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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

鎖定
煤炭法,調整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及其規制,用以保證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安排煤炭業有序和健康發展,達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給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 
中文名
煤炭法
出    處
中國大百科全書
定    義
調整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及其規制,用以保證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安排煤炭業有序和健康發展,達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給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煤炭法各國沿革

各國煤炭立法及其制度採取的法律形式不同。有些國家在礦業法中就礦業權在煤炭業中的實現作出特別規定,如法國《礦業法》第2編第1章對固體礦物燃料的國家開採作出特別規定。
有些國家以單行法律的形式對煤炭業作出專門規定,如1986年韓國《煤炭產業法》對煤炭資源合理開發、煤炭及煤炭加工製品的供需調整、煤炭產業的支援和指導監督合作作了規定;
1946年澳大利亞聯邦《煤炭工業法》對煤炭業管理機關及其權利、投資、勞資等作了規定。有些國家則以單行法律的形式對煤炭業中某一突出問題作出規定,如日本《煤礦安全法》,美國《聯邦煤礦租賃修正法》、《煤礦安全與保健法》、《露天開採控制與復田法》等。有些國家為了振興煤炭業,頒佈一些過渡性的法律,如日本1968年頒佈的《煤炭礦業合理化臨時措施法》。

煤炭法中國沿革

中國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有幾千年歷史,作為礦業的煤炭業也有幾百年歷史,已形成一整套煤炭科學技術理論和作業、操作安全規程。
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頒佈了一千餘個行政性規範文件,專門對煤炭業進行規範。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頒佈,使煤炭業等礦業走向法治。
1987年,國務院頒佈《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民所有制礦業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煤炭資源所有權、礦業權及煤炭業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據。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炭法基本內容

中國《煤炭法》的基本內容:①國家實行煤炭行業規劃制度,按照煤炭工業佈局統籌安排煤礦建設,以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②國家對煤炭生產實行以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生產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③國家對煤炭經營主體的資格實行審批制度。規定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類。④國家實行煤礦礦區保護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危害煤礦礦區的電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