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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補充責任

鎖定
無限補充責任是指補充責任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中文名
無限補充責任
定    義
補充責任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如果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依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則需要承擔無限的補充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中規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於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定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這裏規定的就是一種無限的補充責任,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