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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

鎖定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簡稱市劇協)是位於牡丹江市的羣眾團體。
中文名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
地    區
牡丹江市
隸    屬
協會
對    象
戲劇專業性羣眾團體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協會簡介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是黨領導下的戲劇專業性羣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戲劇家和廣大戲劇愛好者的橋樑紐帶,是市文聯的團體會員之一。市劇協現有市級會員100餘人,省級會員近50人,國家級會員9人,現有京劇專業委員會、評劇專業委員會、話劇專業委員會、戲劇創作委員會、京劇愛好者協會。“牡丹江戲劇現象”在困境中得以保持,領袖題材、農村題材的劇目以及兒童戲劇和小品的創作演出成績斐然,京劇《周恩來與大慶人》、評劇《毛澤東在1960》、話劇《女大十八變》等代表劇目享譽全國。近年來,京劇愛好者演唱活動十分活躍,多次在國家、省、市大賽中獲獎。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組織機構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第六屆組織機構名單 [1] 
名譽主席:高豔華、王治普、付軍凱
顧 問:殷傑、劉 鵬、劉晶霞、徐朗光、從成堯、寇巧玲
主 席:李 鼎
副 主 席:陳維楓、宋力國、陳英奎(兼京劇愛好者協會主席)、鄧曉非、楊福興、路 峯、付 饒
秘 書 長:丁玉萍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畫為序)劉 冰、師朝文、張 勇、蔡 軍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書君、馬桂玲、馬喜良、馬 晶、劉東慧、孫同然、孫麗珠、季茂利、邵 玉、吳 波、李榮田、李春傑、宋秀波、張 丹、張 威、辛智明、趙有名、郎國興、金盛軍、明鏡清、修 祥、徐志強、韓 丹、趙有名、馬喜良、李榮田、郎國興、辛智明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協會章程

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簡稱牡丹江市劇協)。
第二條 牡丹江市劇協是黨領導下的由牡丹江市各民族專業和業餘戲劇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 非營利性羣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戲劇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牡丹江市劇協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帶領全市廣大戲劇工作者,廣泛開展積極健康的戲劇活動,努力出人才、出作品,為繁榮發展牡丹江市文藝事業做貢獻。
第四條 牡丹江市劇協的上級主管部門是牡丹江市文聯,同時接受省劇協的業務指導和市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牡丹江市劇協的辦公地點設在牡丹江市新宏基大廈1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全市戲劇工作者為己任,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戲劇家和廣大戲劇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三)本會維護憲法、法律、法規賦予會員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益,保證會員從事創作、演出、評論、研究、戲劇交流的正當民主權利。
(四)本會認真組織全市性戲劇藝術專業的各類培訓及各種形式的戲劇比賽、評獎活動,推薦優秀節目參加省級以上戲劇賽事、活動,對優秀的戲劇創作、表演、理論、評論及戲劇科研成果,予以獎勵和表彰。
(五)本會積極組織戲劇學術研討、戲劇技術職能評定、對外交流和演出觀摩等活動,促進戲劇創作、表演 、理論、評論和戲劇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六)本會積極開展羣眾性戲劇活動,以多種形式加強與廣大戲劇工作者的廣泛聯繫,促進校園戲劇、企業戲劇、少兒戲劇、中老年戲劇等活動的繁榮發展,為戲劇的普及與提高做出貢獻。
(七)本會注重培養新生力量,及時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青年戲劇工作者入會,不斷擴大本會組織,不斷增強本會活力。
(八)本會積極促進與省內外、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戲劇團體和戲劇家的團結與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戲劇藝術貢獻力量。
(九)本會不斷加強與省內外戲劇組織和戲劇家的聯繫,有計劃地開展戲劇文化交流,溝通信息,開拓視野,在戲劇文化的交流中,使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得到進一步的發揚光大。
(十)本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文藝的特點和規律,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強行業自律能力,發揮行業服務、行業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文化產業。
(十一)本會鼓勵、倡導廣大會員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繼承和發展中華民族優秀戲劇文化傳統,保護中華民族優秀戲劇文化遺產,學習世界各國優秀戲劇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自主創新,不斷提高戲劇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戲劇創作、表演、導演、教學、舞美、理論研究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成績和影響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市文聯服務指導部審核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定期向市劇協彙報參加戲劇活動和獲獎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主席團)。常務理事會(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主席團)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主席團)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週歲,秘書長為
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並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主席團);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組織重大活動的開展和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協調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市文聯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市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市文聯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和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文聯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1年6月16日經牡丹江市戲劇家協會第六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市劇協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