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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生活條件

鎖定
物質生活條件是指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依據人們活動參與與否及參與程度的差別,可大致分為自然條件、社會條件、綜合條件幾大方面。
中文名
物質生活條件
定    義
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出    處
《中華法學大辭典》
自然條件即不由人們所形成的條件,主要包括一定社會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由此而來的資源、氣候等因素。社會條件即人們活動所形成的條件,主要為一定社會的生產方式。綜合條件則意味着自然與社會兩方面結合所形成的條件,如人口、國家規模等因素。物質生活條件是影響法的決定性因素,但其中的不同方面對法的決定性影響有着程度或地位的差別。相對來説,地理位置、自然資源、自然氣候等環境因素明顯地弱於人口、民族、國家規模等國情因素,而這些又遠遠不及社會生產方式。一定社會的生產方式歸根到底是決定法的主要因素。生產方式不僅決定法的性質、內容,而且決定一定社會的法區別於其他法的總體特徵;不僅決定一國具體法的形成過程,而且決定法的歷史形成——法的起源。在更深的層次上,生產方式不僅決定法的意志屬性一—屬於何種階級,而且決定社會自由與社會責任的範圍、程度、及相互關係。概言之即一定的生產方式決定一定的法的本質。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4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