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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慧強

鎖定
焦慧強,男,漢族,1973年6月生,山西洪洞人,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法學碩士學位。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1-3] 
2021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焦慧強貪污、受賄一案,對焦慧強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 [10] 
中文名
焦慧強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洪洞
出生日期
1973年6月

焦慧強人物履歷

1995年08月至2004年07月,歷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幹部、書記員、副科級助理檢察員、副處長、助理檢察員;
2004年07月至2012年03月,歷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檢察員、檢委會委員,偵查監督處處長、檢察長助理、檢委會委員;(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掛職任北京市委市政府信訪辦公室主任助理)
2012年03月至2014年10月,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14年10月至2016年05月,任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代院長、院長;
2016年05月至2019年03月,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代院長、院長;
2019年03月至2020年06月,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1]  [4-7] 

焦慧強人物事件

焦慧強違紀被查

2020年5月8日,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焦慧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焦慧強免去職務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免去焦慧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1] 

焦慧強依法雙開

2021年2月,據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焦慧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焦慧強在組織審查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中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配備專職司機;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搞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鉅額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焦慧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焦慧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焦慧強一審宣判

2021年7月20日,據京法網事官博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焦慧強貪污、受賄一案,對焦慧強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焦慧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焦慧強到案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9-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