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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税

鎖定
版税又稱版權使用費,是知識產權的原創人或版權持有人對其他使用其知識產權的人所收取的金錢利益。使用擁有版權、特許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人士便可能需要付版税。一般而言,為了能夠取得複製或演出作品的權利,即會支付給作品發明者或創作者款項作為版税。 [1] 
版權使用費對於版權持手人而言,這是一種收入。在多數的國家,此項收入都要支付税賦的,形式是預扣所得税
中文名
版税
外文名
royalty on books
別    名
版權使用費
類    別
稿
功    能
付酬方式

版税含義

提起版税,許多人甚至包括法學圈子裏的人都認為“版税”就是一種税收。其實這是對版税含義的大大誤解。版税和國家税收完全不是一碼事。那麼什麼是版税,版税與國家税收又是什麼關係。
版税是一種付酬方式,具體地講,它是指著作權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的一定貨幣份額。從廣義上説,也有人將版税視為稿酬的一種。
版税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出版版税、上演版税、錄製版税、複製版税和公共借閲版税等種類。其中以出版版税為主要的適用方式。出版版税的計算方法是,圖書單價×圖書印數或銷量×版税率;戲劇、音樂、舞蹈等作品的上演版税,其計算方法是,票房總收入×版税率;錄製版税的計算方法是,錄製品單價×錄製品發行數×版税率。版税制一般不適用於報刊發表作品的付酬方式。版税率是用於計算版税數額的百分比,其高低一般取決於作品性質、作者名望、市場需求等因素,由作者或其代理人與出版者協商確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複製版税和公共借閲版税多見於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規中,在我國沒有相關規定。

版税計算

如果是圖書,則為圖書單價乘一定百分比再乘圖書銷售量或印刷量。這個一定的百分比稱作版税率,它的大小反映版税標準的高低。
無論是在大多數國家還是在國際上,版税率均無統一標準。版税率的確定,一般要考慮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種類、質量和印數,潛在的市場需求以及所授權利的專有程度等因素,由作者、版權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與作品的使用者通過談判達成協議。
少數國家由政府規定不同作品的不同版税率。版税率隨後續印數的增加而遞增。有些國家,上演音樂或戲劇作品也以版税的形式向音樂或戲劇作品的作者支付報酬。這種版税又稱演出税,計算方法是單場演出的票房收入乘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

版税標準與支付

版税的標準和支付辦法需要由作品版權的所有者與使用者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確定下來。如果是圖書,在一般情況下,出版者須在作品正式出版前將版税的一部分支付給作者,這部分版税稱預付版税。預付版税可在合同簽訂後、作品交稿後或樣書印出後支付。
預付版税一般不少於預計版税總額的50%。大多數國家都對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版税收入徵收所得税。中國自20世紀初建立版權制度以後也實行了版税制,但過去所説版税往往還包括為租版印書而付給原版型所有人的憑版錢(租型費)。1960年中國停止實行版税制,代之以稿酬制。

版税優勢

版税制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使用作品的支付方式,近年來我國也在逐漸實行。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出版方面,版税制是最主要的付酬方式。版税率一般多在6%到10%之間。
實行版税制度,使智力創作與市場相銜接,引入競爭機制,能夠促進智力創作的優勝劣汰。並且,版税制計算更加科學、合理、簡便,應變性強,受幣值浮動影響小,還有利於版權對外貿易的發展等。

版税法規

從立法層面上講,我國目前涉及版税制度最高階位的法規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為國家版權局所制定。主要有《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年4月15日發佈);《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發佈),由於《著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已把錄音法定許可的範圍大大縮小,該規定的適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版税一詞是個舶來品,是在20世紀初從英文單詞royalty翻譯過來的。版税叫“税”不是税,而是徵税對象,人們常常將版税與税收相混淆,其實二者無論在含義上還是計算方法上都不相同。版税納税才是一種國家税收,即版税收入納税。在我國《個人收入所得税法》中,稿酬所得税就包括版税納税。
為了不致引起歧義,建議在以後的立法中,廢除“版税”一詞的使用,而代之以“版權使用費”,簡稱“版費”,其實royalty一詞中就包含“版權使用費”的含義。法言法語不應當僅僅為專業人士所知曉,也應該使普通民眾易於理解,起碼不能讓人產生誤解。

版税相關制度

版税制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使用作品的支付方式,近年來我國也在逐漸實行。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出版方面,版税制是最主要的付酬方式。版税率一般多在6%到10%之間。實行版税制度,使智力創作與市場相銜接,引入競爭機制,能夠促進智力創作的優勝劣汰。並且,版税制計算更加科學、合理、簡便,應變性強,受幣值浮動影響小,還有利於版權對外貿易的發展等。
從立法層面上講,我國目前涉及版税制度最高階位的法規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為國家版權局所制定。主要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2]  (2014年9月23日發佈);《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年4月5日發佈,在2014年11月1日起廢止);《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發佈),由於《著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已把錄音法定許可的範圍大大縮小,該規定的適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我國《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四條 版税率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原創作品:3%—10%
(二)演繹作品:1%—7%
採用版税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税。
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結算版税時對已經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複支付。

版税相關介紹

歐洲近代圖書出版業的快速發展是版税制度產生的前提條件,職業作者階層的出現以及作者版權觀念的強化是版税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歐洲新式出版商為了避免損失而向作者轉嫁出版風險是版税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版税制度與我國長期實行的基本稿酬制度在計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市場關聯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版税制度更符合版權保護和利用的原則,也更能刺激暢銷圖書的生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