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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向東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巡視員)

鎖定
牛向東,男,漢族,1964年8月出生,陝西隴縣人,出生地內蒙古包頭,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內蒙古包頭醫學院衞生系衞生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巡視員。 [1] 
2021年5月17日,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牛向東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對被告人牛向東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7] 
中文名
牛向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內蒙古包頭
出生日期
1964年8月
畢業院校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

牛向東人物履歷

1981.09——1986.07,內蒙古包頭醫學院衞生系衞生專業學習;
1986.07——1989.08,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內蒙古第一機械製造廠醫師;
1989.08——1991.07,華東船舶工業學院碩士研究生班工業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91.07——1993.08,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內蒙古第一機械製造廠計劃部幹部、經濟師;
1993.08——1996.07,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1996.07——1997.02,國家經貿委經濟研究諮詢中心幹部;
1997.02——1998.10,國家經貿委企業改革司企業體制處幹部;
1998.10——1999.09,國家經貿委企業改革司企業體制處主任科員;
1999.09——2000.12,國家經貿委企業改革司企業體制處助理調研員;
2000.12——2002.08,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二秘(副處級);
2002.08——2004.11,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後(其間:2003.05——2004.05,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師從198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勞倫斯·克萊茵教授從事博士後研究);
2004.11——2005.07,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正縣級);
2005.07——2006.03,蘭州市市長助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6.03——2008.02,蘭州市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8.02——2010.09,蘭州市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0.09——2011.03,蘭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1.03——2015.06,蘭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5.06——2016.11,蘭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蘭州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工委委員;
2016.11——2018.04,蘭州新區管委會主任、工委副書記; [3] 
2018.04——2018.10,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巡視員; [4] 
2018.10——2019.04,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巡視員。 [5] 

牛向東人物事件

牛向東違紀被查

2019年5月17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巡視員牛向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牛向東依法雙開

2019年9月17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巡視員牛向東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現已查明,牛向東在擔任蘭州市國資委主任、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蘭州市政府副市長、蘭州新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以及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巡視員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表裏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跑官要官,在職工招錄中違規為他人謀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消費卡,投資入股非上市公司;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涉嫌受賄犯罪,索取收受鉅額賄賂;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犯罪。
牛向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從政動機不純,工於算計、“規劃”名利仕途,將到西部任職當作搭建“官梯”、快速升遷的平台和捷徑,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喪失政治立場,是非不分,熱衷閲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個人政治目的未遂即通過攫取經濟利益“求償”;政治品格低劣,對不法商人的“圍獵”“驅使”甘之如飴;説一套做一套,嘴上講忠誠為官、乾淨做人,實則與黨離心離德、索賄受賄;精神空虛萎靡,情趣愛好低俗,生活墮落。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甘肅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牛向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6] 

牛向東公開受審

2020年1月15日,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巡視員牛向東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牛向東利用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國資委主任、蘭州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蘭州市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蘭州市副市長、蘭州新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及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3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390餘萬元。從其家中查獲型號為M5-S5的槍支1支、仿真手槍1支、仿真步槍2支、高壓氣手槍1支。提請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武威中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牛向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充分發表意見,牛向東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2] 

牛向東一審宣判

2021年5月17日,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巡視員牛向東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對被告人牛向東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受賄財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牛向東利用擔任甘肅省蘭州市國資委主任、蘭州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蘭州市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蘭州市副市長、蘭州新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以及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6390餘萬元;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2支。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牛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牛向東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牛向東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其受賄時間長,部分受賄存在索要情節,部分贓款尚未追繳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