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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自燃傾向性

鎖定
煤的自燃傾向性(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tendency)是指在常温下氧化能力的內在屬性。
中文名
煤的自燃傾向性
外文名
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tendency
定    義
煤在常温下氧化能力的內在屬性

煤的自燃傾向性等級分類

煤自燃傾向性等級分為三類:Ⅰ類容易自燃、Ⅱ類自燃和Ⅲ類不易自燃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類指標

以每克幹煤在常温(30℃)、常壓(1.013×105Pa)下吸氧量作為分類的主要指標,煤的自燃傾向性等級分類指標如表1、表2。
表1 煤樣乾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18%時自燃傾向性分類
自燃傾向性等級
自燃傾向性
煤的吸氧量Vd/(cm3/g)
Ⅰ類
容易自燃
Vd>0.70
Ⅱ類
自燃
0.40<Vd≤0.70
Ⅲ類
不易自燃
Vd≤0.40
表2 煤樣乾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18%時自燃傾向性分類
自燃傾向性等級
自燃傾向性
煤的吸氧量Vd/(cm3/g)
全硫Sq/%
Ⅰ類
容易自燃
Vd≥1.00
≥2.00
Ⅱ類
自燃
Vd<1.00
Ⅲ類
不易自燃
-
<2.00

煤的自燃傾向性執行標準

國家標準GB/T 20104-2006《煤自燃傾向性色譜吸氧鑑定法》 [1] 

煤的自燃傾向性相關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
第二百六十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 類。
新設計礦井應當將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鑑定。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採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羣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迴風巷應當佈置在岩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佈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三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後退式開採,並根據採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採(盤)區開採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採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採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採(盤)區開採方式和開採期限。回採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採煤工作面採到終採線時,必須採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採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採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採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採區結束後可以回收,但必須採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六十五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採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採線、終採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徵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徵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