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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公賣制

鎖定
煙酒公賣制是北洋政府實行的煙酒公賣制。1915年公佈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簡章。專設公賣機構: 中央設煙酒公賣事務站,各省設煙酒公賣局、分局、分棧、支棧。公賣棧可以由商人承辦,商人須先繳納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公棧押款。經公賣局批准領取執照,承辦商人即為公棧經理。公賣辦法,為官督商銷。即由公賣局核定煙酒成本、利潤、各項税捐,結合各地產銷狀況,酌定公賣價格,通知各棧辦理。煙酒商人只准在公賣棧購買煙酒,並在出售煙酒的包裝或容器上加貼公賣局印照方準出售。凡販賣或運制私煙、私酒者,沒收貨物並加倍處罰,犯有三次以上者勒令停業。 [1] 
中文名
煙酒公賣制
實行者
北洋政府
公賣棧管理煙酒銷售事宜並代徵煙酒公賣費及各項煙酒税。實施以來,各省多招商承辦包繳税額,名為公賣、實為包税,流弊叢生。國民黨政府成立後,頒行煙酒公賣暫行條例,規定公費值百抽二十,所有舊徵煙酒各税、概行廢止。煙酒均憑印照銷售及販運。公賣費率每年修正一次,仍採招商包辦制,但事實上各省捐亦多。1932年薰煙葉洋酒、啤酒、火酒改辦統税。1933年7月,土煙改徵土煙特税,土酒課徵土酒定額税。此後,舊制的煙酒税及公賣費,則一律取消。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