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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鎖定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文名
爆炸罪

爆炸罪定義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罪法條依據

爆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爆炸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爆炸罪構成要件

爆炸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彈、炸藥包、手榴彈、雷管及各種易爆的固體、液體、氣體物品爆炸。引起其他設備、裝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各種手段,導致機器、鍋爐等設備或裝置爆炸。爆炸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必須足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者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具體危險犯);但成立本罪不要求發生具體侵害結果。

爆炸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爆炸罪常見問題

爆炸罪本罪的認定

行為人採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災,因火災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放火罪;採用爆炸方法決堤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決水罪。但在爆炸引起火災、水患的情況下,如果爆炸行為本身(即使不發生火災、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宜認定為包括的一罪,從一重罪處罰。由於法定刑相同,只能通過考察爆炸與放火、決水各自的情節輕重確定罪名,即爆炸情節重於放火、決水情節時,應認定為爆炸罪;反之亦然。

爆炸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法律辨析

(一)本罪與利用爆炸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爆炸罪與利用爆炸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這三種犯罪之間有一些相似之處,但是,它們的區別是更為明顯的:
1、侵害的法益不同:爆炸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法益,分別是特定人的生命或健康的權利,這是三者的本質區別。
2、客觀方面的行為不盡相同:爆炸罪的行為方式就是實施爆炸;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方式很多,不僅可能是爆炸,還可能是刀砍、棍打或槍殺等。用爆炸手段殺人的只是其中的一個手段。
3、侵犯的客體不同:爆炸罪的客體,不僅指向人身權利,而且往往會指向公私財產;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客體,只能指向特定的人,即使在犯罪過程中損壞了財產,也並非犯罪的預定目標。因此,如果利用爆炸的手段殺傷特定的個人,而結果只是損害了特定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沒有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則應分別按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或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論處,而不構成爆炸罪;如果利用爆炸手段,其目的雖是殺傷特定的個人,但結果除將特定的個人殺傷外,而又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而且構成了爆炸罪,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理,擇一重罪論處。
(二)本罪與利用爆炸手段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兩者在主觀上都是故意,在客觀方面有時也相同,都實施了爆炸行為;危害結果也一樣,都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物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往往容易混淆。如果用爆炸手段故意毀壞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結果並未同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重大公私財產的,就應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不僅侵犯了某項公私財產,而且同時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重大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以爆炸罪論處,而不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
兩罪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也很大:
1、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它必須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爆炸行為,不僅會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而且可以發生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場合。另外,從危害後果看,爆炸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而危險物品肇事罪,則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必須由故意構成,後者卻只能是過失犯罪。

爆炸罪相關詞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危險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