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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系統

鎖定
犯罪原因系統又稱犯罪原因結構,是指引起犯罪發生的原因,由多種因素彼此聯繫、相互作用組成的有序動態體系。引起犯罪發生的原因,既不是單一的因素,又不是不分層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簡單集合,而是由多種犯罪因素有機組成的原因系統,是一個有序的結構,其構成因素呈若干層次或等級。 這些層次或等級可以劃分為犯罪的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環境因素等因素層次。同時,它還是一個動態結構。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範圍和不同的犯罪人那裏,犯罪原因系統的內容和結構也各不相同,這表現了它的複雜性和多樣性。
中文名
犯罪原因系統
特    點
多種因素彼此聯繫
表    現
深層次原因是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
緒    論
刑事新派與舊派的劃分

犯罪原因系統犯罪發生因素

儘管引起犯罪結果發生的是多種因素彼此聯繫、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統,但是它們在同一個系統中,按照各自的不同功能,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決定犯罪發生和變化的因素系統,即誘發、促成和影響犯罪及其過程的因素,包括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類是影響犯罪存在和變化的因素,即有利於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各種因素,是犯罪變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們本身並不產生犯罪,但卻對犯罪的產生起促進、加強、保證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還有不屬於犯罪的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的,但又是犯罪發生不可缺少的時空條件和被害人狀況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統的組成部分。
犯罪系統因素包括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條件和犯罪的相關因素等幾個方面。
犯罪產生的社會歷史根源,是指對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決定作用的因素。括社會關係、社會結構、階級矛盾、階級鬥爭和剝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它們反映犯罪產生和存在的本質,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
犯罪直接原因包括社會環境中的刺激、誘發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心理、慾念和決意。 [1] 

犯罪原因系統犯罪條件

犯罪條件是指有利於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各種必要因素,是引起犯罪發生、發展和變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和犯罪原因的區別,就在於原因是引起犯罪的必然因素,而它只是促使犯罪發生,保證原因起作用的因素。
犯罪的相關因素,是指同犯罪的發生具有一定關係的因素。這些因素之間的關係表現為:
(一) 決定犯罪現象產生和存在的深層次原因是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
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可以説明人類社會產生犯罪和存在犯罪現象的根本原因。
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是決定犯罪現象產生和存在的宏觀規定條件。
有了這種宏觀規定條件,犯罪現象就受其規定和刺激必然發生,它從總體上決定犯罪的社會存在,不管這種社會存在以什麼形式出現,都與它的作用分不開。
它是犯罪具體原因產生的社會基礎和動力,所以它是決定犯罪現象產生和存在的深層次的、根本性的原因。
而犯罪的具體原因也以不的形式和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和體現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表現出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對它們的規定性和制約。
它們不可能脱離社會歷史根源而存在,不可能越出社會歷史根源規定的範圍和性質,這也反映了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在犯罪原因中所具有的深層次性。
(二) 犯罪原因在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中起決定作用。
犯罪原因是犯罪社會歷史根源的體現者和反映形式,是對犯罪產生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犯罪的歷史根源在特定時空條件下又往往通過犯罪的社會原因體現出來。
沒有犯罪的具體原因,犯罪就不會發生。
犯罪的具體原因在具體犯罪中起決定作用。
因此,它在犯罪原因系統中處於核心地位,是具體犯罪發生的直接根據。
它既同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存在密切的聯繫,也同其所需要的犯罪條件、相關因素存在密切的聯繫,是犯罪所需要的各種因素的核心因素,在犯罪原因反應的機制中處於中心地位,是犯罪動力的發動機、推進器,也是犯罪社會歷史根源同犯罪條件及相關因素聯繫的紐帶。
(三) 犯罪條件圍繞犯罪原因發生作用。
犯罪條件是犯罪原因和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對犯罪發生作用的中介,對犯罪的產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
沒有犯罪所需要的條件,犯罪原因便無法轉化為犯罪行為,它只能停留在動因狀態,還不能使犯罪成為事實。
而有了犯罪條件,犯罪原因便會藉助它造成犯罪事實,鑄成犯罪結果。
可見,犯罪條件在犯罪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必要的,是犯罪原因對犯罪發生作用的橋樑,是犯罪原因和犯罪的社會歷史根源引起犯罪的中介因素。
犯罪條件和犯罪原因都具有相對性,在一定的條件下,原因可以轉化為條件,條件也可以轉化為原因。當條件轉化為原因時,它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條件和原因的互相轉化,也説明了條件和原因的密切聯繫。
(四)犯罪的相關因素與犯罪原因的聯繫對犯罪的產生只具有間接影響作用。
犯罪的相關因素是距犯罪原因較遠的但與犯罪原因又有相關關係的犯罪因素,這種因素在犯罪原因對犯罪發生作用上,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有它,犯罪發生更便利;沒它,犯罪也照樣會發生。
然而,在有它的時候,犯罪原因更容易對犯罪發生作用,更容易引起犯罪結果的出現。
例如,月黑夜,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在夜幕的掩護下就容易進行,也容易得程。但是,月黑夜既不是犯罪的原因,也不是犯罪必備的條件,它並不決定犯罪必然發生。然而,犯罪的發生和得逞卻與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相關關係,是犯罪分子選擇犯罪時機考慮的因素。
總之,犯罪原因系統結構各要素之間,是存在着內在的聯繫的,而不是毫無聯繫、各自孤立存在、在犯罪中單獨起作用的。 [2] 

犯罪原因系統犯罪原因論

文章來源:東方法眼   2004-10-28 12:08:20
緒論
(一) 刑事新派與舊派的劃分
將不同派別的刑法學説包括犯罪原因論進行比較,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學派的劃分,正是存在不同類型的學説,我們才為研究之便,將其劃為不同的派別。而如何進行劃分,劃分的標準不同,對各派學説就會出現不同的對立統一的局面。日本學者大谷實教授,中山研一教授、大冢仁教授等都作出過不同的分類結果,我國學者亦存在不同的看法。[①]由於這些學者沒有明確劃分標準,劃分的結果雖有相近之處,但仍然很混亂甚至於不能自圓其説。
本文對舊派與新派的劃分標準是時代背景,學術觀點、研究方法。因此,貝卡利亞、邊沁、費爾巴哈、康德、黑格爾等屬於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這一派的特點是產生於十八世紀中葉資本主義上升時期,反封建專制,追求自由、理性的時代背景,接受前人的啓蒙,以傳統的研究方法從事刑法學術研究,倡導罪行法定,罪行相適應,人道主義,客觀主義,尤其是意志自由論,是該學派的理論基石和與新派相對立的重要標誌。也是本文所重點關注的。新派又稱近代學派,實證學派,他產生的時代背景是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自然科學的空前發展,社會矛盾尖鋭,犯罪呈上升趨勢,該學派以實證的研究方法,該學派的觀點是強調犯罪的社會原因或先天原因,社會責任論,個別預防論等觀點,新派中又可分為刑事人類學派,和社會學派。他們分別強調人類學因素和社會學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孟德斯鳩,洛克、格老修斯,盧梭,等人一般歸於刑法思想的啓蒙者,這是因為他們的刑法思想雖然啓蒙了貝卡利亞等古典學派的諸學者,但他們並沒有形成系統的刑法理論。如果把孟德斯鳩,洛克、格老修斯,盧梭等稱為啓蒙派的話,他們啓蒙的是古典學派的貝卡利亞,邊沁,費爾巴哈等學者,而不是對實證學派的啓蒙。刑事實證學派與其説受了啓蒙派的啓蒙,倒不如説是受了達爾文甚至是伽利略、牛頓的啓蒙。這也難怪有的學者將啓蒙派也歸入古典學派。[②]
(二)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犯罪原因論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犯罪學的主要研究對象,③犯罪原因論是犯罪學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各學派的刑罰觀的不同歸根結底是由於其犯罪原因論的不同,犯罪原因論體現了一個學派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其刑罰觀與其犯罪原因論是否自成體系,是檢驗一個學派或學者能否自立於學術之材的重要標準。可以説有什麼樣的犯罪原因論就有什麼樣的犯罪觀和和刑罰觀。 [1] 
古典學派的犯罪原因論
(一) 主要論述及觀點
古典學派的學者對犯罪原因論述較,少以至於有些學者稱之為刑罰學派。例如美國犯罪學家Jon Lewis Gilin Harry ElmerBarnes NegleyK.teedengters等持這樣的觀點.[③]對古典學派的犯罪原因論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1、人性自私。該學派普遍接受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惡的學説,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這種自私是一種惡,犯罪是人的本性的表現,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意志自由.舊學派的學者認為任何人都有同樣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據自己的意願出自己的行為,犯罪行為是個人選擇的結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這也正是犯罪人對其自由選擇的犯罪行為承擔則任的根據。
3、趨樂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選擇犯罪,是因為,犯罪是一種享樂,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處境。
4、功利主義,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利益,而不顧手段是否正當,犯罪行為符合這樣的特點的,犯罪行為可以實現正當手段根本不能達到的目的。
(二)評價
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並不是對權利的侵害,而是對情感的侵害,這是的情感,主要是指道德感,每個民族都擁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們不是產生於個人的推理,而是由於個體的遺傳。
沒有對自由意志進行定量的研究從而使得許多古典學派的學者僅主張以客觀危害作為量刑的根據.將自由意志由相對誇大到了絕對.將趨樂避苦看作人選擇犯罪的原因,但為什麼人們有着不同的苦樂觀,不同的苦樂觀又是什麼原因形成的。為什麼理性人面臨同樣的選擇,也僅是少數人選擇犯罪。即使特別強調這一點的邊沁和費爾巴哈也沒有作出解釋。 [1] 
新派的犯罪原因論
(一) 人類學派
1、主要觀點及論述
刑事人類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返祖現象,返祖的原因在於隔代遺傳,並且第一次提出犯罪人的分類,第一類是天生犯罪人,既先天已有犯罪本性,龍勃羅梭的學生加羅法洛是刑事人類學派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創立了自然犯罪概念。
2、評價
龍勃羅梭的犯罪人是實定法的犯罪人,其作為樣本的犯罪人都是監獄中關押的法定犯,而在其犯罪概念中也包括精神病人.這可以説是龍勃羅梭的研究未嚴格遵循統一律.龍勃羅梭取材的犯罪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並以慣犯居多,如搶劫,強姦,盜竊等類型的犯罪人,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論的的結論,難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難怪在其後期的觀點中一再降低天生犯罪人的比例。
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論是對刑事人類學派的重大改進, 也是加羅法洛的最得意之作,“有些思想無論是純學術的批判,還是我後來做的自我檢查,都無法在最細微的程度上影響我去做出改變.這就是僅僅與法律上或傳統上相對立的自然犯罪思想.我承認它可能用不同的形式表達,但我深信自然犯罪這一概念已經紮下了根了.”[④]如果 試想如果存在天生犯罪人,那麼決不能用法定犯來概括這一現象,因為法律有惡法與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將本不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本應規定的犯罪不規定為犯罪,法律又時常在變化中,規定人性狀的基因又怎麼能隨着實定法的變化而變化呢?然而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就超越了時空,把犯罪這一概念自然化,普遍化,這就與受自然規律支配的人的基因放到同一運動曾面上。在龍勃羅梭的邏輯體系裏,這一點是混亂的,既然犯罪人是天生的,那麼,犯罪就是一種自然現象,而其犯罪和犯罪人概念並沒有法定與自然之別,這樣龍的邏輯是混亂的,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的概念的提出,使得人類學派擺脱了這一困境,儘管加羅法洛並沒有完意識到這一點。人類學派的共同特點是企圖以低級的運動(生命運動)規律解釋高級的運動(社會運動)的規律,這就難免自陷機械論的泥潭,但他們破天荒得將實證方法引入犯罪學的研究,充實了犯罪學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沒,並且不能不使我們思考這樣一個命題:“假定最終科學有能力‘解釋’DNA,並能夠準確的預見遺傳缺陷的後果,那麼,在法律上將會出現許多難以回答的問題。刑事審判機關如何處置其行為由遺傳缺陷決定的犯罪人?當這些人實施危害行為之前,社會有權利進行診斷和隔離嗎?社會能夠從這些人一出生就對其進行預防嗎?”[⑤]
我想: 我們可以把人當作物去研究,而不能把人當作物去處理。
(二) 社會學派
1、主要觀點
社會學派與人類學派一樣反對把自由意志作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認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會學派都是綜合原因論者,社會學派並不是只承認犯罪的社會原因,而是相對於人類學派,比較重視犯罪的社會原因。這正是日本學者曾將社會學派稱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運用了心理學,病理學、統計學的新成果,他將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認為:“犯罪是有多種原因引起的,無論那種犯罪,從最輕微的,到最殘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狀態,其所出的自然條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於其中的社會環環境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⑥]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論。在此基礎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飽和法則,他把一定的社會比做溶劑,犯罪比做溶質,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處的諸如温度,氣壓等條件。但也許是菲利的化學知識不夠的原因,這個比喻性的稱呼並不十分恰當,因為在一定的外在條件下,溶液的飽和只是反映溶質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實際上並不一定飽和,飽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説的犯罪飽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條件下社會社會就發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這與化學上的飽和並不十分相似。犯罪數量雖然與三要素緊密相關,但下結論説與三要素的變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斷。
社會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時學者凱特來主張的社會關係一元論和和刑事人類學派的先天資質一元論,並認為菲利所説的自然因素只是社會因素的一種。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論,即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並特別重視社會因素,李斯特指出:“大眾的貧窮是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也是遺傳素質所以質變的培養液。改善勞動階級景況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2、評價
菲利的三元論與李斯特的二元論並五實質差別,因為在李斯特看來,環境與社會是一元,並重視社會原因,這實際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沒有進一步論證兩元之間的關係,是其缺陷。 [1] 
新派與舊派的對立
(一) 對立觀點的總結
自由意志論是古典學派的理論基石,黑格爾指出:作為生物,人是何以被強知的,即他的身體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於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自由意志是絕對是不可能被強制的,[⑧]
新派反對舊派意志自由的觀點,認為犯罪現象正如是世界上的一切現象一樣受因果法則的支配。認為我們的行為一我們的身體上的要素與我們的環境的要素的競和而左右,從而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們決沒有成為意思自由之物。龍勃羅梭認為由於行為人的先天的身體構成異於常人,因而決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對古典學派的認為犯罪是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的自由選擇的結果的觀點給予了嚴厲的批評。他指出:“我們不能承認自由意志。因為自由意志僅為我們內心存在的幻想,則並非人類心理存在的實際功能。[⑨]認為:“犯罪有其自然的原因,與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無關係。”古典學派早於近代學派,自然不能給予迴應,然而後來興起的新古典學派對於近代學派給予了頑強的迴應。圍繞着意志自由論與意志決定論以畢克麥耶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代表人物李斯特進行了持續二十年之久的論戰。
(三) 對立觀點的哲學原因
刑事舊派的犯罪原因論是一唯心主義世界觀在犯罪觀的體現,自然法與社會契約是古典學派的出發點,自然法起源於古希臘。古希臘斯多葛派思想家芝諾(Zeno公元前350-260)認為自然法是遍及宇宙的統治原則,並被他們按泛神論的態度視之為神.斯多葛派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萬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他們認為處處寓於所有人的頭腦之中的神聖的理性,不分國別或種族.因而存在一種基於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個世界都是有效,它的要求對世界各地的人都由約束力.[⑩]及至中世紀,阿奎那使自然法神學化,主張自然法是從屬於法體現神的理性的永恆法,認為"理性的動物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11]雖然作為近代自然法創始人的格勞修斯不再強調神意,.黑格爾和康德作為哲學家則是典型的唯心主義,新派的觀點總的來説是唯我主義的,但夾雜着明顯的機械性舊派與新派的對立,是自然法與實證派的對立。
既是世界觀的對立,也是方法論的對立,由於受社會發展水平的侷限,古典學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由假想的前提進行理性思辯,命題的正確性,可靠性依賴於思想家的天才的思辯能力,和對社會法律現象的直觀感受,他們的資料主要是前人的相關論著,在他們的時代社會的管理制度沒有為他們的研究提供豐富的統計資料,自然科學的發展也沒有為他們的研究創造出用於實證的測量工具,由於習慣或社會研究的傳統,他們也並不重視這些,他們在著作中所舉的事例與其説是證明自己的命題,不如説是在向讀者解釋他的命題,他們的學説是前人研究結論的線形延續,如貝卡里亞、邊沁等,他們的思想能在孟德斯鳩的,盧梭等人尋到影子,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們相似的研究方法和把前人的著作作為重要的研究對象的原因。
實證學派作為一個學派,是近代的事,是近代自然科學的發展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了實證的思想和手段,諸如重觀察、測量、統計、驗證等,反對想當然的猜測。他研究的結論通常與人的直觀感受不同,例如,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在刑法學界引起的軒然大波不亞於伽利略的落體理論和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曾在物理學界引起的震動,實證的方法在自然科學領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不使一部分學者將實證的方法引入社會領域,方法的革命必然帶來結論的差別,否則,方法就沒有開拓性的意義,而不過是另一種方法的左證。實證學派的貢獻不僅是為刑法學説大廈添了新的磚瓦,而且貢獻了新的建築方法。
亞里士多德的關於自然科學的學説,在如今看來荒謬之及,然而其人文科學的學説仍被奉為經典,如果新派的研究方法稱為實證方法的話,舊派的研究方法尚一時不知怎麼稱呼,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它是傳統的方法,與亞里士多德的方法一脈相承,這種方法似乎極適合用於人文學科的研究。
不澄清概念的差別,不進行語境的統一,而渲染各派間的對立與爭辯,難免會出現關公戰秦瓊般的笑話,不能把犯罪的構成要件與犯罪的原因混淆,自由意志只是法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是犯罪的原因,既然在古典學派看來自由意志是人的根本屬性,是犯罪人和不犯罪人共有的屬性,他怎麼會成為犯罪的原因呢,説具有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就等於説人具有大腦是人犯罪的原因一樣荒唐.犯罪行為是有自由意志支配的,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以及供自由意志選擇的可能性才是犯罪的原因,龍勃羅縮的犯罪的概念,加羅法洛的犯罪概念不同邊沁的犯罪概念與實證學派的犯罪概念,又存在差異,這也是它們的犯罪原因論對立的原因之一。 [1] 
新派與舊派的統一
一個人發育正常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能力,既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意味着什麼,會有或可能有什麼樣的後果,他的行為是他的意志所指向的,他的意志也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他是他的行為的決策者,(既舊派的意志自由論)。但這個自由是相對的,因為其各人的先天因素,以及其所處的社會環境,為準備了供其自由選擇的素材,他的自由僅限於現有的素材範圍的選擇,選什麼,雖然是完全自由的但素材的範圍是註定(新派的意志自由否定論)的,比如面對是否要搶劫一千元現金的選擇,無論是貧民還是貴族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因為決策者是他自己,都奔着最有利於自己的原則去選擇,所以,他們的意志同樣的自由,但他們面臨對比的另一面是不一樣的,這不是他們的自由意志所能決定的,貧民比貴族更渴望得到這一千元錢,而貴族比貧民更懼怕刑罰的追究。這種狀況不是意志所能決定的。
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原因論統一,從客觀上講,首先在於犯罪原因本身的複雜性,既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就連最固執一端的龍勃羅梭在其後期作品《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並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複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係,更不能以其中的一個原因代替所有的原因。[12]
舊派與新派的統一,還在於方法論的統一。方法論統一的必要性在於作為研究對象的運動形式的統一。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社會運動是最高級的運動形式,它包含了機械、物理、化學、生命等運動形式,[13]所以,在自然科學的研究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實證方法不能不在犯罪問題的研究中佔有一席之地。但高級運動形式不是低級運動的簡單組合,有其特有的規定性,是實證方法力所不及之處,成為古典學派退守的城堡,[14]古典學派的方法論也就不至於因實證方法的對立而退出刑法學説史的舞台。
前文分別論述了各派的貢獻和不足,貢獻是其在刑法學説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根本,他們的不足則為與其他學派的統一留下了接口。
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原因論分別作為一個片面統一於完整而正確的犯罪原因論.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説在黑格爾看來,是假定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這實際上作為舊派學者的費爾巴哈有着與新派相一致的一面,刑罰無論在費爾巴哈看來,還是在社會學派看來,都是作為一種外在的因素,影響行為人的選擇。
刑法學説史上的各路學者,都是帶着臉譜呈現於我們面前的,我們劃分他們的派別似乎不是根據他們所持的全部觀點,而是根據他們對刑法學説這座大廈的貢獻,龍勃羅梭無論怎麼減小天生犯罪人的比例,無論怎麼兼顧犯罪的社會原因,仍然處於刑事人類學派的行列裏。因為天生犯罪人論是其對刑法學説大廈的獨特貢獻,在他之前這正是這座大廈所缺少的。總之,他們並不是那麼勢不兩立。我們願意讓他們帶着臉譜在歷史的舞台上對打,然而他們共存並統一於真理的刑法學説的大廈裏。 [1] 
結論
每個學者的思想都有一個從片面到全面的過程,但該學者的特色及貢獻,仍是他當初堅持而後來作了修正的,被後人作為靶子批判的片面思想,這是該學者對真理的大廈貢獻的屬於自己的磚瓦,也為學術批評豎起了極為歡迎的靶子、縱觀犯罪原因論的發展史,整個思想大廈有一個從不完整到完整、從片面到全面的過程,只要貢獻有價值的總能在大廈中找到並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學者個人的思想而言,後來的思想家並不比前代思想家的貢獻大,這一點似乎並不遵守進化論,這些思想的大師,都是在不同的方面建築真理的大廈。
社會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罰的根據,作為應受懲罰的犯罪並不關注社會原因,而關注個人原因,刑法是針對的犯罪的個人,而具有同樣社會原因的並不一定都犯罪。比如貧窮是某人犯盜竊罪的社會原因,犯罪人的貧窮是由於社會分配的不公造成的,當然社會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並不是因犯罪人的犯罪才承擔責任,而是因為其不公的分配政策才承擔責任,應承當改善分配狀況的責任,也並不針對犯罪人而是對處於同樣處境的人都要承擔,這實際上形成一種新的政策,是社會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如果社會僅對犯罪人承擔責任的話,這等於是對犯罪的鼓勵。所以社會原因是不能作為刑罰根據的犯罪原因。它為社會學家所重視,而不為職業刑法學家所關注。這是古典派的職業刑法學家很少提及的原因。
人身危險性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也不是刑罰的根據,當某人犯罪後,我們探究犯罪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的因素在裏面,就如今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發展水平,誰能根據其人身危險性,判斷某人一定犯罪或一定不犯罪呢?無論是已然之罪還是未然之罪,都應該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這到不是未然之罪不能作為刑罰的根據,問題是人身危險性不能證明未然之罪是必然之罪,未然的或然之罪不能作為刑罰的根據,但可以作為社會防衞措施的根據,這種防衞措施應該並不剝奪相對人的任何權益,甚至相對人根本不知道。否則,他就與刑罰的性質無異,國家只是對這類人提高警惕罷了。這已經不是法官關心的事了。如果把犯罪作為一種個人的疾病,對於犯罪的人的治療可以強制,但以有把握的確滲為前提。
犯罪原因系統論:犯罪原因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從因果關係鏈的角度講,有直接原因,有原因之原因;從原因所起的作用講,有內因和外因之分,從種屬的關係上講有一般犯罪的原因,某種犯罪的原因,和個罪的原因。犯罪的條件和其他相關因素也被有的學者看作廣義上的犯罪原因,[15]這樣,犯罪原因的系統就非常龐大,舊派與新派的觀點都能在這一大廈中找到各自的位置。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