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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玉石,男,毛南族,1963年8月生,廣西環江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理學學士,經濟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2020年12月,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玉石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玉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2] 
中文名
玉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毛南族
籍    貫
廣西環江
出生日期
1963年8月

玉石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 廣西民族學院數學系數學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1990年12月, 廣西河池檢察分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副科長級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刑檢二科副科長、科長級檢察員;
1990年12月——1993年05月, 廣西河池檢察分院副處級檢察員、經濟檢察科副科長(其間:1991.07——1992.12,掛任宜山縣委副書記);
1993年05月——1994年02月, 廣西河池檢察分院辦公室副主任、主任(1994.02);
1994年02月——1995年08月, 廣西東蘭縣委副書記;
1995年08月——1996年02月, 廣西東蘭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兼);
1996年02月——2001年01月, 廣西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其間:1997.09——1999.07,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1年01月——2001年06月, 廣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長;
2001年06月——2002年03月, 廣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長、正處級偵察員;
2002年03月——2007年02月, 廣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正處級偵察員;
2007年02月——2007年08月, 廣西北海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偵察員;
2007年08月——2009年12月, 廣西北海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偵察員,市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兼);
2009年12月——2011年09月, 廣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局長(副廳長級)、黨委書記;
2011年09月——2016年01月, 廣西防城港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6年01月——2017年01月, 廣西防城港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法學會會長(兼,2016.08); [3] 
2017年01月——2018年11月, 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4-5] 
2018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2019年10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玉石人物事件

玉石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1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玉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玉石依法雙開

2020年1月3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玉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玉石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唆使作偽證,隱匿贓款,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下屬送給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跑官買官賣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涉嫌受賄犯罪。
玉石身為長期在政法系統任職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帶頭搞腐敗,嚴重破壞當地公安系統政治生態,知法違法,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玉石開除黨籍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7] 

玉石提起公訴

2020年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玉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8]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玉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玉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寧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擔任防城港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和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玉石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廣西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玉石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玉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退繳的贓款及扣押的涉案車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分別在貨物拍賣、業務發展、職務晉升和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8年期間,玉石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47.714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玉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47.714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玉石到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且具有立功表現,涉案贓款已全部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玉石長期擔任政法領導職務,為多名下屬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承諾為多名涉嫌犯罪的緝私警察不被追究提供幫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玉石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