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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被害人犯罪

鎖定
關於無被害人犯罪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刑法學上的犯罪,另一種是犯罪學上的犯罪。刑法學是一門規範性學科,其將犯罪認定為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法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從法律層面上對其予以確認。無法律規定的具體被害人的犯罪行為。是犯罪學家埃德温·舒爾1966年提出的新概念。被美國相關文獻稱為無被害人犯罪的有25種犯罪。 [1] 
中文名
無被害人犯罪
外文名
No victim crime
所屬範疇
刑法學,犯罪學
類    別
法律 法學

無被害人犯罪兩種解釋

關於無被害人犯罪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刑法學上的犯罪,另一種是犯罪學上的犯罪。刑法學是一門規範性學科,其將犯罪認定為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法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從法律層面上對其予以確認。而犯罪學上的犯罪是自成體系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客觀存在,即從事實層面上對其予以確認。可見,犯罪學中犯罪概念的外延大於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外延。一般認為,犯罪學上的犯罪,除了刑法規定的犯罪以外,還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不良反社會行為等否定性評價行為。因此,筆者在本文中所指稱的無被害人犯罪是犯罪學意義上的無被害人犯罪,而非刑法學上的犯罪。

無被害人犯罪主要觀點

關於無被害人犯罪的概念,理論界爭議比較大,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法益侵害説。代表人物日本大谷實教授從犯罪的本質——法益侵害出發,明確了無被害人犯罪的內涵,認為無被害人犯罪是指不對法益產生侵害或危險的犯罪,換句話説,無被害人犯罪是專為保護那些法益不明確的社會關係而設立的犯罪。
2、自願行為説。代表人物美國學者埃德温·舒爾於1965年首次提出了無被害人犯罪的概念。舒爾認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雙方同意並且自願交換的行為,如吸毒者與販毒者之間、賣淫者與嫖娼者之間。” 這些行為的“被害人”並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相反他們認為雙方是在平等基礎上進行的利益自願交換者,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不存在誰是被害人的問題。
3、倫理保護説。這種觀點認為無被害人犯罪是指為保護基督教等宗教倫理、乃至道德觀而設立的犯罪,如同性戀、近親相姦等犯罪。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有國內的學者遊偉、王恩海等。
4、無直接被害人説(即社會被害説)。這種觀點認為無被害人犯罪並非真的沒有被害人,只是這些犯罪沒有直接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顯,大體上可以説是侵害了社會法益。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有日本的大冢仁和我國的柯柏生。
參考資料
  • 1.    郭翔、魯士恭. 犯罪學辭典: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