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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布斯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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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布斯會議(Comitia Tributa),也稱特里布大會,意譯叫部落大會,最初的形式是部落會議,是古羅馬一種按地域部落組成的會議,特里布斯(或稱特里布)是指地域部落,所以特里布斯會議也稱“部落會議”。公元前474年獲得承認 [1] 
中文名
特里布斯會議
外文名
Comitia Tributa
別    名
部落會議,特里布大會

目錄

特里布斯會議背景

起初決議只對僅平民參加,所以僅對平民有效,後來圍繞其法律效力問題展開了長期的鬥爭,公元前449年《瓦列裏烏斯—赫拉提烏斯法》(legge Valeria Orazia)頒佈,其中規定:一切經特里布斯會議通過的事情應該對共同體有約束力(拉丁文原文為:ut quod tributim plebs iussisset populum teneret),後來公元前339年,《布布裏利和菲洛尼法》(legge publilia philonis)頒佈,規定:平民會(plebiscita)決議應當約束所有羅馬市民,公元前286年,《霍爾滕西法》頒佈,規定:一切經人民通過的事情對全體羅馬市民均具有約束力,至此特里布斯會議決議完全的取得了立法權。後來仿照了這個模式出現了全城邦的特里布斯大會,稱之為部落民眾會議,而原來的會議,稱之為平民部落會議。 [2] 
根據塞爾維烏斯改革,地域部落在事實上取代了血緣部落,最初的部落為4個城市部落,其餘的為鄉村部落,至於部落的數量在李維的資料裏告訴我們,公元前495年有21個部落,但隨着羅馬的發展,最終形成了35個地域部落。 [3] 

特里布斯會議職權

特里布斯會議兼具有立法,審判和選舉三項職能,其中立法職能,除森都里亞大會專屬的立法外,都可以通過,司法職能,體現為申訴制度與訴訟制度,其中申訴指“向人民申訴”指對官員的限制,而訴訟指在民眾會議起訴。選舉職能在兩個會議是不同的,部落民眾會議選舉貴族營造司等下級官員,而平民部落會議選舉保民官與平民營造司。 [3] 
參考資料
  • 1.    馬爾蒂諾.羅馬政制史(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339頁-第351頁
  • 2.    周啓迪.世界上古史: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296
  • 3.    格羅索.羅馬法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134頁-140頁 第70頁-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