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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法

鎖定
營業税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營業税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31年6月13日公佈,後歷經修正,現行的營業税法是1985年11月15日公佈的修正本。共7章60條。該法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税。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人為: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1] 
中文名
營業税法
公佈時間
1931年6月13日
營業税税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低於5 %,最高不得超過10%; 其徵收率另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的營業税税率為5%。但保險業的再保險費收入的營業税税率為1%。特別飲食業的營業税税率為15%和25%。該法同時還對減免税範圍、税額計算、稽徵程序、罰則等項作了具體規定。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