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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

(法律用詞)

鎖定
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宣佈在押人犯無罪並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被告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判後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1] 
中文名
無罪釋放
拼    音
wú zuì shì fàng
方    法
解除其被拘禁束縛
結    果
恢復其人身自由的行為
無罪釋放 無罪釋放
具體條例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並對其予以釋放。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