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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夜

鎖定
犯夜是中國古代法律關於觸犯夜禁(宵禁)的罪名《周禮、秋官、司寤》有“掌夜間禁戒”的規定。《唐律疏議·雜律》犯夜條規定,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無故夜行至本坊範圍以外者,笞二十;有故者“如、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有本縣、本坊文牒證明者除外。值夜守衞街坊應放行而不放行及不應放行而放行者笞三十。值夜時如有盜賊經過而未發覺,笞五十。明律、清律《兵律、軍政門》夜禁條規定:一更三點以後五更三點以前京城犯夜禁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辦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死傷等不在禁限。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致死者斬。 [1] 
中文名
犯夜
意    思
違禁夜行
出處1
世説新語·政事
出處2
陪李金吾花下飲
古籍出處
唐 杜甫 《陪李金吾花下飲》詩:“醉歸應犯夜,可怕 李金吾 ?”
元 無名氏 《鴛鴦被》第二折:“我走到半路,被那巡更的歹弟子孩兒,把我攔住,道我是犯夜的,拏我巡鋪裏去,整整吊了一夜。”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三回:“那裏鬧得他過!鬧起來,他一把辮子拉到局裏去,説你犯夜。”
《紅樓夢》第六十五回:“你這會子來的巧。我們因趕不上爺的馬,恐怕犯夜,往這裏來借宿一宵的。”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