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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鎖定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際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作為輔助本訴一方當事人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稱為“輔助型第三人”;另一種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稱為“被告型第三人”。 [1-2]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一種制度其法律根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中文名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外文名
accessory intervenor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定義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比較困惑的問題。尤其是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地位的定位方面。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在於,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際上包含着兩種類型,如果不分清這兩種類型,並從不同類型出發,則很難釐清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問題。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一種制度其法律根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訴訟實踐來看,在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際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作為輔助本訴一方當事人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稱為“輔助型第三人”;另一種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稱為“被告型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律規定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常見問題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 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因為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並沒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是輔助本訴的一方當事人對抗另一方當事人。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是訴訟當事人,不具有與當事人相同的訴訟地位。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輔助人,自然在訴訟中無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無權請求調解等。該第三人的地位是輔助其中一方當事人,因此,輔助人的訴訟行為與被輔助的訴訟行為牴觸時,輔助人的訴訟行為無效。
在外國民事訴訟法中,輔助型的第三人除了可以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申請異議外,還可以提起上訴和再審之訴等。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實施攻擊和防禦方法,但從理論上講,既然是輔助當然擁有這些權利,否則無法進行訴訟輔助。不過,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82條的規定,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言外之意,沒有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沒有上訴權。實際上,在理論上並非只有當事人才有上訴權。儘管判決不會直接判決輔助型第三人承擔責任,但由於被輔助當事人敗訴會影響輔助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賦予輔助人上訴權是合理的。
對於申請再審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的主體只限於當事人,因此輔助型第三人就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審判監督體制,而不是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實行的是再審之訴的體制,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啓動再審,檢察機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訴啓動再審,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和檢察機關提供判決確有錯誤的信息,如果法院和檢察機關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或符合檢察機關抗訴條件,就可以啓動再審。
雖然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在訴訟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輔助型第三人不是被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共同訴訟人,因為該第三人和被輔助的當事人與對方之間沒有共同的訴訟標的,該第三人與被輔助的當事人之間沒有共有或連帶關係,該第三人不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主體。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法院對他人作出的判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發生消極影響。
2. 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
第一,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不是對本案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是與他人之間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也稱為“參加訴訟的利益”o)這種利害關係是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告和被告在實體法上的牽連決定的。正是這種利害關係,使法院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處理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單純的事實上、道德上、經濟上、情感上的聯繫不能構成所謂利害關係。不過這種影響究竟是指判決主文中判斷的影響,還是指判決主文以及理由中判斷的影響,在國外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判決主文中的判斷所造成的影響,才能構成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而判決理由中的事實判斷所造成的影響不能成為參加訴訟的根據。另一種觀點則相反,認為判決理由中的事實判斷所造成的影響也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兩種觀點的差異在於後者使第三人蔘加訴訟更容易一些。我國民事訴訟理論沒有嚴格區分訴訟影響的來源,只要第三人認為他人之間的訴訟對自己有不利影響,就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實際情況是,除了擔保糾紛外,在我國很少有人願意主動參加他人之間的訴訟。
第二,所參加的訴訟正在進行。即從被告應訴起,到訴訟審理終結止,一般也是第一審程序中參加。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這一點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相同。
第三,參加的訴訟是他人之間的訴訟。即作為輔助型第三人不能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是第三人。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普通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不是同一的,因此,第三人可以作為普通共同訴訟中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輔助型第三人。
3. 參加的程序
輔助型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參加訴訟的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參加的目的和理由。本訴與參加人的利害關係即為參加的理由。當事人對輔助人蔘加訴訟有異議時應以何種方式提出、法院以何種方式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理論上,當事人有權對輔助人蔘加訴訟提出異議,尤其是被輔助的對方當事人。法院在收到異議書後應當予以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將裁決駁回第三人的參加申請。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同於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要在實體上承擔民事責任,該第三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實際上已經成為訴訟標的,是法院審理和判斷的對象。因此,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定是當事人。雖然是當事人但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又不是本訴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共同訴訟人,與他人之間沒有同一的訴訟標的。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往往是本訴被告民事責任的轉移。由於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要承擔責任,因此擁有上訴權。也因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原則上不在第二審程序中才參加訴訟,否則無法擁有上訴權。但是,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如果需要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應當經其同意,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設立的目的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設立的目的不同於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目的在於試圖一次性解決糾紛,以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實際上,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的訴訟,是將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納入了同一個訴訟中。判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意味着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指向最終發生了轉移,從被告轉移到了第三人,第三人成了實質上的被告。設立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目的就是試圖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主體中發現糾紛的真正責任主體,並讓其承擔責任。
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總是被動地參加訴訟
這是由此種第三人實質上的被告地位決定的,因為將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是不願意主動參加訴訟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2條規定,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蔘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如果説有第三人主動參加,最後被判決承擔責任的情形,也是該第三人主觀上意圖作為輔助型第三人蔘加,但卻轉換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變成被告型第三人。因此,被告型第三人通常是法院通知參加。應當注意,在實踐中,通知參加具有傳喚的效力。如果該第三人在通知後拒不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應作為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人們經常對該第三人是否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實際上是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問題產生疑問。
針對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作了司法解釋。根據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人員應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1)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2)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下列人員應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1)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2)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3)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4)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5)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上述可以列為第三人的人也就是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所謂“列為”,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被動地參加訴訟,並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49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不予准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條規定可謂延續和擴充了合同法司法解釋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
不得作為被告型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由於被告型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實質上更換了法院審理和判決的訴訟標的,因此很容易造成對第三人權利的侵害。這一點已經為最高人民法院所注意。為防止被告型第三人的擴大化,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頒佈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被告型)的範圍作了明確的限制,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下列人員:一是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人;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其提供產品質量的人。(4)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證、商檢局對商品質量進行檢驗的合同中,如果當事人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檢局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要求將它們列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將工商局、商檢局列為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司法觀點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過錯認定上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只有一種即“提起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原審法院起訴提出其對訴訟標的的請求,成為案件的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有兩種方式:一是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主要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也有少數是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正是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是否有明顯過錯的認定上,有明顯的區別。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通過其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無權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當事人也無權申請其參加訴訟,是否參加訴訟,完全取決於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自己意願。同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是其對係爭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獨立的請求權,在判斷其自身權利是否會因為訴訟而受到損害時,一般情況下在訴訟提起後就很容易判斷。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知道訴訟的存在,且能夠了解到訴訟標的基本情況,其就應當參加訴訟,未參加訴訟,又無妨礙提起訴訟客觀事由的,通常可以認定其有明顯的過錯。如有案例,夫妻雙方離婚並分割財產,訴訟中丈夫的父母作為案件的證人出庭作證,對分割財產情況也有很清楚,判決生效後認為其中分割給女方的房屋是其出資資助購買的,侵害了其民事權益,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則認定第三人未參加訴訟,屬於歸責於其本人的原因,因此沒有支持其請求。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在訴訟進行過程中,處理結果出來之前,通常難以判斷。無獨立請求權人即使知道訴訟已經存在,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未申請其參加訴訟,其未申請參加訴訟的,一般不能認定其有明顯的過錯。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
(二)民事訴訟中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案涉糾紛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對原被告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無權在原告已經起訴的案件中對原被告提出訴訟請求,在程序上有依附性。
通常認為“利害關係”指的是一種牽連關係,即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和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主體、客體或者標的物上有同一性,且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對第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會產生預決效力。學理上對“利害關係”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如果敗訴,第三人對該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可以認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有的認為“利害關係”是指訴訟的裁判結果或者認定的事實將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的民事權益或者法律地位。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種類,學理上亦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分為兩類,輔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有的認為還應包括權利型第三人。輔助型第三人是為了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第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被告型第三人是對案件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敗訴,可能導致第三人承擔義務。權利型第三人則是裁判結果和事實認定會影響到他的權利,如在以破產管理人為被告的案件中,案件結果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希望以第三人身份參加到案件中去,監督雙方的訴訟行為。學理上的探討有助於理解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司法實踐中,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是否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代位權訴訟,第二十四條撤銷權訴訟,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關於合同轉讓訴訟,《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對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形作出規定。
《經濟審判中執行民訴法規定》第九、十、十一條對不得將案外人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情形做了列舉:根據第九條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需對案件當事人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權利型第三人並不符合上述條件。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時不得與仲裁條款、約定管轄協議、專屬管轄相沖突。根據第十條規定,如果案外人提供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收貨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提出質量異議,不得通知該案外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如果案外人已經向原被告一方履行了交付貨物或者支付貨款的義務,則不應再通知該案外人蔘加訴訟。上述規定有助於澄清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防止將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案外人拖入訴訟。此外,在連環購銷合同中,前一購銷合同的賣方不交付種類物導致後一購銷合同的賣方不能交付,前後購銷合同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應分別由各自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故在後一購銷合同糾紛中不應將前一購銷合同的賣方列為第三人。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案例分析

青海高院判決祝某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利害關係的認定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裁判要旨

鑑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穩定性,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原告適格性問題上,應當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提起撤銷之訴的原告必須是原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符合時間界限的規定。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案件詳情

2013年9月5日,XX集團法定代表人與劉某簽訂委託書,委託劉某為XX集團委託人,擔任砂路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9日,XXX公司與XX集團簽訂《公路承建合作協議》,由XXX公司修建總長為12公里的野牛溝砂路。同日,劉某、祝某和黃某簽訂《合作協議》。18日XXX公司向XX集團賬户轉賬80萬元保證金,XX集團在扣除管理費2萬元後,將78萬元支付給劉某,劉某將其中77萬元支付給祝某。10月11日,由於未能按約定施工,劉某與XXX公司簽訂《公路承建合作補充協議》,確認XX集團承擔XXX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該工程最終沒有實際施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青民終57號民事判決,XX集團支付XXX公司80萬元。
2016年7月8日,XX集團以劉某、祝某為被告向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城西區法院判決劉某、祝某共同支付XX集團保證金80萬元及利息。劉某不服,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祝某未上訴。該院判決劉某、祝某共同支付XX集團保證金78萬元及利息。祝某訴至青海高院,請求撤銷57號判決關於XX集團向XXX公司支付保證金80萬元的判項。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裁判結果

青海高院經審理認為:一、本案所涉《公路承建合作協議》《公路承建合作協議補充協議》的合同相對方是XX集團和XXX公司,在該案建設工程合同之訴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未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祝某、劉某與黃某的合作關係,也未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首先,建設工程合同之訴的審理結果既未涉及或損害祝某在合作關係中的權益,亦未判決祝某承擔返還或者賠償等任何義務,祝某與該案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次, 城西區法院民事判決是基於XX集團收到XXX公司80萬元保證金扣除2萬元管理費後,將剩餘78萬元轉給劉某,劉某又將其中77萬元轉給祝某的事實,對XX集團與劉某、祝某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作出的處理,而該案判決是基於XX集團和X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而對所涉保證金返回問題作出的處理,二者分屬兩個法律關係,並無必然聯繫,祝某不能成為該案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再次,該案解決的糾紛與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訴訟標的不同,與該案件處理結果不構成法律上的牽連關係,不能作為確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資格的條件。綜上,祝某不是該案的第三人,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二、本案中, 該案判決後,XX集團於2016年7月8日以劉某、祝某為被告向城西區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的審理中祝某知悉57號案判決的存在,並且在該院於9月27日作出判決後,也未提出上訴。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狀落款日期為2017年5月22日,時間關係顯示,其提起訴訟時間已經超過6個月的起訴期間。裁定駁回祝某的起訴。
祝某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專家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祝某是否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和提起訴訟時間是否已過6個月起訴期間。
1.適格主體的判斷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其中的無獨立請求權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在確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時,除了要按照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判斷第三人外,還要結合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實體要件來判斷,即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到其民事權益,如果沒有損害其合法權益,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如果損害其民事權益,再判斷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符合的屬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本案中XX集團和XXX公司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而祝某與劉某之間以及二人與XXX公司黃某之間是合作關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與該合作關係之間並無法律上的牽連,與該案判決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需要強調的是,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資格要嚴格限制,因為這種第三人並不擁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只是原裁判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一種間接的關係。在人與人之間交易多元化、複雜化的現代司法環境下,任何裁判文書都有可能對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產生影響。
2.動態時間界限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訴訟。因此,本案中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訴訟的動態時間截點在2017年4月27日前。這個期限在性質上屬於法定不變期間。向前擴張不符合“法無溯及既往”的基本司法原則,向後延伸超過權利除斥期間,該撤銷權消滅。第三人對其未逾期起訴應當負舉證責任。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關詞條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參考資料
  • 1.    王利明.《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第八版下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
  • 2.    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要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