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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

鎖定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14週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強制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中文名
猥褻兒童罪
外文名
Offense of indecent children
法    規
刑法第237條第3款
客體要件
不滿14週歲的男女未成年人
主體要件
達刑事責任及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直接故意

猥褻兒童罪概念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性慾為目的,對孩童(包括男孩和女孩)實施的淫穢行為。

猥褻兒童罪構成要件

猥褻兒童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猥褻兒童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猥褻兒童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猥褻兒童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猥褻兒童罪法條依據

猥褻兒童罪刑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1] 

猥褻兒童罪司法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致使兒童輕傷以上的;
(二)致使兒童自殘、自殺的;
(三)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 [2] 
第八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 四)採取其他惡劣手段實施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 [2] 

猥褻兒童罪量刑處罰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1] 

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做出反抗,只要違背了兒童的意志,並且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1] 

猥褻兒童罪罪行分辨

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行為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可能表現為摳摸下身、吸吮、摟抱等行為,且都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強制性方法,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主要有:
1、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慾。
3、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姦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4、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週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姦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