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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峯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原黨委書記、廳長)
鎖定
- 中文名
- 王俊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內蒙古固陽縣
- 出生日期
- 1964年12月
王俊峯人物履歷
1988年07月至1989年12月,阿拉善盟經濟處幹事;
1989年12月至1995年07月,阿拉善盟煤炭管理局幹事;
1995年07月至1997年12月,包頭市郊區煤炭局安全技術股股長;
1997年12月至2001年04月,包頭市鄉街(煤炭)局煤炭安全生產科負責人、科長;
2001年04月至2001年06月,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包頭辦事處安全監察一科科長、副主任;
2001年06月至2005年06月,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包頭監察分局副局長;
2005年06月至2009年10月,內蒙古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黨總支書記、主任;
2009年10月至2010年02月,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斯監察分局局長;
2010年02月至2010年07月,待分配;
2010年07月至2011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煤炭工業局副局長;
2011年08月至2013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煤炭工業局局長;
2013年05月至2015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兼煤炭工業局局長;
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王俊峯人物事件
王俊峯違紀被查
王俊峯免去職務
王俊峯依法逮捕
2021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黨委書記、廳長王俊峯(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俊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王俊峯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經查,王俊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向公職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中接受請託,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權力觀異化,在煤礦技改項目、火區治理項目、產能核定等方面處心籌謀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
王俊峯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俊峯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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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峯開庭審理
2021年12月3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俊峯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指控:2009年至 2020年,被告人王俊峯在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協管煤炭行業管理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處,以及在擔任內蒙古煤礦安全培訓中心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安監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煤礦技改項目審批、產能核定、人員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803.78359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整個庭審過程嚴謹、規範,興安盟中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效地保障了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被告人王俊峯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控辯雙方圍繞犯罪事實、證據、定罪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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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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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黨委書記、廳長王俊峯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0-10-27]
- 2. 王俊峯任內蒙古安監局局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5-10-10]
- 3. 內蒙古任免牧遠、包振玉、侯元、王俊峯職務(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20-11-27]
- 4.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王俊峯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1-02-19]
- 5.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原黨委書記王俊峯等6人被處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1-11-05]
- 6. 興安盟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俊峯受賄一案 .官方公眾號[引用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