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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屯

鎖定
屯墾名。又名“遣屯”。是對囚犯發配新疆進行強制生產的一種形式。遣屯依附於軍屯。
中文名
犯屯
別    名
遣屯
釋    義
囚犯發配強制生產的一種形式
依    附
遣屯依附於軍屯。

犯屯歷史淵源

將罪犯發配邊塞,最早可追溯到秦代。秦並六國之後,派將軍蒙恬北擊匈奴,佔河南地,徙民實邊。《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並河以東,屬之陰山,以為四十四縣,城河上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闕、陰山,北假中,築亭障以逐戎人、徙滴,實之初縣。”西漢文帝時,太子家令晁錯考慮到戍邊士卒,輪番更換,難收北御匈奴,鞏固邊防之效。建議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之……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皆賜高爵,復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這是最早利用罪犯充實邊地,進行屯田的文獻。自西漢以來,歷代相傳,直到清朝,都用大批“弛刑士”、“免刑罪人”、“罪人”、“死罪囚”、“犯流死亡匿者”、“雜犯死罪”,及清代按律應擬“死、軍、流”的罪犯,定為遣罪。發遣西北邊地,進行屯田。乾隆帝弘曆諭旨此等發遣人犯,本屬去死一間,投畀遠方,既不至漸染(內地)民俗,而新疆屯墾方興,又可力耕自給,實為一舉兩得。在談到對遣犯的政策時説將應遣人犯,悉令攜眷遣發該處。其能改過者,擬定年限,給予地畝,准入民籍。從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起,陸續向新疆發配犯人進行屯田,主要分佈在巴里坤、哈密、烏魯木齊、昌吉、瑪納斯、庫爾喀喇烏蘇、晶河、伊犁等八處。每人撥田12畝,官給種子、耕畜和農具,每年交細糧6石。

犯屯主要出路

遺犯屯田後的出路有三。一是充當綠營兵丁,這是在戰時有特殊貢獻者。乾隆三十年(1765年),烏什維吾爾人起義反清,“烏什賊眾,負固死守”,清軍圍城,久攻不克。將軍明瑞“調伊犁遣犯12人,攜雲梯前列。冒死登城,進佔城垣”。乾隆帝下令加恩“即令充補綠營兵丁”吒又如鑲藍旗蒙古兵丁綽勒瑀等191名“出旗為民後,復鑽營人旗食糧”,被遣發烏魯木齊屯田。在屯田期間“各奮勉耕種,甚屬安分”乾隆二十八年獲准“補充綠營兵丁屯田。第二條出路是返籍為民。這也必須是對清廷有特殊貢獻者。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伊犁“遣犯史二、莫紹仁在峻郭爾鄂博山後,拿獲逃犯除四”,乾隆帝弘曆得知後,下令史、莫二人“如願回原籍,即各遣回原籍。再有似此者,即著為例”。道光七年(1827年),阿克蘇遣犯68名“隨同官兵防堵出力……釋回遣犯二千户”'第三條出路是落户邊地。大多數遣犯到新疆屯田後,落户邊疆為民。清政府舉辦犯屯的目的是:“以新闢之土疆,佐中原之耕鑿,而又化兇頑之敗類,為務本之良民。”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軍機大臣等議定··烏魯木齊遣犯能改過者,准入民籍。“當視其原犯情罪輕重,將原擬死罪者,作為五年軍流罪,輕者作為三年。年滿無過犯者,陸續編入民冊。”後經伊犁將軍伊勒圖奏準,此規定適用於伊犁遣犯。一些罪情重大的為奴遣犯“定為十年期限”。遣犯為民後,官費僉送遣犯眷口到屯區,由政府撥貸生產生活資料。烏魯木齊辦事大臣温福奏準遣犯為民,每户撥地三十畝,籽種小麥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鬥、房價銀一兩,每六人給農具一副、馬二匹,每匹作銀八兩,撥地之次年升科,房價、馬價分作三年帶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