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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连锁经营

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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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连锁经营是特许者通过合同形式,将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及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者使用的商业合作模式。被特许者需在统一管理体系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其核心特征为标准化运营与品牌形象统一。
该模式主要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与加盟连锁三类,其中加盟连锁以单店经营权授权为主,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法律关系。合同须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地域限制,并规定首期费用、定期销售提成、品牌使用权等核心条款。特许人承担提供运营手册、培训及系统更新的义务,同时保留监督经营权;被特许人需遵守运营标准、支付费用并维护品牌声誉。双方通过知识产权授权与资本投入形成合作,特许人拥有管理权,被特许人享有投资所有权,但无隶属关系。
中文名
特许连锁经营
包    括
商标、商号、产品

信息介绍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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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
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类型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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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连锁(或正规连锁,简称RC),即所有的店铺(store)都是由同一经营实体-总公司所有(company owned).
自愿连锁(或自由连锁,简称VC),即各店铺资本所有权独立,采用共同进货,协议定价的一种商业横向联合.
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契约连锁、特许连锁、简称FC),即以单个店铺经营权的授权为核心的连锁经营,也就是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而对于所有的被特许人来说,彼此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