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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欽國

鎖定
燕欽國,1972年9月入黨,1969年9月參加工作, 業餘大學學歷,會計師。曾任山東省政協常委,濱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3] 
2023年7月13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燕欽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被告人燕欽國受賄犯罪所得20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7-8] 
中文名
燕欽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省廣饒
出生日期
1954年8月

燕欽國人物履歷

1969.06—1971.12 桓台縣化肥廠工人;
1971.12—1972.12 桓台縣起鳳公社團委書記;
燕欽國 燕欽國
1972.12—1976.09 共青團桓台縣委常委、副書記(其間:1975.09—1976.09 桓台縣農業學大寨工作隊田莊分隊副分隊長、宗王大隊工作組組長);
1976.09—1980.06 桓台縣委常委、縣革委會副主任;
1980.06—1982.07桓台縣委常委、共青團縣委書記,共青團惠民地委宣傳部部長;
1982.07—1986.07共青團惠民地委副書記(其間:1984.09—1986.07在惠民地委黨校大專班學習);
1986.07—1987.03惠民地區民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87.03—1989.06 中共鄒平縣委常委、副縣長;
1989.06—1992.06 中共鄒平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2.06—1993.03 濱州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3.03—1994.08濱州地區行署專員助理、黨組成員,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4.08—1996.06 濱州地區行署專員助理、黨組成員,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地方税務局局長(1993.07—1996.06在山東干部函授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6.06—1996.11 濱州地區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地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地方税務局局長;
1996.11—2001.01濱州地區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其間:1998.12—2000.12 在山東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工商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1.01—2007.03 濱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07.03—2008.01 中共濱州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8.01, 濱州市政協主席,秘書長。
曾任山東省濱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山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2012年2月23日增補)。 [1] 

燕欽國人物事件

燕欽國違紀被查

2022年7月2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燕欽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燕欽國開除黨籍

2022年11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燕欽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貪慾膨脹、濫權妄為,把手中的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在項目審批、土地手續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燕欽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燕欽國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燕欽國決定逮捕

2022年12月13日,據最高檢消息: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燕欽國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燕欽國提起公訴

2023年3月,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 

燕欽國一審開庭

2023年5月9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受賄一案。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7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燕欽國利用擔任中共濱州市委常委、秘書長、濱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山東省政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享受優惠政策、辦理土地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子非法收受人民幣2000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燕欽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燕欽國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理。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6] 

燕欽國一審宣判

2023年7月13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濱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燕欽國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燕欽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被告人燕欽國受賄犯罪所得20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燕欽國在擔任中共濱州市委常委、秘書長、濱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和山東省政協常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在享受優惠政策、辦理土地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子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
濟寧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欽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燕欽國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