吉林銀行營業部總經理、黨委書記
2013.07-2013.11 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兼營業部總經理、黨委書記
2013.11-2016.09 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兼長春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16.09 吉林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兼長春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1] 
2021.03-2021.11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 

王俊翔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7月5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俊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王俊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王俊翔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隱瞞不報不良貸款,為他人承攬本單位的業務提供幫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貪污犯罪。
王俊翔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敬畏之心,在察覺組織對其調查後,仍不收手並積極策劃重要涉案人外逃,對抗組織審查;政績觀扭曲,隱瞞不報不良貸款;利慾薰心,將處置不良貸款的公共財產變成個人的“搖錢樹”,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後頂風違紀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俊翔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提起公訴
2021年,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王俊翔(副廳級)涉嫌貪污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俊翔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俊翔利用擔任吉林銀行長春分行行長、吉林銀行副行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