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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公司章程

鎖定
清政府為獎勵工商業發展而制訂的章程。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11月公佈。共20條。規定凡能集股五十萬元至五千萬元經營工商業者,分別獎以議員或商部頭等顧問官等職位,加七品至頭品頂戴。1907年改訂為凡集股二十萬元至二千萬元以上者即可按等給予獎勵,已有職銜者,可移獎兄弟子侄;合股經營者,亦可分別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