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狄奧多西法典

鎖定
《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 又譯“特奧多西亞努斯法典”,是由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組織編撰、通行於東西羅馬帝國的法典,公佈於公元438年,公元439年起正式施行。 [1] 
中文名
狄奧多西法典
外文名
Codex Theodosianus [1] 
公佈時間
公元438年 [1] 
內容體例
十六卷,3000多條 [1] 

狄奧多西法典制定過程

公元429年,狄奧多西二世指派委員八人,負責編輯歷代法令和先賢學説,因計劃龐大而未能完成。公元436年,他又另選委員16人,專事編輯法令,並授以修改原文之權,使律文更為明確和便於施行。這一工作於公元438年初完成,同年2月15日公佈法典,43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經西羅馬帝國皇帝瓦倫提尼安三世批准,該法典在其轄區也同樣生效。這即是《狄奧多西法典》。 [1] 

狄奧多西法典法典內容

《狄奧多西法典》共3000多條,分為十六卷,卷分章,各章包括的敕令都按日期先後序次排列。其中,第一至五卷為市民法,第六至八卷為行政法,第九卷為刑法,第十和十一卷為財政法,第十二至十五卷為地方法,最後一卷為宗教法。
流傳至今的《維息哥羅馬法》(Lex Romana Visigothorum)中有其全部摘要,《梵蒂岡殘篇》(Fragmenta Vaticana)中也存有原文的片段。 [1] 

狄奧多西法典跨文化交流與羅馬帝國猶太人律法政策嬗變

跨文化交流與羅馬帝國猶太人律法政策嬗變——以《狄奧多西法典》為中心的考察
429年開始編纂的羅馬帝國《狄奧多西法典》是羅馬法史上第一部官方法典,收錄了313年-438年間從君士坦丁狄奧多西二世時期羅馬皇帝簽署的所有諭令。該法典收錄羅馬皇帝諭令的時段(313-438)正是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合法化併成為國教的過程,因此頗受基督教影響。法典中有關猶太人的諭令有52條,上承羅馬帝國改宗基督教之前的律法、下啓改宗之後的律法,涉及猶太人律法地位、猶太人宗教活動、猶太人自治與公共事務等方面。這些諭令顯示由於受基督教影響,猶太人律法地位呈現惡化趨勢,尤其體現在猶太人宗教活動、自治與公共事務方面。法典有關猶太人的律法直接孕育了中世紀基督教會與基督教世俗王權對猶太人的律法認定,影響了基督教世界猶太人長達千年之久的命運。 [2] 
為了減少羅馬法混亂、冗雜導致的錯誤以及東西羅馬帝國法令不一的弊端,429年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1-450)下令編纂《狄奧多西法典》(The Theodosian Code),對律法作出更為正式與嚴謹的規定。該法典歷時9年,於438年編纂完成並生效,收錄了313年-438年間羅馬皇帝簽署的所有諭令。①這些諭令在帝國各地法庭普遍通用,對所有案件皆有效力,總計約2500餘條,被分為16卷,每卷分門別類以時間順序編排,包括訴訟法、私法、軍事法、税法、行政法、公共事務法與宗教法。②《狄奧多西法典》是繼羅馬十二銅表法之後第一部以公共權力編纂的法律彙編,被稱為羅馬法史上第一部官方法典。③關於該法典的研究,國外學者論著甚多,尤以克萊德·法爾(Clyde Pharr)、盧西奧·德·喬瓦尼(Lucio De Giovanni)、馬修斯(J.F.Matthews)與吉爾·哈里斯(Jill Harries)等為代表,國內學者鮮涉及此,黃美玲與肖俊曾對該法典進行總體性介紹與探討。④
313年羅馬帝國頒佈《米蘭敕令》承認基督教合法地位;380年狄奧多西一世(Theodosiu I,379-395在位)要求帝國遵守神聖使徒彼得給羅馬人的信仰,基督教從此成為國教。《狄奧多西法典》收錄羅馬皇帝諭令的時段(313-438),正是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合法化併成為國教的過程,因此《狄奧多西法典》堪稱第一部基督教時代法典。大量基督教教義滲透到法典中,對羅馬法帶來了眾多影響,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改變了羅馬帝國對猶太人的律法政策,並直接孕育了中世紀基督教國家對猶太人的律法認定與統治政策。吉恩·朱斯特(Jean Juster)、多拉·阿斯卡偉斯(Dora Askpwith)、所羅門·格雷澤爾(Solomon Grayzel)、羅伯特·威爾肯(Robert L.Wilken)與宋立宏等曾對羅馬猶太人相關政策有所探討,但這些研究鮮見以《狄奧多西法典》為中心考察羅馬帝國猶太人律法地位。⑤故本文擬在以上關於《狄奧多西法典》與羅馬猶太人研究基礎上,通過探討法典中關於猶太人的52條諭令——此52條諭令出現在法典第16卷(宗教法)第8章《猶太人、卡里克立斯教派人(Caelicolists)與撒瑪利亞人》⑥與第9章《猶太人不得擁有基督徒奴隸》中,計34條;另外18條分佈在第2-3、7-9、12-13與15卷,涉及訴訟法、買賣法、婚姻與監護法、軍事法、低級官員與私法、刑事法、税收法、特殊職業法與公共事務法,揭示羅馬帝國猶太人律法地位,探究基督教對羅馬帝國猶太人律法地位的認定及其影響。
一、猶太人律法地位:合法存在與宗教歧視
羅馬與猶太人首次官方接觸出現在馬加比起義(Maccabean Revolt,前167-前141)時。《馬加比書》記載:“為了抵禦塞琉古(前312-前64)入侵,公元前161年猶大·馬加比(Judah Maccabee,?-前160)派遣尤波勒勞斯(Eupoleraus)與傑森(Jason)組成的使團前往羅馬;羅馬人設想通過支持馬加比起義打擊塞琉古,向地中海東岸擴張,雙方遂建立聯盟。”⑦在馬加比起義之後建立的哈斯蒙尼王朝(前140-前37)時期,羅馬與猶太人繼續保持友好關係,羅馬境內猶太人被允許按照猶太律法與宗教習俗生活。1世紀著名猶太史家約瑟夫斯(Josephus,37-100)在《猶太古史》中記載哈斯蒙尼王朝約翰·海卡努斯(John Hyrcanus,前134-前104在位)時,多次向羅馬遣使闡明猶太人享有的此種權利。⑧公元前63年龐培佔領巴勒斯坦,儘管哈斯蒙尼王朝成為羅馬人的附庸,但羅馬並未改變猶太人政策,多次申明允許猶太人遵守安息日與其他神聖儀式。⑨
凱撒時期(前102-前44)這一政策被延續,並作為帝國猶太人大憲章(Magna Carta)被遵循;猶太希律王(Herod,前74-前4)時期,猶太人甚至享有羅馬帝國安全保護。即使66年-74年羅馬鎮壓猶太人起義並摧毀第二聖殿後,安條克與亞歷山大里亞等地不斷向羅馬皇帝提圖斯(Titus,39-81)與維斯帕鄉(Vespasian,9-79)請願,驅逐猶太人,取消猶太人特權,但仍然被拒絕。⑩從多米提安(Domitian,51-96)、哈德良(Hadrian,76-138)至塞普蒂米烏(Septimius,145-211)、卡拉卡拉(Caracalla,188-217)、埃拉伽巴路斯(Elagabalus,203-222)到亞歷山大·西弗勒斯(Alexander Severus,207-235)時期,羅馬總體保持了對猶太人的傳統政策,只要猶太人對羅馬保持政治忠誠,不危害社會政治秩序,羅馬統治者便會對猶太人持容忍、開放的態度,有時甚至會主動保護,亞歷山大·西弗勒斯對猶太人極為同情,以至安條克、埃及、亞歷山大里亞等地人稱其為“敍利亞猶太會堂首領與最高祭祀”。(11)
早期羅馬猶太人身份地位不僅依賴於羅馬與哈斯蒙尼王朝的友好關係,而且與羅馬多元化宗教政策亦相符合,即允許各門宗教以其習俗生活。基督教作家特土良(Tertullian,155-240)將此時的猶太教稱為“被允許的宗教”或“被批准的宗教”(religio licita)。(12)但是,在羅馬法中則主要將猶太人視為可承擔律法責任的團體(collegium),即猶太社團或以猶太會堂為中心形成的自治羣體,並不太關注猶太人的宗教屬性。(13)
313年基督教合法化併成為國教後,對基督教的偏愛滲透到羅馬法中,基督教特權地位與猶太人傳統政策不斷髮生衝突。儘管如此,《狄奧多西法典》仍延續了猶太人政策,393年狄奧多西一世、阿卡迪烏斯(Arcadius,377-408)與霍諾里烏斯(Honorius,384-423)向東方軍事長官阿德爾斯(Addeus)的諭令中強調:“猶太人教派不應被律法禁止,此為慣制。”(16,8,9,p.468)而且,羅馬皇帝在諭令中多次提到要保護猶太人與猶太教。412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伊利裏庫姆(Illyricum)禁衞軍長官菲利普斯(Philippus)的諭令中命令:“不能因為是猶太人,便可被踐踏;嚴禁焚燒猶太會堂與猶太人住所,不能毫無理由地錯誤傷害猶太人……但是猶太人也不要因獲得安全而興高采烈,嚴禁對基督教做出魯莽行為。”(16.8.21,pp.469-470)423年4月-6月,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阿斯克萊皮多特斯(Asclepiodotus)連發兩份諭令,要求保護猶太人人身與財產安全,其中4月的諭令稱:
我們與先祖簽署諭令壓制可惡的異教徒、猶太人與異端,但為了迴應猶太人可憐的訴求,我們命令禁止以基督教名義傷害與迫害猶太人,不得佔有、焚燒猶太會堂。(16.8.26,pp.470-471)
6月的諭令更是命令:
那些真正或自稱基督徒的人,不應對安寧生活、未觸犯律法或與律法牴觸的猶太人施加暴力;如果施加暴力並掠奪財產,應償還3-4倍。各行省長官與官員如果允許此類罪行,將會遭到與肇事者同樣的懲罰。(16.10.24,p.476)
從早期“被允許的宗教”或“被批准的宗教”到狄奧多西一世“不應被律法禁止”的表述,可以看出在基督教合法化之後猶太人顯然遭受到了來自基督教的壓力,乃至侵犯,猶太人的身份地位被弱化,因此羅馬皇帝才會強調“猶太人教派不應被律法禁止”。這在《狄奧多西法典》中多有體現,如339年,君士坦提烏斯二世(Constantius II,317-361)在給伊瓦格里斯(Evagrius)諭令中將猶太教稱為“淪喪的宗教”及“野蠻的教派”,並在357年給禁衞軍長官沙拉西斯(Thalassius)的諭令中稱猶太教為“褻瀆神靈的宗教”;398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西奧多(Theodorus)諭令中將猶太人稱為“信仰猶太迷信的人”;399年在給禁衞軍長官麥薩拉(Messala)諭令中稱猶太教為“不值得的迷信”等等(16.8.1,16.8.6,p.467;16.8.7,p.468;12.1.157.158,p.365)。這些對猶太人或猶太教的稱謂有明顯消極與貶低意味,尤其在416年之後的諭令中,Religio(宗教)一詞已成為基督教的專用稱謂。(14)這些律法都突出表明,雖然猶太人身份地位在羅馬法中並未變化,但實際上已經被弱化,而且羅馬人開始以基督教的視角審視猶太人與猶太教,主要將其視為一種劣於基督教並被基督教歧視的宗教羣體,而非可承擔律法責任的自治團體。
在基督教語境中,不同於正統天主教派(Orthodox Catholics)的基督徒被稱為異端(Heretics)或分裂派(Schismatics),傳統多神信仰者被稱為異教徒(Pagans)。受其影響,《狄奧多西法典》也對異端、異教徒視採取限制、禁絕的政策。在《狄奧多西法典》中,326年君士坦丁皇帝給德拉奇立努斯(Dracilianus)的諭令稱:“異端、分裂派不得享有正統天主教派特權。”(16,5,1,p.450)376年與379年在瓦倫斯(Valens,328-378)、格拉提安(Gratian,359-383)與瓦倫提尼安二世(Valentinian II,371-392)的諭令中,完全禁止異端活動;狄奧多西一世對異端或分裂派頒佈了十幾份諭令,包括禁止聚會與進入基督教堂、沒收財產、驅逐出境,甚至處死等,以至於他們不敢再以基督徒自稱(16,5,4-5,5-24,pp.450-454);從阿卡迪烏斯、霍諾里烏斯,直到狄奧多西二世,延續了對異端、分裂派的禁絕政策(16,5,25-66,pp.454-463)。對於異教徒,341年與342年君士坦提烏斯二世的兩份諭令皆命令:“禁絕所有迷信(異教徒)與瘋狂的祭祀,關閉所有神廟……對仍參加祭祀或崇拜的人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16,10,2-6,pp.472-473)381年-391年間,瓦倫斯、格拉提安與狄奧多西一世的諭令對那些仍舊進入異教徒神廟或祭祀的人進行放逐,嚴禁神廟祭祀活動,否則處以15磅黃金罰金(16,10,7-11,pp.473)。396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取消了異教徒祭祀所有特權;407年-435年,狄奧多西二世先後頒佈7條諭令,下令將異教徒神廟轉為公用,摧毀祭壇、驅逐祭祀、壓迫異教徒,不得為帝國服務(16,10,14-25,pp.474-476)。
因此,在《狄奧多西法典》中猶太人律法地位比異端、異教徒優越。羅馬帝國獨尊基督教後,猶太人在律法意義上尚能延續傳統合法地位,主要是因為早期基督教關於猶太人作為“見證者”宗教思想的影響。以奧古斯丁(Augustinus,354-430)為代表的基督教神學家認為,在末日審判之前先知以利亞(Elijah)會向猶太人解釋律法,讓他們相信真正的基督、愛這位聖子(耶穌),相信上帝的心轉向聖子,猶太人須作為見證者,見證基督教最終勝利,但不能任由猶太教發展,須勸猶太人改宗基督教。(15)所以《狄奧多西法典》仍視猶太人、猶太教為合法存在,但是處處充斥着對猶太教歧視與貶低。
二、猶太人宗教活動:准許與限制
羅馬改宗基督教後,猶太教合法宗教地位未被改變,安息日與其他聖日等宗教活動被允許,甚至得到了保護。409年與412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約翰內斯(Johannes)的兩份諭令中稱猶太人安息日曆史悠久,嚴禁干涉猶太人宗教活動;猶太人在安息日與其他時候進行宗教活動時,任何人不得強迫其履行公共服務或被起訴,這些事宜須在其他時間進行,並強調儘管早期一些諭令對猶太人這項權利有所規定,但最為珍貴的是做到這項權利不被侵犯(2.9.26,p.45)。
同時,《狄奧多西法典》延續對猶太會堂保護的政策。368年,瓦倫斯與瓦倫提尼安二世在給帝國中樞官(Master of Office)雷米吉烏斯(Remigius)的諭令中稱:
以強制軍營駐地的權力進入猶太會堂的人必須立即撤出。他們只能通過此權力獲取民宅,而非宗教場所。(7.8.2,p.165)(16)
393年,狄奧多西一世、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東方軍事長官阿德爾斯的諭令中再次堅持保護猶太會堂,稱:
猶太人被禁止在一些地方集會,對此我們感到不安。收到此諭今後,應對那些以基督教名義進行非法活動與破壞猶太會堂的人予以嚴懲。(2.8.26,p.45;16.8.20.p.469)
397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伊利裏庫姆禁衞軍長官安那托里斯(Anatolius)的諭令中命令不能讓猶太人受到攻擊,猶太會堂應像往常一樣安靜(16.8.12,p.468);412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約翰內斯的諭令中也禁止任何人侵佔猶太人宗教場所與猶太會堂(16.8.20,p.469)。
儘管如此,基督徒焚燒、破壞、侵佔猶太會堂的事件多有發生。比較突出的事件,如388年,一位美索不達米亞主教教唆基督徒焚燒了卡利尼克尤姆(Callinicum)一座猶太會堂。(17)狄奧多西一世命令當地教會出資重建此會堂,但遭到了主教安布羅斯(Ambrose)反對。安布羅斯在寫給狄奧多西一世的信中,稱他對基督教不忠誠,照顧猶太人的利益,並不顧忌基督徒,甚至詛咒他將不會得到救贖。迫於基督教會壓力,狄奧多西一世撤銷了諭令。(18)狄奧多西二世時期也是如此,425年,亞歷山大里亞主教西里爾(Cyril)與敍利亞基督徒巴沙爾瑪(Barshalma)煽動破壞當地猶太會堂,後者甚至因此贏得了基督教聖人的榮譽。(19)
與保護現有猶太會堂相比,《狄奧多西法典》嚴禁新建猶太會堂。415年,猶太族長迦瑪列六世(Gamaliel VI,370-425)曾因新建猶太會堂,被取消榮譽長官的優待(16.8.22,p.470)。(20)423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阿斯克萊皮多特斯的諭令中,再次強調對猶太會堂的政策,即保護現有猶太會堂不被破壞,否則等價賠償,並嚴禁新建猶太會堂,也不得維修舊的會堂(16.8.25,p.470;16.9.26,pp.470-471)。
但是,與保護猶太人宗教活動與猶太會堂不同的是,凡是涉及基督教切身利益,《狄奧多西法典》對猶太教採取限制政策,嚴禁任何猶太教活動冒犯基督教。此在狄奧多西二世時期表現的尤為明顯,408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安提米烏斯(Anthemius)的諭令中稱:
各行省長官須禁止猶太人在宗教儀式中……焚燒外形類似聖十字架的東西,這是對基督教的蔑視,帶有褻瀆神明的意圖,禁止將我們的信仰標誌與他們所處之地聯繫起來。他們遵守自己的儀式,不得污衊基督教律法,否則將失去很多權利。(16.8.18,p.469)
同年,在給非洲執政官多納圖斯(Donatus)的諭令中再次告誡:
異端與猶太人的大膽行為,表明他們幻想讓天主教聖禮變得混亂。他們這種行為像瘟疫與傳染病,要對此種與天主教違背或反抗天主教的人予以嚴懲。(16.5.44,p.458)
次年(409年),在給禁衞軍長官西奧多(Theodorus)的諭令中也警告異端、猶太人、異教徒,先前的律法並未失效,法官應毫不猶豫地執行,否則將會被免職,受到重罰(16.5.46,p.458)。
同時,《狄奧多西法典》禁止猶太人與基督徒通婚。388年,瓦倫提尼安二世、狄奧多西一世、阿卡迪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塞奈基斯的諭令,命令猶太人不得娶女性基督徒為妻,基督徒男子也不得娶猶太女性為妻,否則將被視為通姦罪,公眾可自由提出指控(3.6.1,p.70)。這一律法顯受基督教影響,早在300年,西班牙埃爾維拉(Elvira)基督教宗教會議上即規定,嚴禁基督教女性與猶太人等異教徒通婚,否則其父母將會被處以驅逐教會5年的懲罰。(21)
為了維護基督教作為國教的優越地位,《狄奧多西法典》積極鼓勵猶太人改宗基督教,併為改宗者提供各類律法保護與優待。336年,君士坦丁在給禁衞軍長官費利克斯(Felix)的諭令中命令:“猶太人不得阻撓任何人從猶太教改宗基督教,或攻擊改宗者,否則將會受到嚴懲。”(16.8.5,p.467)339年,在給伊瓦格里斯諭令中,再次明確,如果猶太人及其族長攻擊那些已經擺脱他們野蠻宗教並改宗基督教的猶太人,將立即被火燒死(16.8.1,p.467)。
409年,針對一些為自證清白而冒犯基督教的猶太人,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焦維烏斯(Jovius)的諭令中命令這些人改宗基督教,稱:
除非這些人在一年之內重新信仰上帝、尊敬基督教,否則會被嚴懲……我們很樂意在他們改宗基督教後,勸誡他們。基督教被猶太教污染,比死亡、謀殺更為嚴重……任何人膽敢違反這一律法,將會被判背叛罪。(16.8.19,p.469)
在猶太人改宗基督教後,《狄奧多西法典》仍設法保護其繼承權。426年,狄奧多西二世與瓦倫提尼安三世在給禁衞軍長官巴蘇斯(Bassus)的諭令中稱:
如果猶太人後代改宗基督教,他們父母、祖父母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即使沒有遺囑,他們也應得到應得份額,否則遺囑被取消,這些人自然成為繼承人……如果後代對父母、祖父母犯下嚴重罪行,則應受到懲罰。即使如此,父母也應留給他們四分之一的遺產,為他們選擇基督教留下尊嚴。(6.9.28,p.471)
但是,猶太人如果不是因為宗教原因改宗基督教,而是懷着不單純的目的,則會被驅逐或禁止。397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埃及教區的官員與總督阿基勞斯(Archelaus)的諭令中命令:
如果猶太人身陷刑事指控或債務,假裝改宗基督教,以此躲避,應被驅逐教會。直到他被證明無罪或還清債務時才可被重新接納。(9.45.2,p.265)
416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猶太長者的諭令中也稱:
古代傳統與我們的習俗規定,如果猶太人為躲避犯罪訴訟與其他事務加入基督教,這種行為不是由於信仰而改宗,是一種偽君子的騙局,應被驅逐。(16.8.23,p.470)
如果猶太人在改宗基督教之後又想重回猶太教,則須由猶太教首領裁決是否接納。392年,狄奧多西一世、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塔迪安努斯(Tatianus)的諭令中稱:
一些猶太人曾脱離猶太教,但又根據行省長官的命令重返猶太教,儘管猶太教律法對此表示抗議。這些人在退出猶太教後,不應獲得此種不當的和解權利,無論是通過行省長官或與猶太教律法相左的命令,因為只有猶太教首領才有權對他們的宗教進行判決。(16.8.8,p.468)
與鼓勵猶太人改宗基督教相比,《狄奧多西法典》嚴禁基督徒改宗猶太教,否則予以嚴懲。357年,君士坦提烏斯二世與朱利安(Julian,331-363)在給禁衞軍長官特拉希斯(Thalassius)諭令中稱:“根據過去的律法,如果基督徒改宗猶太教這一褻瀆神靈的宗教,他的財產應被收繳國庫。”(16.8.7,pp.467-468)383年,格拉提安、瓦倫提尼安二世與狄奧多西一世在給禁衞軍長官特羅皮烏斯(Eutropius)的諭令中稱那些鄙視基督教尊嚴、受猶太人腐化污染的人(基督徒)應遭到懲罰(16.7.3,p.466)。
早在改宗基督教之前,安東尼·庇護(Antoninus Pius,86-161)與塞普蒂米烏斯·塞維魯(Septimius Severus,145-211)皇帝擔心猶太教影響過大,便禁止猶太人對異教徒實施割禮與改宗;3世紀末羅馬法學家保羅(Paul)主張將接受割禮的人進行流放,並沒收財產,對實施割禮者處以死刑。(22)在改宗基督教後,羅馬帝國更是嚴禁猶太人改宗基督徒。在《狄奧多西法典》中,339年,一些猶太人勸説帝國編織廠的基督徒婦女改宗猶太教,對此君士坦提烏斯二世在給伊瓦格里斯(Evagrius)的諭令中命令:“帝國編織廠的婦女被猶太人引誘至他們淪喪的教派,希望她們重新回到工廠,猶太人今後不得將基督教婦女與他們的邪惡(宗教)聯繫起來,否則會受到重罰。”(16.8.6,p.467)423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阿斯克萊皮多特斯的諭令中也稱:“如果猶太人膽敢對基督徒實施割禮……將會被處以物資處罰或放逐。”(16.9.26,p.471)
同時,《狄奧多西法典》也嚴禁猶太人擁有信仰基督教的奴隸(基督徒奴隸),為其實施割禮與改宗,並禁止猶太人改宗其他任何教派的奴隸,儘管羅馬早期對猶太人擁有奴隸沒有限制,而且猶太人對奴隸進行割禮、改宗,主要是因為猶太律法規定很多家庭事務,如烹飪、釀酒等必須由猶太人承擔,現實需要大於宗教考慮。(23)336年,君士坦丁在給禁衞軍長官費利克斯的諭令中稱:“如果猶太人購買基督徒或其他教派的奴隸,並對其實施割禮,這些奴隸將恢復自由。”(16.9.1,p.471)339年,君士坦提烏斯二世皇帝在給伊瓦格里斯的諭令中更為嚴厲,稱:
如果猶太人購買其他教派奴隸,這些奴隸將會被收繳國庫;如果還實施割禮,不僅失去奴隸,而且要遭受處罰。如果購買基督徒奴隸,則將會被收繳所有基督徒奴隸。(16.9.2,p.471)
384年,格拉提安、瓦倫提尼安二世與狄奧多西一世在給禁衞軍長官塞奈基斯(Cynegius)的諭令中重申了君士坦提烏斯二世的政策,又命令猶太人的基督徒奴隸或曾為基督徒的猶太人,可以被基督教購買贖回(3.1.5,p.64)。417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莫納克西斯(Monaxius)的諭令中嚴禁猶太人購買基督徒奴隸,但允許在不改宗的情況下擁有其他宗教的奴隸(16.9.4,p.472);423年,在給禁衞軍長官阿斯克萊皮多特斯的諭令中,再次重申猶太人不得擁有並改宗基督徒奴隸(16.9.5,p.472)。
因此,《狄奧多西法典》中有關猶太人宗教活動的諭令,顯示羅馬帝國在改宗基督教後,儘管延續了准許猶太人宗教活動與保護猶太會堂的傳統政策,但是意圖通過嚴禁猶太教冒犯基督教與鼓勵猶太人改宗基督教等措施,削弱猶太教影響,維護基督教權威。如果説准許猶太人宗教活動與保護猶太會堂的律法,是傳統羅馬法的延續,那麼對猶太教限制的律法則明顯受基督教影響,猶太人宗教屬性被較多關注,律法宗教化色彩變得愈發濃厚。
三、猶太人自治與公共事務:族內自治與強制性公共服務
公元前63年,羅馬佔領巴勒斯坦後,在哈斯蒙尼王朝與希律王統治下,該地成為羅馬人附庸國。6年,羅馬帝國廢除希律王之子希律·亞基老(Herod Archelaus,前23-18)的統治,設立猶大(Judea)行省,開始直接統治;70年摧毀猶太人第二聖殿,設立猶太税(Fiscus Judaicus),向帝國境內所有猶太人徵税。(24)第二聖殿被摧毀前夕,耶路撒冷猶太公會(Sanhedrin)遷至亞夫內(Yavne)——Sanhedrin即希伯來語,指由法官構成的猶太法庭,教導、監督民眾遵守律法,第二聖殿被摧毀前夕通過聖經與拉比傳統規範猶太人政治與宗教生活;猶太公會首領被稱為納西(Nasi)或拉班(Rabban):Nasi,即希伯來語,意為王子,即首領,Rabban即希伯來語,即拉比,但專指區別與拉比的猶太公會首領納西,羅馬人稱猶太公會首領為猶太族長(Patriarch)。猶太公會與大量拉比、塔木德學者遷至亞夫內,便在此地形成了猶太教宗教中心,猶太公會首領成為猶太人政治與宗教領袖,有權任命帝國各地猶太羣體首領,在宗教事務中有最高裁決權,羅馬帝國認可猶太公會首領權威,對其頗為敬重。(25)396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東方伯爵科勞迪亞努斯(Claudianus)的諭令中命令:“如果任何人膽敢在公共場合侮辱傑出的族長,將會遭到嚴懲。”(16.8.11,p.468)猶太族長迦瑪列六世(Gamliel VI,370-425)甚至被羅馬帝國授予名譽長官頭銜,但因其新建猶太會堂被取消優待。415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奧瑞里亞納斯(Aurelianus)的諭令中稱:
迦瑪列認為他做錯事不受懲罰,是因為他已經到達了榮耀頂端;我們已給各官署下令取消授予他名譽長官頭銜的帝國信函。(16.8.22,p.470)(26)
自馬加比起義猶太人與羅馬建立友好關係後,羅馬境內猶太人被允許按照自己的律法與宗教習俗生活,甚至在經濟活動中享有一定自主權。396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猶太人的諭令中稱:“當猶太人銷售貨物時,猶太教之外的人不應為猶太人設置價格,因為這是委託他們決定的。各省長官嚴禁安排對(貨物價格的)調查與管理者。除了你們與你們首領之外,其他人若膽敢如此為之,行省長官應以越權罪進行懲罰。”(16.8.10,p.468)398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皇帝在給禁衞軍長官尤蒂奇努斯(Eutychianus)的諭令中對帝國境內猶太人自治程度規定尤詳,稱:
如果猶太人案件涉及的法庭、法令與律法與他們的迷信(猶太教)沒有太大關係,羅馬猶太人應在通用法要求下以慣常方式出席羅馬法庭,根據羅馬法進行辯護,受制於羅馬法。當然僅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猶太人認為按照雙方協議,彼此承諾遵守,他們可以在猶太人或猶太族長面前仲裁……這樣的判決與羅馬法官的判決具有同樣效力。(2.1.10.p.39)
此諭令表明如果羅馬帝國猶太人遇到涉及猶太人內部民事案件時,可由當地猶太首領或猶太族長根據猶太律法審判即可;如果遇到與猶太教無關,如涉及非猶太人事務,以及其他非民事案件時,則須按羅馬法審理。415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奧瑞里亞納關於猶太族長迦瑪列六世的諭令中也稱:“迦瑪列沒有權力在基督徒中充當法官。如果基督徒與猶太人產生糾紛,應由行省官員處置。”(16.8.22,p.470)由此説明,《狄奧多西法典》認可的猶太人自治,體現在猶太人根據猶太律法對內部事務進行管理,以及當地猶太首領與猶太族長對猶太人內部民事案件的審判。因此,前述392年狄奧多西一世、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塔迪安努斯的諭令中,認定只有猶太教首領(猶太公會首領)對曾脱離猶太教又反悔的猶太人擁有裁決權,地方行省長官或與猶太教律法相左的命令皆無效(16.8.8,p.468)。
羅馬時期,猶太公會與帝國猶太人一個重要的維繫,即各地猶太會堂每年向猶太公會貢奉一定數額的金銀作為日常開支。399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麥薩拉的諭令中稱:“不值得信任的迷信(猶太教)一個特點就是猶太會堂的管理者、猶太人祭祀或自稱為使徒的人,在族長調度下從每個猶太會堂徵收金銀,然後交給族長。”(16.8.14,p.468)此類貢奉行為也是帝國猶太人自治的體現,但是399年卻被視為非法。就在上述諭令中,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命令禁衞軍長官麥薩拉,稱:
這些被收集的所有金銀應如數地交給國庫,不再交給猶太族長。猶太人應知道我們已廢除了這種掠奪行為。如果有人被指使收集財物,將會受到審判,此種行為違反了我們的律法。(16.8.14,p.468)
但不久之後又被認定為合法。404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哈德里安斯(Hadrianus)的諭令中稱:“我們之前簽署諭令禁止猶太人向族長繳納財物。現在根據早期皇帝的諭令撤銷禁令,讓所有人知道我們已承認猶太人向族長貢奉的權利。”(16.8.17,p.469)
儘管如此,猶太公會在羅馬帝國與基督教威懾下逐漸式微。425年,最後一位猶太族長迦瑪列六世逝後無嗣,羅馬帝國拒絕批准新繼承人,並於429年宣佈取消猶太族長一職,猶太人貢奉也被改為向帝國繳納的税收。429年,狄奧多西二世與瓦倫提尼安三世在給伯爵約翰內斯的諭令中命令:“在族長滅跡之後,各猶太首領應被強制繳納先前的貢金,未來每年的貢金應從所有猶太會堂中徵收,數目為先前族長所要求的黃金數量。”(16.9.29,p.471)至此,羅馬帝國猶太人自治主要體現在對各猶太羣體內部事務的管理以及當地猶太首領對猶太人內部民事案件的審判方面。
羅馬帝國時期,猶太人蔘與帝國事務主要包括出任公職與承擔強制性公共服務。早期猶太人被允許出任公職,擔任帝國與皇室高級官員(Palatinus),(27)在軍隊服役,乃至擔任機要職位等秘密工作,尤其在亞歷山大·西弗勒斯與卡拉卡拉統治時期。(28)但是改宗基督教,尤其是5世紀初後,猶太人逐漸被禁止擔任公職。404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羅姆里亞納斯(Romulianus)的諭令中命令:“一些猶太人與撒瑪利亞人吹噓他們具備提供秘密服務的特權,今後應剝奪這些人為帝國效力的權利。”(16.8.16,p.469)418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帕拉杜斯(Palladius)的諭令中全面禁止猶太人出任公職,命令:
今後應禁止信仰猶太教迷信的人尋求為帝國效力。那些已經起誓並被招募為機要人員或帝國與皇室高級官員的猶太人,準其完成效力,並在法定時期結束……將來絕不允許再次使用。但是,對那些比較反常及尋求為帝國提供武裝服務(即在軍隊服務)的人則堅決革職,不能因其早期功德而受到保護。(6.8.24,p.470)
猶太人在承擔強制性公共服務時,須先成為帝國當地市政成員(Decurions)(p.588)。各地市政人員一職最初產生於公元前125年,是為了讓拉丁地區公職人員成為羅馬公民,保持對羅馬忠心。在帝國早期,羅馬貴族與富有的公民積極爭取成為當地市政成員,一旦當選便成為“尊貴的人”(honestiores);當選後則須為當地公共事務支付大量金錢,各個成員也競相建造神廟、公共浴室與其他公共設施等。284年,戴克裏先(Diocletian,244-311)開始執行嚴厲的税收政策,各地市政成員被要求出錢補足税收缺口,因此該職位演變為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的渠道,很多人企圖擺脱,但若被抓住就會被沒收全部財產。(29)強制性公共服務,除税收之外,還包括為郵驛、軍隊提供供給,承擔粗重的體力活動,如燃燒石灰、燒炭與製作麪包等,承擔軍械庫、礦場、採石場與公共建築的建造及為其他公共性活動提供勞力,為軍隊與其他為帝國效力的人提供駐屯的房子與物資,土地所有者須為帝國募兵等,主要由中低階層人士承擔,政府並不支付報酬,這讓普通民眾遭受了巨大的財產損失與犧牲(p.577)。
在羅馬改宗基督教之前,猶太人不被要求出任市政官員,因此也免於履行此類公共服務。君士坦丁時期,猶太人開始被要求承擔此類服務,(30)但重要的宗教人士可以免於履行,獲得與基督教神職人員同樣的特權(16.2.2,p.441)。(31)330年,君士坦丁在給禁衞軍長官阿布拉維斯(Ablavius)的諭令中稱:
如果有人投入到猶太會堂事務中,如族長、祭祀那般,而且主持他們的律法,那麼可免除強制性公共服務……如果他們正在出任市政成員,不能給他們分派任何官方護送的任務,因為不能強迫他們離開居住地。如果沒有出任市政成員,則永久免除。(16.8.2.p.467)
同時,為了照顧猶太人,君士坦丁還准許每個猶太羣體有二三位猶太人可免於履行公共服務。321年,他在給科隆(Kln)市政成員的諭令中稱:“在通用法中我們允許所有市政元老提名猶太人出任市政成員。但為了慰藉他們,我們可為每個羣體兩或三位猶太人賦予不被提名的永久特權。”(16.8.3.p.467)但是,383年格拉提安、瓦倫提尼安二世與狄奧多西一世在給禁衞軍長官海帕修斯(Hypatius)的諭令中又提出了新的規定,稱:
應取消猶太人所吹噓的免除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的諭令。即使神職人員,在完成市政當局所有服務之前,都不能自由投身於禮拜中。如果有人真心投身於上帝,也應找其他人替他完成此類公共服務。(12.1.99,pp.356-357)
397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凱撒裏烏斯(Caesarius)的諭令中重新恢復了君士坦丁的政策,稱:“我們效仿古代做法,繼續將這些特權賦予猶太會堂管理者、族長、祭祀及投入到宗教儀式的人。君士坦丁等先前已宣佈此諭令,這些猶太人不用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6.8.13,p.468)404年,阿卡迪烏斯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尤蒂奇努斯的諭令中再次重申了猶太教宗教人士的這一特權,稱其仍舊有效(16.8.15,pp.468-469)。
但是,普通猶太人必須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398年,格拉提安、瓦倫提尼安二世在給禁衞軍長官西奧多(Theodorus)的諭令中稱任何人都要到地方市政完成強制性公共服務,無論其信仰哪種迷信(包括猶太人)(12.1.156,pp.364-365)。同年,針對猶太人履行公共服務有所懈怠的現象,格拉提安、瓦倫提尼安二世在給禁衞軍長官西奧多的諭令中稱:
我們得知從普利亞(Apulia)到卡拉布里亞(Calabria)地區,大部分市政元老在猶太人履行公共義務上猶豫不定,信仰迷信的猶太人認為東羅馬帝國的諭令規定他們被免除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如果有此諭令,即可廢除。(12.1.158,p.365)(32)
399年,格拉提安、瓦倫提尼安二世在給禁衞軍長官尤蒂奇努斯(Eutychianus)的諭令中又重申:“如果猶太人被證明有義務出任市政成員,則須被遣送到市政當局履行服務。”(12.1.165,p.366)不僅如此,羅馬帝國仍將此類公共服務視為恩賜的榮耀象徵。418年,狄奧多西二世與霍諾里烏斯在給禁衞軍長官帕拉杜斯(Palladius)的諭令中即稱:“我們允許他們享有作為市政成員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的榮耀,這是他們與生俱有的榮耀及家族的榮光。”(16.8.24,p.470)
總體而言,《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猶太人自治與公共服務的諭令,顯示猶太人的自治程度受到了限制,尤其是5世紀初猶太公會被瓦解,帝國猶太人失去了統一完整的政治組織與宗教維繫,轉變為各猶太羣體的內部自治,而且猶太人被限制,甚至禁止出任公職,必須履行強制性的公共服務。因此,從君士坦丁到狄奧多西二世,隨着羅馬帝國改宗基督教,帝國猶太人面對的政治與社會環境日益惡化,生存空間不斷被壓縮。
《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猶太人在律法、宗教、自治與公共事務等方面的諭令,顯示羅馬帝國改宗基督教後,帝國猶太人律法地位呈現惡化趨勢。作為基督教時代第一部法典,《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猶太人律法規定與實踐,最為明顯地體現了基督教意志。6世紀末教皇格里高利一世(George I,590-604在位)制定的猶太人政策不僅是中世紀天主教會官方政策,而且影響了世俗政權對猶太人的態度。此政策便繼承了《狄奧多西法典》基本原則,即在猶太人享有合法宗教地位並受保護前提下,通過禁止新建猶太會堂、禁止猶太人與基督徒通婚、規勸改宗基督教等措施抑制猶太人對基督教的影響,限制猶太人宗教活動,並通過禁止猶太人出任公職等手段限制猶太人社會活動,猶太人存在僅是為見證基督教最終勝利。(33)因此,《狄奧多西法典》基本原則被中世紀西歐基督教會與世俗國家繼承,對基督教與猶太人關係影響長久。長期致力於猶太教與基督教關係研究的馬克·科恩(Mark R.Cohen)即將《狄奧多西法典》視為拉丁—基督教世界猶太律法的基石。(34)
《狄奧多西法典》在限制猶太人宗教與社會活動時,儘管多次強調保護猶太人人身安全與猶太會堂等基本權益,禁止強迫改宗猶太人,中世紀天主教會也秉承這一原則,但是在基督教氛圍籠罩之下,尤其受宗教情緒與社會危機影響時,天主教會與世俗政權經常不能保護猶太人基本權益,猶太人受迫害之事屢見不鮮,《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猶太人基本原則常難以落實,因此總體而言猶太人現實地位比律法地位更加低下,中世紀時期更加如此。近代早期,尤其16世紀中葉後,天主教會面臨路德教、加爾文教等新教挑戰,為鞏固信仰基礎、淨化西歐宗教環境,建立“純潔教會”,對猶太人政策愈加嚴厲,通過建立隔都(Ghetto)將猶太人與基督徒強行隔離,強制猶太人改宗,查禁、焚燒猶太人書籍,要求猶太人穿戴特定服飾,沒收猶太人財產,利用宗教裁判所對猶太人進行審訊等,這些措施已經突破了《狄奧多西法典》一些基本原則。(35)因此,從這一角度出發,便衍生出了天主教反猶主義(Catholic Antisemitism),(36)現代反猶主義也被經常追溯至中世紀天主教會與《狄奧多西法典》時期。
註釋:
①一份現存羅馬元老院會議記錄記載,438年羅馬帝國禁衞軍長官(Praetorian Prefect)與執政官格拉布利奧·福斯特(Glabrio Faustus)在意大利帕爾瑪(Palma),奉狄奧多西二世與西羅馬皇帝瓦倫提尼安三世(Valentinian III,419-455)敕令,向羅馬帝國牧師、元老與貴族等宣告法典編纂完成。1820年在發現《狄奧多西法典》抄本時,這封羅馬元老院會議記錄與法典裝訂在一起。Minutes of the Senate of the City of Rome,Theodosian Code and Novels,and the Sirmondian Constitutions,trans.Clyde Phar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2,pp.3-4。以下引用該書僅在文中夾註卷及頁碼。
②《狄奧多西法典》16卷主題分別為:法律淵源與高級行政官員;訴訟;買賣、婚姻與監護;遺囑繼承、獲得自由的方式與審判;法定繼承、身份轉變與不動產;職務的等級和特權;軍事法;低級官員與私法;刑事法;税收法;税收與訴訟;税收;特殊職業;市政;公共事務以及宗教法等。與針對特定人士設定的羅馬法而言,《狄奧多西法典》收錄的諭令皆為帝國通用法,在整個帝國範圍內皆有效力(1.1.6,p.12)。
③J.Mattews,Laying Down the Law:A Study of the Theodosian Cod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0,p.17.
④Theodosian Code and Novels,and the Sirmondian Constitutions,trans.Clyde Pharr; Lucio De Giovanni,Chiesa e stato nel codice Teodosiano,Tempi moderni,Napoli:De Giovanni,Lucio,1980; Il libro XVI def Codice Teodosiano:alle origini della codificazione in tema di rapporto chiesa-stato,Napoli:M.D' Auria,1980; J.Mattews,Laying Down the Law:A Study of the Theodosian Cod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0; Jill Harries,The Theodosian Code:Studies in the Imperial Law of Late Antiquity,London:Bristol Classical Press,2010;黃美玲:《〈狄奧多西法典〉:技術要素與政治意義》,《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第135-148頁;肖俊:《〈狄奧多西法典〉與羅馬晚期的法學困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6期,第24-37頁。克萊德·法爾首次將法典譯為英文。
⑤Jean Juster,Les Juifs dans l'Empire Romain,Paris:Paul Geuthner,1914; Dora Askpwith,Toleration and Persecution of the Jews in the Roman Empire,New York:Nalou Preaa,1915; Solomon Grayzel,The Jews and Roman Law,The Jewish Quarterly Review,1968,Vol.59,pp.93-117; Robert L.Wilken,Judaism in Roman and Christian Society,The Journal of Religion,1967,Vol.47,pp.313-330;宋立宏:《羅馬的猶太政策》,《學海》2006年第1期,第13-19頁。
⑥撒瑪利亞人為古代以色列國後裔。公元前740年亞述滅亡以色列國,把外族移入以色列地區。這些外族與當地猶太人所生後裔被稱為撒瑪利亞人。由於其與異族通婚,並混合外族宗教崇拜,因此不被南部猶大國承認。羅馬帝國時期猶太人並不承認撒瑪利亞人地位,此文主要探討《狄奧多西法典》關於猶太人律法地位。卡里克立斯教派為一種融合基督教與猶太教教義的教派,形成於4世紀到5世紀(p.582)。
⑦Henry Cotton,The Five Books of the Maccabees With Not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32,pp.92-93.
⑧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XIV,10,11-20,Michigan:Kregel Oublications,1999,pp.471-473.
⑨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XIV,10,20,p.473.
⑩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XII,3,1,p.395.
(11)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pp.100-102.
(12)Tertullian,The Apology,Ohio:Beloved Publishing LLC,2015,p.21.
(13)James Parkes,The Conflict of the Church and the Synagogue,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New York:Cleveland and 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1961,p.8.
(14)Amnon Linder,The Jews in Roman Imperial Legislation,Detroit: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7,pp.56-57.
(15)《舊約·瑪拉基書》(4:5-6)記載:“看哪、耶和華大而可畏之日未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亞到你們那裏去。他必使父親的心轉向兒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免得我來咒詛遍地。”先知以利亞生活在公元前9世紀,他按神的旨意審判以色列、施行神蹟。此處被基督教思想家解釋末日審判基督教贏得猶太人信任的思想來源。奧古斯丁思想,見奧古斯丁:《上帝之城》下卷,王曉朝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18-1019頁。
(16)羅馬帝國中樞官為帝國最高官員之一,掌管皇宮秘書處,發佈公告與秘密事務,監督皇宮各級管理,對皇帝僕人有審判之權。
(17)卡利尼克尤姆,位於今敍利亞北部地區。
(18)Jacob R.Marcus,The Jews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 Book,315-1791,Cincinnati:The Union of American Hebrew Congregations,1938,pp.107-109.
(19)Solomon Grayzel,The Jews and Roman Law,p.99.
(20)迦瑪列六世為猶太公會最後一位王子或族長。
(21)埃爾維拉位於西班牙南部地區。此次宗教會議的規定,見Jacob R.Marcus,The Jews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 Book,315-1791,p.101。
(22)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p.100-102.
(23)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392.
(24)Ben-Sasson,A History of the Jewish People,Massachusetts,Cam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246.
(25)James Parkes,The Conflict of the Church and the Synagogue,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pp.10-11.
(26)迦瑪列六世為猶太公會最後一位王子或族長。
(27)拉丁語palatinus,指羅馬時期帝國或皇室的高級官員。
(28)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101.
(29)E.T.Salmon,Roman Colonization,London:Thames & Hudson,1969,p.118.
(30)James Parkes,The Conflict of the Church and the Synagogue,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p.178.
(31)313年君士坦丁在給盧卡尼亞(Lucania)與布魯提姆(Bruttium)的長官屋大維(Octavianus)的諭令中稱:投入到對宗教神聖崇拜的人(即基督教徒),即神職人員,不用履行強制性公共服務。
(32)普利亞,位於意大利東南部沿海地區;卡拉布里亞,位於意大利南部沿海地區。
(33)Jacob R.Marcus,The Jew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 Book,315-1791,pp.111-114.
(34)Mark R.Cohen,Under Crescent and Cross,the Jews in the Middle Ages,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1994,p.52.
(35)隔都指強迫猶太人居住在城市中特定的一個區域,1516年最早出現在威尼斯,16世紀中葉後教皇命令在西歐各地建立隔都。16世紀中葉後天主教對猶太人政策,見Kenneth R.Stow,The Papacy and the Jews:Catholic Reformation and Beyond,Jewish History,Vol.6,1992,pp.257-279。
(36)Robert Michael,A History of Catholic Antisemitism,the Dark Side of Church,London:Palgave Macmillan,200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