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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刑法

鎖定
特別刑法,“普通刑法”的對稱。又稱“例外刑法”。是指以適用範圍的廣狹為標準對刑法所作的分類。國家為適應某種特殊需要而頒佈的僅適用於特定的人、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域或者特定的事項的刑法法規。特別刑法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單行刑事法規,也可以是附屬於民商、行政或者經濟法規之中的刑法規範。在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的關係上,適用“特別刑法優於普通刑法”的原則。即當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相牴觸時,應當優先適用特別刑法。 [1] 
中文名
特別刑法
刑法分類
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主刑法
法典稱為
僅適用
於特定的人物、時間、地點
含    義
兩類
內容簡介
在刑法理論中,所謂的特別刑法通常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是相對於刑法典而言,具有獨立形式或者獨立存在的法律或法規,這種法律形式對於隨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犯罪或者新的犯罪形態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二是刑法典中具有特別意義的條款或具體的規定,這類條款通常區別於一般條文的特別作用。
特別刑法的立法,重視經濟因素在各類犯罪中的反映,認識到財產刑的適用對於貪利性犯罪的懲罰作用。特別刑法的立法,對財產刑,特別是罰金刑的設置,朝着可操作的具體化方向發展,設置瞭如前所述的“限額罰金制”、“比例罰金制”、“倍數罰金制”等,為司法機關具體適用提供了具體標準。而且,這些財產刑的設置,除個別條款規定是“可以並處”外,基本上都採納“必罰制”。可以説,重視財產刑的設置,除表明了立法者指導思想朝“經濟刑罰”的方向發展外,也是特別刑法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對修改刑法分則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刑法立法的另一個突出的成就,就是明確地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一部份犯罪的主體。有關單位能否成為犯罪主體,以及單位主體的犯罪能力等,歷來是刑法理論上爭論的問題。隨着我國經濟形勢發展,單位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違法現象日益嚴重,單位犯罪不僅已成為可能,而且已成為我國的現實問題。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