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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使團
鎖定
- 中文名
- 特別使團
- 分 類
- 政治名詞
- 範 圍
- 國家
- 通過時間
- 1969年12月8日
特別使團使團概述
1969年《聯合國特別使團公約》第1條將特別使團限於一國派往另一國的臨時使團,即指“由一個國家,經另一個國家同意,為了就特別問題同該另一國交涉,或為了執行同該另一個國家有關的特別任務,而派往該國的、代表其本國的臨時使團”。現代國際關係中,除國家間派遣特別使團外,國際組織、民族解放運動組織也採取特別使團的形式。
特別使團組成和職能
特別使團的派遣應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事先取得接受國的同意。
特別使團應由派遣國的一名或幾名代表組成,派遣國可以從其中指定一人為團長。特別使團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員、行政和技術人員在內。
在特別使團的職能方面,公約第2條規定,特別使團的職能應有派遣國與接受國雙方同意而予以決定。特別使團是根據國家之間關係的特殊需要而臨時派遣的,其任務只能通過有關當事方商定,國際法不可能預先作出具體規定。
特別使團執行任務的開始和任務的終止
根據公約規定,特別使團一經同接受國的外交部或者經商定的其他機構進行正式接觸,即開始執行它的任務。特別使團的任務在下列情況下應即終止;(1)經有關各國取得協議;(2)特別使團任務的完成;(3)為特別使團指定的期限屆滿,除非明確地予以延期;(4)派遣國發出通知説它正在結束或召回特別使團;(5)接受國發出通知説它認為特別使團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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