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獨任仲裁員

鎖定
獨任仲裁員,是指單獨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根據各國仲裁立法的規定,獨任仲裁員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法:(1)由雙方當事人在常設機構的仲裁員名冊中共同推選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2)雙方當事人有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單獨仲裁的約定。但在有限期間內不能就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獨任仲裁員。(3)對於案情簡單或者涉及金額較少的爭議案件,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員審理。 [1] 
中文名
獨任仲裁員
定    義
單獨審理案件的仲裁員
當事人儘量選擇仲裁機構所在地或就近地區的仲裁員。由於仲裁員因參與仲裁活動的合理費用均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若選擇遠離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仲裁員,勢必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且由於往返差旅所費時間,勢必影響仲裁庭迅速及時地作出裁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