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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險場所

鎖定
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中文名稱
爆炸危險場所
英文名稱
hazardous area
定  義
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應用學科
煤炭科技(一級學科),礦山電氣工程(二級學科),礦山電氣安全(三級學科)
中文名
爆炸危險場所
釋    義
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一、定義:根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1]  的通知 勞部發(1995)56號規定所稱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二、分類: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
1、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2、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3、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