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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鎖定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就是根據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等多門學科已形成的對犯罪現象的認識,對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心理痕跡及被害人的生活軌跡等進行分析進而刻畫犯罪人最有可能具有的特徵偵查行為。
中文名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外文名
Criminal Profiling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內容簡介

犯罪心理畫像是一個引進的術語,除了這種譯法外,還有數種譯法,如“犯罪人特徵描述”及“犯罪人心理畫像”等等。此外,對犯罪心理畫像的理解,也有多種説法。根據坎特的定義,心理畫像是根據對犯罪和犯罪現場仔細的、行為方面的勘察,獲得有關犯罪人人格和生活方式的線索,通常是指對未知的犯罪人的家庭情況、職業和性格的精確預測 [1] 
犯罪現場是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特定空間。無論是偵察人員,還是犯罪人,都把犯罪現場看成至關重要的場所。一些預謀型的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之前,就已經對犯罪現場進行詳細的考察,並設計處在現場的種種活動;也有些犯罪人是臨時起意。雖然事先無計劃,但在作案過程中也儘可能地不在現場留下自己的活動痕跡。然而,犯罪活動必然發生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中,並且在多數情況下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通過某種手段或工具達成其追求犯罪的目標,因此,即使犯罪人儘量不在現場留下可提取的物質痕跡,也必然會留下其心理活動的痕跡。犯罪心理畫像就是根據心理學、社會學及犯罪學等多門學科已形成的對犯罪現象的認識,對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心理痕跡及被害人的生活軌跡等進行分析進而刻畫犯罪人最有可能具有的特徵偵查行為。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犯罪心理畫像研究方法問題

在犯罪心理畫像領域,人們較認可的具有科學性的方法是坎特的偵查心理學。坎特的早期研究,和FBI實施的研究相比,運用了更為科學的方法,主要依據大量的數據和統計學方法,對不同類型的犯罪案件進行較為全面的分析。然而,安斯沃斯之處,即使是這種研究方法,任然不能保證在此領域內提出一種確定性的認識。研究方法種存在的問題主要來自如下幾個方面 [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研究數據不可靠。

首先,基於各種原因,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根本不報案。例如,在一起系列的輪姦案件中,兩名犯罪人先後被抓獲,根據他們的交代,他們所物色的對象主要是從學校放學回家的十幾歲的女學生,作案範圍較廣,作案共有十幾次。然而,他們的被害人幾乎無人報案。這種情況自然會導致對此類案件的被害人特徵分析不全面。
其次,即使被害人報了案,也未必可以確定,警察對犯罪的時間、地點以及犯罪情節的記錄都是準確的。關於證言心理學的研究表明,在情緒性時間中,證人、被害人往往會提出錯誤的信息。有學者指出,這些錯誤包括證人的因素和事件因素。目擊證人的自信,是前一種因素的例子,然而,其他的變量也可能是相關的。所有這些因素對個體關於一個事件的記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來説,都可能會有一些意義 [3]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研究結論的不確定性

以統計的方式進行的研究,其結果一般都是以相關性、顯著性差異等來表達的,在這種表達式中,概率有着重要的地位。概率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可能性,概率值大,則可能性大,概率值曉,則可能性小。在刑事偵察活動中,我們很難確定何種概率是可信的,有時,即使只有1%的可能性,偵查人員也必須展開調查。相反,較大的概率未必就是可信的。不管怎樣,概率表達的,就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運用於犯罪心理畫像的相關理論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心理學關於人的行為與心理之間的對應關係

  1. 人的異常行為與心理變態心理畫像人員參與分析的犯罪案件,以系列發生的案件居多。這些系列案件通常是指性心理異常的殺人案件,即俗稱的連環色情殺人案,同時,隨着心理畫像應用犯罪的擴展,也包括系列搶劫殺人案、系列縱火案件等。那些性心理異常的殺人案件以及縱火案件,犯罪人往往具有某種類型的精神障礙,如人格障礙或性心理障礙。具有精神障礙的犯罪人,在某種病理性需要的驅使下,持續重複同類犯罪行為。根據對實際發生的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在病理性需要的驅使下,會表現出不同於常態犯罪特點。
  2. 行為與人格心理學研究表明,個人的行為模式是其獨特人格的反映。例如,衝動型性格的人,常常行事魯莽,不考慮行為後果;立志型性格的人,行為有計劃性了具有偏執型性格的人。易與人發生衝突,行為刻板固執。心理畫像人員在進行特徵分析的過程中,通過審視犯罪現場照片上的細微之處和屍體解剖報告,全面充分地瞭解犯罪現場的環境因素與行為痕跡,詳細調查證人及被害人的生活背景及案發時的行為及心理感受,就有可能從現場及犯罪行為人的細節中推測犯罪人作案前和作案過程中的心理狀態和人格特徵。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精神分析理論

根據精神分析理論的認識,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其潛意識裏受到抑制的記憶、超我中追求懲罰的需求等病態意識與需求有關。心理畫像人員一般都很熟悉並信奉弗洛伊德所創立的精神分析理論。因此,他們在對各種怪異的犯罪行為進行分析時,常常喜歡追溯支配犯罪行為產生的犯罪者的潛意識,以及構成犯罪潛意識的早年所受的心理創傷。他們常常應用精神分析理論,根據犯罪情節的怪異程度,推測出犯罪人過去的經歷,作為破案線索。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人本主義心理學

人本主義心理學對行為與需要的關係的理解,直接提供了犯罪動機分析的途徑和依據。需要滿足的缺失導致人的焦慮與內在的不平衡,而這種焦慮或不平衡狀態會使個體產生採取行動以釋放焦慮或重新獲得平衡的動力。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包括盜竊、搶劫、貪污受賄以及殺人、強姦等,是有人格缺陷的個體通過其自認為的低成本的(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方式解決需要缺失引起的心理問題的結果。現代社會條件下的犯罪可以是出於滿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動機,然而更多的犯罪則融合了自我實現的成長性動機。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犯罪心理畫像的推理方式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歸納法

歸納的犯罪心理畫像,是將基於數據統計而獲得的某類犯罪人所共同具有的行為的和人口統計學的特徵推論於個體犯罪人。這種推理方法的前提是對同類犯罪人具有的共同特徵進行了分析概括,因此被稱為歸納法。特維總結的用來歸納出犯罪人特徵的資源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對已知的並且被監禁的罪犯的研究,包括對罪犯進行的具有臨牀性質及非臨牀的面談。
第二,由心理畫像人員所記憶的實際經歷。
第三,公共資源,包括大眾傳媒。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演繹法

根據維特的定義,演繹的心理畫像,就是解釋法庭證據的過程,包括對犯罪現場照片、法醫報告以及對個體犯罪被害人的全面研究等的運用。具體地説,心理畫像人員通過演繹方法,可以精確地重建具體犯罪現場行為模式,並且從一些具體的、個別的行為模式,推導出犯罪人的情緒、動機等心理特徵及人口統計學特徵。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適用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應注意的問題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犯罪心理畫像提供偵察方向而不是證據

一些人就人員強調,心理畫像應用於偵察活動中,其主要作用是提供偵察方向,而不能將分析結果當作證據使用 [4]  。顯然,心理畫像在刑事偵察中的作用不宜誇大,並且,心理畫像並非僅僅用於識別犯罪人,而且也具有其他方面的一些作用,如幫助偵查人員理解犯罪人,為詢問提供有用的信息等。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謹慎對待分析結果的符合性

安斯沃斯指出,在偵察活動中,總是會存在這樣的危險,即心理畫像會導致警察對某個確實符合心理畫像的個體集中全部的注意力,而不是以無偏見的態度將其作為一個可能的犯罪人 [2]  。事實上,警察應當認識到這種事實,即任何一個心理畫像的結果,都可能會符合很多的個體,在這種情況下,其結果的符合性,仍然只能表明此人有可能是嫌疑人,而不能證明其就是嫌疑人。能夠起證明作用的,只能是此嫌疑人與犯罪發生關聯的直接證據或一些間接證據。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注意確定之外的不確定性

犯罪心理畫像研究往往會確定某些具有一致性的特徵。事實上,這些一致性的特徵,所標明的是一種較高概率的現象。然而,這種較高概率的現象並不是一種必然的現象,仍然有某些犯罪人的行為與心理特點會不符合這種已經確定的經常會發生的現象。這種確定性之外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是心理畫像人員以及案件偵察人員必須要認識到的。在實際應用時,需要注意分析現場中的全部信息,善於從中發現異常的、可能使我們做出其他推論的信息。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通過研究提高推測的準確程度

具有概率屬性的心理畫像結論,與實際相符的程度是有高低之分的。對於這種概率性判斷而言,“如果我們掌握的情況足夠豐富和精確,我們就能給出一個相對精確的判斷,如果我們知道的情況很少,我們的推測就難以準確” [5]  。這種統計上的規律性對犯罪心理畫像研究的啓示,是隻有提高心理畫像研究的信度與效度,才可以儘可能地保證心理畫像人員做出的推測的可靠性。在我國,犯罪心理畫像研究雖然剛剛起步,但我們是站在“巨人”肩膀之上的,即我們已經有了可以借鑑的國外相關的理論與實踐。這樣,我們的研究就可以以更科學的方法進行。在收集資料和進行數據分析時,儘可能地保證數據的客觀性、全面性,保證統計方法的科學性。此外,在運用相關的理論時,不能只着眼於某種理論,而需要全面考慮相關的理論。只有通過可靠的研究,才能提高與推測的準確性程度。 [6] 
參考資料
  • 1.    Canter·D.犯罪的影子——系列殺人犯的心理特徵剖析.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2
  • 2.    Ainsworth·P·B.Offender profiling and crime analysis.London:Willian publishing,2001
  • 3.    Ainsworth·P·B.Psychology, law and eyewitness testingmony.Chichester:Wiley,1998
  • 4.    MullerDA. Criminal profiling real science or just wishful thinking?[J]. Homicide Studies, 2000, 4(3): 234-264.
  • 5.    郭繼海. 可能性的種種[J]. 科學技術與辯證法, 2005(2): 17-22.
  • 6.    楊波.犯罪心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27-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