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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

鎖定
營運車是指進行經營性道路運輸的車輛。《道路運輸條例》將道路運輸分為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經營性道路運輸,主要指為社會提供服務,發生費用結算或者獲取報酬的道路運輸。
中文名
營運車
條    例
《道路運輸條例》
含    義
進行經營性道路運輸的車輛
包    括
運費、裝卸費與貨價並計

營運車結算方式

經營性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各種方式結算,除運費單獨結算這種方式外,還包括運費、裝卸費與貨價並計,運費、裝卸費與工程造價並計,運費與勞務費、承包費並計等結算方式。

營運車違法行為記分

營運車輛一般是長時間、高頻率地在道路上行駛,而且載客載貨數量多,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駕駛人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重大。因此,公安部123號令針對駕駛營運車輛違法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駕駛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駕駛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的,一次記6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以上的,一次記6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3分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30%的,一次記1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未達到20%的,一次記6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9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到20%的,一次記1分 [1]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9分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3分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一次記1分
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1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