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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民政府

鎖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是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無錫市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向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文名
無錫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址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新金匱路1號
性    質
江蘇省無錫市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類    型
國家行政機關
現任領導
市長:趙建軍 [3] 

無錫市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無錫市人民政府市長

趙建軍:無錫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無錫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常務副市長:蔣敏 [4] 
副市長:張鎮、秦詠薪、張立軍、馬良、周文棟、盧敏 [3] 

無錫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無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無錫市教育局
無錫市科學技術局
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無錫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無錫市公安局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司法局
無錫市財政局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無錫市生態環境局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
無錫市城市管理局
無錫市交通運輸局
無錫市水利局
無錫市農業農村局
無錫市商務局
無錫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無錫市衞生健康委員會
無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無錫市應急管理局
無錫市審計局
無錫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無錫市國資委
無錫市行政審批局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無錫市體育局
無錫市大數據管理局
無錫市統計局
無錫市信訪局
無錫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無錫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無錫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無錫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 [1] 

無錫市人民政府地理位置

中國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新金匱路1號

無錫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在工作中,要按照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執政為民宗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決定,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充分發揮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按客觀規律辦事;堅持依法行政、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勤奮工作,開拓進取、講求效率;堅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艱苦奮鬥、清正廉潔;注重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傾聽人民羣眾意見,尊重羣眾首創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行使職權。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減少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八、市長出國訪問和出市執行公務期間,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工作。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和各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會議制度
十一、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組成。必要時可請各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各直屬單位王要負責同志,在錫中央、省直屬單位和外地駐錫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委各有關部委負責同志,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市各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討論通過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
(四)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彙報;
(五)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工作。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十四、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與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參加會議。
十五、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的議題,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負責收集整理,於會議召開前一個星期送秘書長審核篩選後報市長審定。會議的材料要嚴格把關,需要協調的,市政府辦公室或相關綜合部門要認真協調,未經協調的問題,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嚴格執行會議簽到制度。其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必須要有半數以上的副市長參加。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派2名專人記錄並編寫會議紀要。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道,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問題請示市長。(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一般通過〈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貫徹執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十七、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於有關業務科室負責組織。會議紀要由召集或委託召集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涉及政策調整、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報市長簽發。
十八、儘量減少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也要嚴格控制。能不開的會議不開,能合併召開的會議合併召開,能由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准。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儘量減少會議,特別是全市性會議。各部門、各系統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超過兩次。全市性工作會議應提前15天以上將會議方案(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批。
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按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辦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市(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市長、分管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市政府宏觀調控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如確需邀請各市(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須報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議經費的控制、管理和審核。
公文制發審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公文制發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明顯不符合規定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二十三、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屬於市政府部門分管的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行文時,由部門代擬稿;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時,由一個部門牽頭共同起草。公文內容應注意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相符,與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相符,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相符。
二十四、市政府工作中堅持精簡文件的原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外,通過互聯網、政報、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佈。
二十五、各市(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受理未按規定程序送請審批的公文。
二十六、公文審批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各市(縣)、區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批。
二十七、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閲表示"已閲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閲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二十八、市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簽發。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送秘書長簽發。涉及領導小組成立、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由秘書長複審後報市長簽發。
三十、各市(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外,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或經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需要部門之間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市(縣)、區政府發文,也不能要求市(縣)、區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提高公文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各部門、各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回覆;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極緊會商,在15個工作日內回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迅速組織調查論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結果。特急、緊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人民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辦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公文時,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與有關部門會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協調、裁定。
政務督查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政務督促檢查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五、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職能。重點開展以下幾方面的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實及完成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於年中和年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決議落實情況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市長和負責與人大、政協聯絡工作的副市長彙報。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在決定事項完成的期限範圍內向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報告。
(四)上級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在督查事項辦理時限內向相關領導彙報。
三十六、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將督查事項分交各市(縣)、區政府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並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將具體情況和理由書面呈報市政府。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三十七、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各直屬單位應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政府。對重大突發性事件、事故、疫情、災情、案件等,必須於事發後2小時之內報告市政府,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三十八、市政府辦公室要隨時掌握各地、各部門上報的重要事項,並及時向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報告。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九、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每週週末前簡要擬定下週活動計劃,並將主要活動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據此預先做好安排。
四十、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上級機關及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像、頒獎、剪綵等活動。各地和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一般不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和參加,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分工及有關規定,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四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市政府領導同志題詞、題名或簽發賀信、賀電的,應由有關地方和部門事先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市政府領導同志題詞、題名和簽發的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表。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按經批准的方案進行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議和活動,以及市政府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要經領導同志或領導同志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審定。
四十三、市長、副市長出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正職領導出訪,經有關部門會審,秘書長簽署意見,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委書記、市長批准。上述部門、單位的副職出訪,經市有關部門會審,秘書長簽署意見,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批准。四十四、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徵求外辦及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定辦理。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分別經市台辦、僑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出差休假等請示報告制度四十五、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後,應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總值班室。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須本人書面或口頭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及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繫電話報市政府總值班室。
附 則
四十七、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十八、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