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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

鎖定
爵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先秦爵制﹐與世襲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為表裏﹐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秦以後的爵制(分賜爵與封爵)﹐與先秦爵制的性質有所不同。爵不具備行政職能﹐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
中文名
爵制
簡    介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
特    點
爵不具備行政職能
作    用
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等
意    義
政治權力的標誌
相關文獻
《孟子·萬章下》《禮記·王制》

爵制先秦

文獻中有關爵制的記載﹐主要見於《孟子·萬章下》。所舉周代爵稱﹐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禮記·王制》﹐則將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謂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確﹐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爵制商制

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衞﹑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徵。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

爵制西周春秋爵稱分級

有的學者認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稱﹐目前尚無定論。
西周春秋爵稱﹐可大致分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級﹕

爵制

在周王朝轄區內﹐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個別並非天子的王者﹐如cha王﹑呂王﹑豐王等﹐都屬戎狄首領。春秋金文中的稱王諸侯﹐仍限於同周室關係較疏的蠻夷君長﹐即徐﹑楚﹑吳﹑越四國。

爵制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稱公﹐所見有周公召公﹑畢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稱公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 (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爵制

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如 (燕)侯﹑魯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稱侯的異姓國君﹐除與周室關係非同尋常的姜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後﹐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國﹐有鑄﹑陳﹑紀等。

爵制

西周時代稱伯的諸侯﹐多為文獻記載較少的小國之君﹐有的是畿內封君﹐如榮伯﹑井伯﹑杜伯﹑單伯﹑散伯﹑徵伯﹑過伯﹑夷伯等。春秋時代明確稱伯的國君﹐主要有鄭伯和曹伯。

爵制子和男

子。金文中的子明確屬於爵稱的﹐主要有北子和沉子。文獻中其它諸子﹐尚無金文印證。
男。《春秋》所見男爵僅有許國。1967年陝西長安縣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 (許)男所作銅鼎﹐證實許國國君的爵稱確為男爵。

爵制戰國時期

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魏﹑齊﹑趙﹑韓﹑燕﹑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相繼稱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各國又先後進行變法﹐廢除傳統的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並推行與之適應的爵制。三晉和燕﹑齊的爵秩等級﹐大體仍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執珪﹐情況較為特殊。
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後﹐實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嫋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秦二十等軍功爵﹐累積爵級至關內侯(十九級)﹑徹侯(二十級)﹐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長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則如吏職”。

爵制兩漢

爵制漢初

漢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後分封異姓﹑同姓為王。諸王封爵﹐帶有濃厚的分封制色彩﹐與中央集權制相 格。文帝﹑景帝﹐特別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並削弱諸王權力﹐諸王遂不得領民親政﹐惟衣食租税。同時﹐列侯(原名徹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也與二十等爵相分離﹐與王爵共同構成封爵制度。自關內侯以下﹐為賜爵制度。封爵優於賜爵的主要權益是﹕享有封國或食邑﹔置官屬﹔爵位世襲﹔衣食租税﹔具備崇高的政治地位。

爵制爵級

兩漢封爵的爵級主要是王﹑列侯兩等﹐此外還有公主湯沐食邑。王﹑列侯官屬數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權卻在中央。漢初定製﹐“非劉勿王”(後演變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對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異姓功臣﹐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諸皇子王初以區域立國﹐跨州連城﹐形成尾大之勢。漢武帝推行推恩析國政策﹐諸王遂以郡立國。東漢初﹐漢光武帝劉秀曾廢王爵﹐封九皇子為國公﹐旋即復舊。
兩漢除王莽﹑曹操以權臣稱王外﹐異姓功臣只能封為列侯。列侯﹐西漢時多以縣立國﹐也有食鄉亭者﹐但並無鄉侯亭侯之稱。至東漢﹐列侯正式分為縣﹑鄉﹑亭侯。功大者食縣﹐功小者食鄉亭。東漢中期以後﹐政治腐敗﹐遂出現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澤侯﹐雖有悖於“非功不侯”的原則﹐但縣﹑鄉﹑亭侯的爵稱爵序並未因此發生變化。

爵制封爵

封爵傳襲﹐採取嫡長子繼承製庶子庶孫一般不具備襲爵權。無嫡子襲爵﹐則削除封國﹐這就是所謂的“無子國除”。皇親和重要功臣“國絕”時﹐為示優寵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孫襲爵﹐這就是所謂的“紹封繼絕”。紹封者權益低於正常襲爵﹐僅食國之半租。此外﹐公主湯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襲﹐但並不普遍。

爵制漢代封爵制度影響

漢代封爵制度﹐對後世影響頗大。諸如諸侯不與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無子國除﹐紹封繼絕等重要原則﹐均在不同程度上為以後的王朝所沿用。
兩漢十九等賜爵﹐爵稱與秦同。凡賜爵皆可“有罪以減”無爵者則為士伍。十九級爵中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為高爵﹐亦稱吏爵﹐具有免役特權。獲得吏爵的主要途徑是憑藉軍功吏幹。第八級(公乘)以下至第一級(公士)為低爵﹐又稱民爵﹐獲得民爵的主要途徑是因特典﹑災異而詔賜天下民爵。法制規定﹐民爵高於第八級時須轉讓親屬﹐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獲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徑是買爵。
漢文帝劉恆實行入粟拜爵﹐開賣爵先例。漢武帝特設武功爵十一級﹐標價出售﹐以緩解財政困難。以後屢有賣爵詔令﹐賜爵趨於猥濫。東漢末年﹐賜爵已成“空設文書”﹐不再為時人所重。魏晉南北朝時期﹐賜爵制遂廢棄。

爵制魏晉南北朝

魏晉之際﹐設置五等封爵﹐東漢以來的王﹑列侯二等封爵﹐變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層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為主要的封爵爵稱。

爵制諸王封爵

西晉設國王﹑郡王(分大﹑次﹑小)﹑縣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數。東晉南朝﹐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如劉裕封宋王﹐蕭道成封齊王。一般情況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級)。北魏前期﹐異姓多封王﹐但襲爵者即降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並按親疏遠近分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為郡王。
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設國王﹐封授對象是皇子。諸王政治權益﹐因王朝而異。西晉王國按大﹑次﹑小可分別置三軍﹑二軍﹑一軍﹐自選官屬。其它王朝﹐則無置軍和自選官屬權。但諸王可參政入仕﹑領兵出鎮﹐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生﹐構成諸王干政﹑亂政的政治格局。

爵制五等封爵

曹魏有鄉公﹑亭伯等爵稱。鹹熙元年(264)﹐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採《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十級。每級封爵都有封疆裏數和户邑數﹐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於諸王﹐卻有高於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
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裏數﹐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並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伯﹑子﹑男三級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後期﹐濫封無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設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爵制列侯

魏晉有縣﹑鄉﹑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侯“合一”﹐僅存鄉﹑亭侯。北朝無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屬於賜爵的關內侯﹑關中侯﹑關外侯等爵。

爵制“分食制”和“虛封制”

就創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東晉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虛封制”,是指無封國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與賜爵制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典型的虛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開國封爵“雖賜以茅土﹐而未給租賦”。保定二年 (562)﹐周武帝詔令諸國公(邑萬户)﹐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寄食户數僅是原食邑户數的十分之一。這種封户為虛﹑寄食户為實之例﹐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鑑。

爵制隋唐

爵制簡介

隋唐爵制與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國王更名為親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從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廢縣王。王以下是國公(從一品)﹐開國郡公(隋從一品﹐唐正二品)﹐開國縣公(隋從一品﹐唐從二品)﹐開國縣侯(隋正二品﹐唐從三品)﹐開國縣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開國縣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開國縣男(隋正五品﹐唐從五品)﹐共九級﹐主要封授異姓功臣。

爵制九級封爵

並“設爵無土﹐署官不”;﹐較之漢魏﹐其政治﹑經濟功能明顯削弱。各級封爵的食邑户數率多虛名﹐“其言食實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實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諸郡”﹐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徵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數額為﹕親王一百頃﹐郡王五十頃﹐國公四十頃﹐郡公三十五頃﹐縣公二十五頃﹐縣侯十四頃,縣伯十頃﹐縣子八頃﹐縣男五頃。均田制瓦解後﹐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

爵制

宋承唐制﹐但略有變化。爵稱是親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等。後嗣王﹑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親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國公也封授重要功臣。開國郡公以下﹐是異姓封爵。爵名隨食邑户數而定﹕二千户以上封公﹐一千户以上封侯﹐七百户以上封伯﹐五百户以上封子﹐三百户以上封男。邑過其爵﹐則進爵號﹐但止於開國郡公。每次增食邑户數﹐自二百户至千户﹔實封户數﹐自百户至六百户。而親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户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户者。
宋代封爵頗濫﹐文官少監﹑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則有實封。封爵繫於官位﹐與功勳關係不大。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之初﹐曾實行分封制度。功臣﹑親屬﹑貴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稱是萬户長﹑千户長﹑百户長﹑十户長等﹐並可世襲。各級“户長”在封地內有徵發徭役﹑徵收賦税的權利。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佔領區內實行分封制﹐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破壞﹐後不得不廢止而實行封爵制度

爵制元代

元封爵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有正從三品之別)﹑郡伯(有正從四品之別)﹑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實為八等十級。其中只有郡王﹑國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餘爵稱均用於封贈。

爵制

爵制簡介

明代封爵雖仍分為宗室和異姓兩類﹐但具體爵稱有較大變動。
宗親封爵除嫡長子外﹐皇帝諸子封親王﹔親王諸子封郡王﹔郡王諸子為鎮國將軍﹐孫為輔國將軍﹐曾孫為奉國將軍﹐玄孫為鎮國中尉﹐五世孫為輔國中尉﹐六世孫以下皆授奉國中尉﹐並世襲﹐永遠有別於齊民。自親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領取歲支祿米。
洪武九年(1376)﹐規定親王祿米五萬石﹐郡王一萬石﹔鎮國將軍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免除租税。洪武二十八年﹐復位歲支祿米數額﹐親王一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此外﹐國家還為宗室修建宮邸﹑墳墓﹐提供隨從官員﹑僕役以及其它待遇。

爵制明初

明初﹐宗室封爵中親王名高位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間﹐朱元璋授予親王以兵權。特別是分封在北方沿邊的藩王﹐不僅擁有直屬的護衞軍﹐還經常統率大軍出征﹐稱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後不久﹐發動靖難之役﹐奪取皇位。朱棣即位後﹐逐步解除藩王兵權﹐加強對宗室的限制和監視﹐從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的局面。

爵制明中期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數不斷增加﹐祿米成為明政府的沉重負擔。藩王也競相非法佔田﹐少者幾千頃﹐多者數萬頃﹐減少了明政府的賦税收入﹐激化了社會矛盾。萬曆以後﹐為解決這些矛盾﹐朝廷被迫開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許鎮國將軍以下參加科舉考試﹐以期宗室自養﹐而不再寄生食祿﹐但收效甚微。

爵制異姓封爵

明代異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舊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罷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還有宦官子弟與少數民族首領。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誥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如封侯而世襲伯。公﹑侯﹑伯封號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難推誠﹔餘曰奉天翊運推誠和奉天翊衞推誠。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歲祿以功為差。洪武初規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僅當侯爵俸祿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後﹐伯之祿與侯等﹔至永樂初﹐規定伯之祿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階勳皆與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則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爵制

爵制簡介

清代爵位名稱﹑等級設置又有新變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之分。爵位為世襲﹐故又稱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覺羅﹐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分三等)﹑輔國將軍(分三等)﹑奉國將軍(分三等)﹑奉恩將軍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親王一子封為世子﹑郡王一子封為長子)﹐共十四個名位二十等級。宗室封爵﹐分為功封﹑恩封﹑襲封﹑考封:以功勳受封的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為“恩封”﹔親王至奉恩將軍出缺﹐由欽定承襲的為“襲封”﹔親王以下﹐除襲封的一子外﹐其餘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試受封的為“考封”。襲封次數﹐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襲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遞降﹐和碩親王降至奉恩鎮國公止﹐多羅郡王降至奉恩輔國公止﹐多羅貝勒降至不入八分鎮國公止﹐固山貝子降至不入八分輔國公止﹐奉恩鎮國公降至一等鎮國將軍止﹐奉恩輔國公降至一等輔國將軍止﹐其餘爵位皆降至奉恩將軍止﹔凡由本支子孫襲封者﹐降至最後一等均準世襲罔替﹔由旁支子孫襲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將軍襲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將軍襲三次止。初封親王﹑郡王死時賜封號﹔承襲者仍稱其祖原封號﹐死亡﹐在封號下加一字為諡。

爵制依據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與俸銀﹑俸米﹑莊田﹑牧廠﹑珠軒﹑府第﹑官衞﹑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數民族上層。由理藩院掌管。內扎薩克爵位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六等。其下又設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長子之制。外藩封爵﹐大體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銀低於宗室世爵﹐如宗室親王每年支俸銀一萬兩﹐俸米一萬斛﹐而蒙古親王每年只支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相當於宗室的貝勒封爵所支的俸銀。
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一般稱為民世爵﹐封授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中的文武功臣(稱“酬庸”或“獎忠”)﹐外戚(稱“推恩”)﹐孔子後裔(稱“加榮”)﹐朱明後代(稱“備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恩騎尉九個爵位二十七等級。封授﹐以雲騎尉為準﹐無論加等﹑進位或襲次﹐都以所得雲騎尉數量而定。如:得兩個雲騎尉可令為“騎都尉”﹔再加一個雲騎尉則為“騎都尉兼又一雲騎尉”﹔如又得一個雲騎尉﹐便又可令為三等輕車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襲次﹐除世襲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襲次數﹐如﹕一等公襲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其餘類推﹐襲次盡﹐改封為恩騎尉。除個別情況外﹐民世爵均可世襲罔替。襲爵﹐有並襲(即由兩爵以上合併為一爵加等進位承襲)﹑分襲(即原先二人之爵並襲後﹐可再分開承襲)。公﹑侯﹑伯始封時﹐皆賜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贓罪外﹐均準其子孫嗣襲﹐無嗣則除。民世爵俸銀俸米按二十七個等級發放。

爵制記載

封爵都登載於皇冊﹐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員在保和殿將一年封﹑襲爵人數增登於皇冊﹐存者朱書﹐故者墨書。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覺羅皇。

爵制等級

宋代爵制分十二等。一、王。皇子、兄弟封親王。二、嗣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三、郡王。宗室近親繼承親王者,特旨封郡王。四、國公。宗室近親多封此爵。五、郡公宗室近親多封此爵。六、開國公。七、開國郡公。現任或前任宰相食邑萬户 八、開國縣公。食邑二千户以上,封公 九、開國侯。食邑一千户以上,封侯 十、開國伯。食邑七百户以上,封伯 十一、開國子。食邑五百户以上,封子 十二、開國男。食邑三百户以上,封男

爵制不如前代優厚表現

宋代對宗室的封爵不如前代優厚。主要表現有以幾點:第一、皇子一般不直接封王。雖然皇子最終必然封王,但並不直接封,而是初封以較低爵位或職位,再遷轉。宋神宗時,諸皇子初除皆節度例,封國公,稍遷郡王,加平章事,至出閣封王時始兼兩鎮,加司空。後成定製。第二、親王之後通常不封嗣王。雖然北宋設置了嗣王這一爵位,而且規定親王之子承嫡者封嗣王。而事實上,如同虛設。這是宋代封爵制度又不同於前代之處。前代親王之子有一人承襲親王,除非國除,否則世世相承。宋代的情況則是,皇子封王者,王爵僅止其身,而子孫無問嫡庶,以其中最長一人,封公,其餘子孫不過是承蔭入仕,為環衞官,然後以序遷轉,與異姓貴官蔭子入仕一般,必須歷任年深,排資歷,方特封以王爵(郡王),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則不予承襲。親王子不封王而只有一人繼承公爵,因而在北宋中期一度出現了“宗姓幾無一王”的局面。因此,宋仁宗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在慶曆四年(1044年)七月,第一次下詔封十王之後,十王指的是宋太祖弟趙廷美、宋太祖子趙德昭、趙德芳以及宋太宗的7個兒子。當時,按照十王子封郡王、孫封國公的原則,封了郡王6人、國公3人、郡公1人,仍無嗣王。直到宋神宗時,有感於其父宋英宗以外藩入繼仁宗,將其本生叔父趙宗暉封為嗣濮王並規定世襲。
立嗣王例一開,之後以宗室子入繼的宋孝宗、宋理宗沿襲此例,相繼設立了嗣秀王、嗣榮王兩個爵位,加上後來的嗣沂王,整個宋代只有四個嗣王,而且他們又並非普通親王之苗裔,而是皇帝生父或養父的後代。第三、親王長期序位宰相之下。只有宋太祖在開寶六年(973年),曾下詔規定晉王(即後來的宋太宗)位居宰相之上。僅僅十年之後,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又改為親王序位宰相之下,從此成為有宋一代始終不曾改動的定製。第四、宗室不再領兵,不出任宰相(趙汝愚是個例外,但也只是短暫任相就下台了,而出身宗室是其下台的很重要因素)。就親王府官屬的數量來看,宋代與前代及後代各朝代的差距極大。宋代的親王府通常是:傅有其官而未嘗除授,長史、司馬、諮議參軍不常設,設翊善1人、王友2人、記室參軍1人。其他國公以下幾乎沒有自己的屬官。
總的來説,宋代的封爵制度雖然不是很完善,但有其先進性。對封爵的嚴格控制,從而限制產生龐大寄生階層(不像明朝那樣親王子都封郡王,以致國家有數十位親王、數百郡王),減輕的國家的負擔。

爵制秦國軍功受爵制

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賞功勞(主要是軍功)。從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徹侯、關內侯、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嫋、上造、公士。

爵制漢代的爵位

漢初軍功爵的等級劃分有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小爵等四大等級。

爵制侯級爵

即十九級關內侯,二十級徹侯。這是二十級軍功爵制中最高兩個爵位。其實在關內侯徹侯之間也有差別。徹侯有封國,而且是其封國內的最高統治者,關內侯有封邑無封國,其封邑在所屬縣的管轄下,關內侯只能收其封邑的租税,在縣內沒有其他權力。徹侯與劉姓宗室的王、侯二等爵一樣屬於貴族爵,而關內侯則介於貴族爵與官爵之間,但基本屬於官爵範疇,又徹侯在漢武帝時,為避武帝劉徹名諱,而改稱列侯,其地位、屬性均未變。

爵制卿級爵

即十級左庶長、十一級右庶長、十二級左更、十三級中更、十四級右更、十五級少上造、十六級大上造、十七級駟車庶長、十八級大庶長的總稱。關於卿爵,本來《史記》、《漢書》、《後漢書》有所提及,特別是《續漢書·百官志》注引劉劭《爵制》曾兩次提到卿爵。一曰“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二曰“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但由於對卿爵的提法比較模糊,特別是第二次提到時是“卿大夫”有失準確,未能引起注意,甚至認為劉劭把軍功爵與西周分封制下的卿大夫制混為一談了。現在看到了《二年律令》才知道,卿爵是二十級軍功爵制中的等級劃分之一。茲摘引簡文並略作分析,以證實之。
卿以下,五月產出賦十六錢,十月户出芻一石,足其縣用,餘以入頃芻律入錢。(《田律》)
這是一條卿以下爵位的交納户賦、户芻的律文。文中提到卿爵的名稱,但看不出卿爵的真正含義。且看下一條簡文。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兩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嫋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賜律》)
這是一條講官職爵位對比關係的律文,它反映了西漢初年的情況。文中的關內侯以上,毫無疑問包括了徹侯,這是侯爵等級,下文講“卿比千石”,好像沒有講清卿爵等級範圍,但從下文的“五大夫比八百石,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的記述中給我們一個啓示,五大夫公士是逐級排列的,惟有卿至五大夫之間缺了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九級爵位,這就是劉劭在《爵制》中所説的:“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再明確點説,卿就是自左庶長大庶長九級爵位的總稱,這也就是卿爵等級的代稱。如果這條簡文尚屬孤證的話,還有兩條簡文足以説明問題。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後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 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這是一條有關爵位繼承的律文。按規定侯爵等級的後子是原爵位繼承,卿爵等級的後子一律繼承公乘,五大夫以下的後子都是降兩級繼承。繼承者必須是嫡長子,如果沒有嫡長子,姬妾之子也可以。由於本文目的不是探討繼承製度,故不再深談。本文關注的乃是卿爵的含義問題,本條簡文和上條簡文一樣,徹侯、關內侯以及五大夫爵位以下都是逐級連貫記述,惟獨卿爵與五大夫之間,缺少自左庶長大庶長九級爵位,這就意味着卿是左庶長至大庶長的總稱,代表軍功爵制中一個大的等級。下引一條簡文也能説明同樣的問題。
不為後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嫋。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嫋 ,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傅律》)
這條簡文是記述嫡長子之外其他諸子的爵位繼承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記述各級爵位繼承問題時缺頭少尾,即上缺徹侯,下少公士。這是由於徹侯諸子繼承問題另有特殊規定,故不在此記述,至於缺少公士,是由於在降級繼承爵位的原則下,公士之下已無爵位可繼承。本條簡文除缺頭少尾之外,其他爵位的排列與上引兩條簡文相同,仍是在卿與五大夫之間缺少左庶長至大庶長九級爵位,説明在漢初的法律條文中,對卿的表述是一致的,它代表了軍功爵制中的一個大的等級。

爵制大夫級爵和小爵

大夫級爵和小爵本是《二年律令》中所反映的漢初軍功爵制中兩大等級,由於簡文把兩者連在一起記述,我們也只有合而論之。
關於大夫等級爵位劉劭在《爵制》中也提到過:“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過去也是由於不理解漢初軍功爵制的等級劃分,而認為劉劭是附會西周時卿大夫制度。《二年律令》證明,西漢初年的軍功爵制中確實存在這麼一個等級。
關於小爵,劉劭在《爵制》中沒有提過,但是説過:“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而在《二年律令》中,對自公士至不更四個爵位則總稱為小爵,實際兩者是一致的,下面就引用幾條簡文來論證大夫級爵和小爵問題。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傅律》)
以上所引簡文是記述擁有各級爵位的兒子入户籍服兵役、徭役的起始年齡。但由於簡文錯亂不可理解。這種錯亂可能是原來抄寫時造成的,也可能是整理簡文時造成的,為了能解讀這段簡文,筆者不揣淺陋,按律文的原意,對其文字順序重新排列如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傅律》)
以上對該條簡文的重新組合,由於是“刪字解經”,與原簡文肯定不完全符合,但其大意肯定不錯。其本意是説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之子20歲入籍服役,大夫級爵(大夫至五大夫)之子22歲入籍服役,卿級爵位左庶長大庶長)之子24歲入籍服役。這就是説爵位級別越高,其子服役的年齡越晚,爵位級別越低,其子服役的年齡越早。值得注意的是,本應屬於小爵範圍的公士,在此律文中被排除了,這是因為公士之子在服役開始的年齡與公卒、士五、司寇、隱官之子一致的緣故。
以上是《二年律令》惟一提到小爵的簡文,而且是與卿級爵、大夫級爵對比提出來的,所以彌足珍貴。另外,還有幾條簡文也提到大夫級爵同時也提到不更、簪嫋 、上造、公士、四爵,此四爵實際就是小爵,茲引證如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嫋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萬。(《傅律》)
這是一條關於領養老糧的法律條文。由於大夫級爵(大夫至五大夫)領養老糧的同為90歲,故以大夫爵的等級來表示,而小爵四級的領養老糧的年齡各不相同,故以不更、簪嫋、上造、公士分別表示。實際這一條形同虛設,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能活到90歲的已廖若晨星。但這條簡文對我們來説卻有實用價值,它説明在漢初的軍功爵制中有大夫級爵、小爵級別的存在。在本條中為什麼沒提侯級爵和卿級爵四大級別,不言而喻,侯、卿兩大級別是不需要領養老糧的,他們會有更高的待遇。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嫋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
這是研究西漢初年授杖制度非常珍貴的資料,因為它具體地記述各級爵位不同的受杖年齡,而這不同爵級就包括了大夫級爵和小爵兩大等級。大夫以上是作為一大等級來表述的,實際含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等五級爵位,而小爵由於各級受爵年齡不同,是一級一級表述的。在這裏也沒提到侯爵和卿爵兩大等級,估計他們另有退休養老制度故不與此並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嫋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士五(伍)六十六,皆為免老。(《傅律》)
這是一條關於退休免役的律文,也是按大夫爵級和小爵的不同爵級計算的“免老”年齡。這條律文所規定的免老年齡,比秦制要嚴。據《漢宮舊儀》記載,“秦制二十級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盡其刑”。相比之下,《二年律令》的免老年齡包括大夫級爵在內,比秦制高出二至六年。《二年律令》的《傅律》中還規定有“睆老”律文。根據《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註釋的解釋:睆老為減半服徭役。這可能是為彌補“免老”過苛的措施。
不更年五十八,簪嫋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傅律》)
在“睆老”律文中沒提大夫級爵,這是因為大夫以上.爵位已享受五十八免老的待遇,不可能再有睆老的規定。但從對小爵四級睆老年齡規定來看,也是相當苛刻的。按秦制,有爵位一級以上56歲就免老了,而漢初的四級爵不更,到58歲才睆老,公士要到61歲。這種規定大概和漢初人口鋭減,役源不足有關。
以上是根據《二年律令》論證了漢初軍功爵制有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小爵四大等級的劃分,以此認識為基礎,再回過頭來看劉劭的《爵制》,就赫然貫通了。劉劭説:“秦依古制,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率人皆軍卒也,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自一爵(公士)以上至於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義也,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關內侯者,依古圻內子男之義也。秦都山西,以關內為王畿,故曰關內侯也。列侯者,依列國諸侯之義也。然則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異其名,亦所以殊軍國也。”在沒看到《二年律令》之前,認為劉劭的言論,把軍功爵制西周分封制下的諸侯、卿、大夫、士混為一談,是牽強附會,沒有學術價值,不值得認真考究,讀了《二年律令》之後,才知道劉劭的論述是有歷史根據的。綜觀劉劭在《爵制》中所講的“諸侯、卿、大夫、士下之品”,與《二年律令》中的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小爵四大等級的劃分,除小爵與士的稱謂不同外,其他是完全一致的。有人可能要問:軍功爵制與西周的分封制是完全對立的新制度,怎麼會沿用西周的舊稱謂呢?其實這也容易理解,歷史上任何一種改革,包括革命的變革,不論它有多麼徹底,都不會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們建立的新制度,都難免或多或少帶有舊制度的殘跡。故從春秋、戰國時產生的,到秦、漢還盛行的以軍功為依據的賜爵制,套用了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的舊稱謂,也不足為怪。明白了這個道理,對漢初軍功爵制中存在的四大等級劃分,也就容易接受了,也就不會認為劉劭《爵制》是無稽之談了。
知道軍功爵制在漢初有四大等級的劃分,對於研究軍功爵制各不同等級享有不同的政治、經濟待遇,是非常有益的,它使軍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