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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大常委會

鎖定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稱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焦作市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中文名
焦作市人大常委會
地    區
焦作市
職    權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郭國明,副主任張建設等

焦作市人大常委會機構簡介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1]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羣眾對焦作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1981年11月,焦作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五屆人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設立並選舉產生了焦作市人大常委會。於1984年12月、1989年4月、1994年1月、1999年1月、2004年4月、2009年4月六次換屆,現為焦作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焦作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

焦作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郭國明,副主任張建設、張動天、白富海、宮素清、苗紹勇、孔相如,黨組成員李世友,秘書長張鳳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