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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鎖定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是國家職稱考試之一,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考試時間分為4個半天,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中文名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外文名
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考試時間
4個半天
方    式
閉卷、筆試
負責部門
人事部、建設部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題型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試題的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物業管理實務》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試題的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綜合(案例)分析題。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2012年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間由各省份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大致集中在5、6、7三個月份,2012年最早的為5月18日開始。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時間

2013年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定於9月15、16日進行,具體時間如下:
9月15日 9:00—11:30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14:00—16:30物業經營管理
9月16日 9:00—11:30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14:00—17:00物業管理實務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免試條件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並於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國人部發〔2005〕95號文件中有關考試報名條件,並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參加了《物業管理實務》科目的考試併合格的人員,在申請參加2010年首次舉行的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相應科目,應試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1、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2、符合《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參加1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通過。
(三)第(二)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辦法,只在2010年舉行的首次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中有效。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

第一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企業類型、特徵、設立程序、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以及物業管理相關法規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程序,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機構及職能。
熟悉:物業管理企業主要特性、組織結構形式,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瞭解:物業管理企業主要類型,物業管理企業組織結構設計的要求和主要影響因素。
(三)要點説明
1.物業管理企業的類型及特徵
2.物業管理企業的常見模式
3.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程序
(1)工商註冊登記
(2)資質管理
4.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與機構設置
(1)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
(2)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的影響因素
(3)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的要求
(4)物業管理企業職能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章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招投標相關法規和物業管理招投標內容、步驟、要求,以及物業管理方案編寫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招投標相關法規,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內容、步驟和要求,物業管理投標文件及方案的編寫。
熟悉:物業管理招標的條件和程序,投標的策略和技巧。
瞭解: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基本要求與原則。
(三)要點説明
1.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及特點
2.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原則與要求
3.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策劃與實施
4.物業管理招標的類型
5.物業管理招標的方式
6.物業管理招標的內容
7.物業管理招標的條件與程序
8.物業管理投標的條件
9.物業管理投標的程序
10.物業管理投標的策略技巧
11.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1)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一般程序
(2)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要求
(3)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基本內容
(4)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要點及方法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測試應考人員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區別。
熟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合同的注意事項,業主公約和臨時業主公約的制訂與宣傳。
瞭解:合同要約與承諾,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其他物業管理合同。
(三)要點説明
1.合同的有關知識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其主要內容
(2)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3.物業服務合同
(1)物業服務合同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區別
(2)物業服務合同的終止
4.業主公約和臨時業主公約
5.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合同
第四章 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相關法規和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實踐操作的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的相關法規,實踐運作的主要內容,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兩者之間的區別。
熟悉:早期介入的作用,前期管理特點。
瞭解:早期介入的必要性,早期介入各階段的介入方法和介入要點。
(三)要點説明
1.物業管理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的相關法規
2.物業管理早期介入
(1)早期介入的必要性
(2)早期介入的作用
(3)早期介入的內容
3.物業管理前期管理
(1)物業項目的前期管理運作的主要內容
(2)物業項目的工程質量保修
(3)前期物業管理的溝通協調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查驗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承接查驗相關法規和物業承接查驗運作內容及方法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承接查驗的相關法規、主要內容和基本方法;新建物業承接查驗與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承接查驗的區別。
熟悉:物業移交的主要內容,承接查驗所發現問題的處理,物業管理工作的移交。
瞭解:物業承接查驗的準備工作,物業移交的注意事項。
(三)要點説明
1.物業承接查驗的相關法規
2.新建物業的承接查驗
(1)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的準備工作
(2)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的主要內容
(3)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的方式
(4)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3.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的承接查驗
(1)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承接查驗的前提條件
(2)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承接查驗的準備工作
(3)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承接查驗的基本內容
4.物業管理工作的移交
(1)新建物業的移交
(2)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管理工作的移交
(3)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管理工作移交的注意事項
第六章 物業入住與裝修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入住與裝修管理相關法規和知識的掌握程度,以及物業入住與裝修管理的內容、方法、流程等物業管理實踐操作的綜合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入住與裝修的相關法規;物業入住操作程序,物業入住服務的管理內容,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的內容,物業裝飾裝修中各方主體的責任。
(三)要點説明
1.物業入住的準備
2.物業入住流程及手續、費用交納、驗房及發放鑰匙、資料歸檔等服務內容的管理
3.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流程
4.物業裝飾裝修管理內容
5.物業裝修裝飾中各方主體的責任
第七章 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的基本內容、方法和要點,相關計劃、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等物業管理知識及相關法規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的內容、方法和要點,維修養護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設備設施運行管理的實施。
熟悉:房屋及設備設施的種類和作用,制定維修養護計劃的方法,設備設施運行管理的內容和要求,相關管理制度的制定、執行,外包控制,幾種典型設備的管理。
瞭解: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的目標,設備設施的節能管理,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相關法規。
(三)要點説明
1.房屋種類
2.房屋的組成部分
3.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4.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的內容
5.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的方法
6.房屋及設備設施維修養護計劃的制訂
7.房屋及設備設施維修養護計劃的實施
8.共用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9.房屋及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管理項目的外包控制
10.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消防系統、電梯系統、空調系統等典型設備設施的管理內容
11.典型設備設施管理的注意事項
第八章 物業環境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清潔、綠化和衞生蟲害防治管理等物業環境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清潔和綠化管理的內容,物業清潔基本標準及檢查方法,綠化養護標準及檢查方法。
熟悉:清潔、綠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瞭解:物業清潔、綠化的基本方法,物業衞生蟲害防治的基本內容與方法。
(三)要點説明
1.物業清潔衞生管理
(1)物業清潔衞生服務的基本內容
(2)物業清潔的基本操作方法
(3 )物業清潔服務日常管理的方法
2.物業白蟻及衞生蟲害防治
(1)白蟻防治的方法
(2)其他蟲害的防治
3.物業綠化管理
(1)物業綠化管理的基本內容
(2)各類物業的綠化管理要求
(3)物業日常綠化管理的方法
第九章 公共秩序管理服務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公共安全、治安防範、消防管理、車輛管理等公共秩序管理服務知識和相關法規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公共安全的內容與要求,治安防範注意事項,消防檢查的內容與方法,消防安全預案的制定,車輛管理的方法與要求。
熟悉:物業安全防範服務的內容和檢查方法,義務消防隊伍的建設,動火安全管理,車輛管理的注意事項。
瞭解: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器材地配備、使用與維護,公共秩序管理相關法規。
(三)要點説明
1.物業公共安全防範管理服務
(1)物業管理安全防範內容
(2)物業管理安全防範工作檢查方法
(3)物業管理治安防範注意事項
2.物業消防管理
3.物業車輛停放管理
(1)車輛管理方法與要求
(2)車輛管理注意事項
4.公共秩序管理相關法規
第十章 物業管理風險防範與緊急事件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風險及其防範、典型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理知識,以及物業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理緊急事件相關法規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防範與處理緊急事件的相關法規;物業管理風險的內容,典型緊急事件的處理。
熟悉:物業管理風險防範的措施,處理緊急事件的要求,處理緊急事件的過程。
瞭解:物業管理風險的特點,緊急事件的類型。
(三)要點説明
1.風險和物業管理風險的相關知識
2.物業管理風險的內容
(1)早期介入的風險
(2)前期物業管理的風險
(3)日常物業管理的風險
3.物業管理風險防範的措施
4.物業管理緊急事件的界定
5.物業管理緊急事件的處理
6.火警、燃氣泄漏、電梯故障、噪聲侵擾、電力故障、浸水漏水、高空墜物、交通意外處理、刑事案件和颱風襲擊等典型緊急事件的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財務管理,物業管理項目的財務管理,酬金制、包乾制與物業服務費的測算編制,住宅專項維修獎金以及相關法規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企業的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税費和利潤,物業服務費成本(支出)構成。
熟悉:物業管理項目財務管理,酬金制與包乾制的內容,物業服務費核算要點及方法,住宅專項維修獎金的作用、來源及管理。
瞭解:酬金制和包乾制的財務特徵。
(三)要點説明
1.物業管理企業的財務管理
(1)物業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2)物業管理企業的成本費用和税費
(3)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2.物業管理項目的財務管理
3.物業管理酬金制、包乾制與物業服務費用的測算編制
(1)酬金制與包乾制的內容和特點
(2)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
(3)物業服務費編制依據
(4)物業服務費核算方法
4.住宅專項維修獎金的作用、來源和管理
第十二章 物業管理檔案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檔案的分類、收集與整理、檢索利用與保存等相關理論與技術,以及物業管理食用檔案的內容和管理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物業管理信用檔案的內容與管理。
熟悉:物業管理檔案的檢索與保存。
瞭解:物業管理檔案的分類和其他相關知識。
(三)要點説明
1.物業管理檔案的收集與整理
(1)物業承接查驗期檔案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2)物業入住期檔案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2.物業管理檔案的檢索利用與保存
(1)常用的紙介質檔案的檢索與利用
(2)電子媒體檔案的檢索與利用
3.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
(1)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的作用及範圍
(2)建立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的目標
(3)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記錄內容的採集
(4)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的投訴處理
第十三章 人力資源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企業員工的招聘與解聘、培訓與管理、員工薪酬管理、員工考核與獎懲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員工招聘的組織與實踐,培訓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熟悉:員工招聘計劃的制定,員工的解聘,培訓的分類及內容,員工薪酬管理的內容,員工的考核與獎懲。
瞭解:員工年度培訓計劃,員工薪酬管理的體系設計。
(三)要點説明
1.員工的招聘與解聘
(1)員工招聘計劃的制定
(2)員工招聘的組織實施
(3)員工的解聘
2.員工的培訓及管理
(1)培訓體系的建立
(2)培訓的分類
(3)培訓的內容
(4)年度培訓計劃
(5)培訓的組織與實施
3.員工新酬管理
4.員工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章 客户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客户溝通、投訴處理、客户滿意度調查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客户溝通的方法與管理,投訴的處理程序與方法,客户滿意度調查的實施步驟。
熟悉:客户溝通的準備與注意事項,投訴處理的內容與方式,客户滿意度調查的基本原則與方法。
(三)要點説明
1.客户溝通的內容
(1)與建設單位就早期介入、承接查驗、物業移交等問題的溝通交流
(2)與政府行政、業務主管部門和轄區街道居委會在法規監管、行政管理服務方面的溝通交流
(3)與市政公用事業單位、專業服務公司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業務溝通交流
(4)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有關物業管理事務的溝通交流
(5)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溝通交流
2.客户溝通的方法
3.客户溝通的管理
4.客户投訴的處理
(1)客户投訴的內容
(2)客户投訴的方式
(3)客户投訴處理的程序
(4)客户投訴處理的方法
5.客户滿意度調查
(1)客户滿意度與測量方法
(2)客户滿意度調查的實施步驟
第十五章 物業管理應用文書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應用文書的類型、寫作要領等物業管理應用文書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應用文書的常見類型和寫作要領。
熟悉:物業管理行政公文、事務文書、制度文書、禮儀文書的寫作要領。
瞭解:應用文書的基礎知識,物業管理應用文書的作用,物業管理流動中其他日常文書常用的類型、格式和寫作要求,行政公文與其他文書的區別。
(三)要點説明
1.應用文書的相關知識
2.物業管理應用文書的類型
(1)行政公文
(2)事務文書
(3)制度文書
(4)禮儀文書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説明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報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擔任物業管理項目經理或物業管理項目管理處主任及以上職務滿5年,管理過2個以上物業管理項目,管理面積達到20萬平方米,管理業績良好,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在職在編人員,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5年。
2、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
3、具有中專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5年。
(二)專業水平與業績
1、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物業管理專業論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
2、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30000字以上)。
3、獲得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組織部門

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併成立“全國物業管理師認定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負責認定考試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事廳、建設廳和直轄市人事局、房地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認定考試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形式

(一)認定考試採取全國統一組織、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二)認定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實務》。考試主要考察物業管理專業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認定考試合格標準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研究確定。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報材料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申報表》(附件1)一式兩份
(二)學歷或學位證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獲獎證書、擔任項目負責人任命文件和論文、專著封面及內容説明的複印件。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和管理業績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張。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程序

(一)符合認定考試條件的人員,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登記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當地人事行政部門複審合格後,由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機構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
(三)參加認定考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四)認定考試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將認定考試人員申報材料、考試信息軟盤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彙總表》(附件2)一併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
(五)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申報人員材料和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審核,將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建設部、人事部審批後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認定考試的申請人,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向其説明不通過的理由。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試規則

(一)各地應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告。認定考試申請材料上報和考試時間及各環節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複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和弄虛作假的,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地區在審查、複審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印章,並承擔相關責任。
(四)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各環節工作,應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五)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公示網站為:中國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站、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站。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 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均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並於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佈於眾,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提高物業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質,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物業管理企業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 證書封面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物業管理師英文譯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職業准入制度的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物業管理師職業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等工作。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研究確定合格標準,並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並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省的註冊審查機構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註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註冊審查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註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構審批。
註冊審批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註冊申請人,並核發《註冊證》。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註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  初始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審批機構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或者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當地註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註冊審批機構核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四)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五)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六)造成物業管理項目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
(九)聘用單位破產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撤銷註冊,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註冊。
第二十六條 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公佈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不予註冊或者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師只能在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掌握物業管理、建築工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
(三)能夠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師的執業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
(二)審定並監督執行物業管理財務預算;
(三)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
(四)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衞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文件,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後實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誠實守信,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當不少於40學時。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在本規定發佈之日前,長期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物業管理實踐經驗,並符合考試認定條件的專業管理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內容、物業管理企業配備物業管理師數量和註冊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實施物業管理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管理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