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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鎖定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包括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 [1]  嚴格意義的無權代理僅指前一種情形,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上述三種情形。 [2] 
中文名
無權代理
外文名
unauthorized agency

無權代理定義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包括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嚴格意義的無權代理僅指前一種情形,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上述三種情形。

無權代理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無權代理法律特徵

(一)行為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二)行為人對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具有代理權。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只要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就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無權代理常見問題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類型

無權代理,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就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行為為效力待定的行為

具體規則是:1、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無權代理設立的民事行為,如果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使無權代理性質發生改變,其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2、相對人有催告權。如果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慾使其有效,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代理行為不發生效力。
3、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呢如果不承認該代理行為的效力,須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銷權,撤銷該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

1、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責任。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2、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的責任。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是無權代理,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權益損害,相對人和行為人就都存在過錯,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按份責任。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1、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
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
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對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為,如以履行義務的行為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承認。追認無權代理行為有效的權利,是被代理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所享有的權利,其法律性質為形成權。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可以向交易相對人作出,也可以向無權代理人作出。一經作出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獲得如同有權代理行為同樣的法律效力,因為追認的表示具有溯及力,無權代理行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應接受因無權代理行為發生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受到了交易相對人催告權的限制。所謂交易相對人的催告權,是指交易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得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要求其在相當期限內作出是否追認表示的權利。交易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追認權的,被代理人應及時行使,不及時行使的,視為拒絕追認。
(2)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為無權代理的一種,屬廣義的無權代理,它是指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此時,該無權代理可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典》第172條明確承認了表見代理制度,確認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不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對人行使撤梢權
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與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相對應,善意的交易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此處的善意係指交易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該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而且該交易相對人也未通過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善意交易相對人一旦行使撤銷權,基於無權代理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就確定成為不生效的行為。交易相對人撤銷權的行使,應注意:第一,應於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行使。第二,被撤銷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不得再為追認。第三,第三人關於撤銷的意思表示,一般應向被代理人作出。
(2)被代理人拒絕行使追認權
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後,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選擇權,代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狀態。若被代理人明確表示拒絕追認或在交易相對人確定的催告期內不作出追認的表示,代理行為即不生效力。
無權代理不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並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依據《民法典》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依據第4款的規定,如果交易相對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無權代理情形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1、含義
見代理為無權代理的一種,屬廣義的無權代理,它是指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此時,該無權代理可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典》第172條明確承認了表見代理制度,確認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法律確認表見代理制度,意在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
2、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制度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行為人無代理權。即行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並無代理權。所謂無代理權,僅指行為人對於正在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代理權,包括根本未取得過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以及曾經取得的代理權已歸於消滅。
第二,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
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民法中“善意”的判斷標準有“積極觀念説”和“消極觀念説”之別。“積極觀念説”是指當特定法律狀態不存在時,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狀態。此時,交易相對人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自己的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狀態。“消極觀念説”則僅要求交易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不存在特定的法律狀態。此時,交易相對人無須承擔舉證責任。表見代理制度中,交易相對人的善意須符合“積極觀念説”的要求,其應就其善意負擔舉證責任。但交易相對人無須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失。
第三,交易相對人基於對行為人擁有代理權的信賴,與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3、如何證明“善意”
通常情況下,交易相對人得通過證明有如下情形存在,來證明自身為善意。
(1)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他並未對該他人進行授權或未就特定民事法律行為對該他人進行授權,交易相對人信賴被代理人的表示而與該他人為交易。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託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但尚未收回代理證書,交易相對人基於對代理證書的信賴,與行為人進行交易。
(3)代理關係終止後被代理人未採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係終止的事實並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證書,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關係終止而仍與代理人進行交易。
(4)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但被代理人能夠證明行為人持有的介紹信或空白合同書系“盜用”的,不發生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
4、表見代理的意義
(1)承認外表授權,外表授權是指具有授權行為的外表或者假象,而事實上並沒有實際授權,外表授權規則的適用使表見代理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2)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對人不因相信表見代理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
(3)保護動態交易安全。
5、表見代理發生的主要原因
(1)被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託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但尚未收回代理證書;
(3)代理關係終止後被代理人未採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係終止的事實,並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證書;
(4)行為人的外觀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認為其是有代理權而與之交易。
6、表見代理發生的法律效力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2)表見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善意相對人主張撤銷時,被代理人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福建省來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案情介紹

1、裁判要旨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且不存在視為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案件詳情
原告(上訴人):某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混凝土公司,乙方)。
被告(被上訴人):福建省來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來X公司,甲方)。
2013年9月1日,案外人萬偉以被告福建來X公司的名義與原告XX混凝土公司簽訂了某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運輸合同,主要內容為:1.工程名稱:明品福4號凍庫挖樁;2.工程地點:九某區白市驛;3.工程概況:196根挖孔樁(約3000立方)混凝土;4.預拌砼供應時間:從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5.結算確認供應量的辦法:甲、乙雙方每月25日結清當月預拌砼供應量,填寫結算單據,並由雙方現場負責人員簽字或蓋章(項目部章或公章)生效;6.結算確認貨款金額的時間:乙方應在每月28日前提交當月的砼供應量合計價款,甲方應在乙方提交月結算單後3日內核定金額並蓋章(單位公章或項目部章)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視為甲方認可乙方提供的月結算量,月結算量累計金額即為該工程總決算金額;7.付款條件:甲方從第一次澆築混凝土開始,30天內用完全部所需混凝土(約3000立方),從最後一次使用乙方混凝土次日起,30天內向乙方付清全部混凝土款;8.甲方指定的本工程項目負責人為向小龍;9.費用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訴訟費等由違約方或責任方承擔;10.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貨款,每延遲一天,以逾期支付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違約金。2013年9月21日至2013年10月25日,原告共向萬偉供砼方量1511立方米、金額(含運費)465385元;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原告共向萬偉供砼方量290立方米,金額(含運費)88590元。上述合同中加蓋的印章不清晰,原告主張該印章的名稱為“福建省來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西部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工程項目經理部,本合同用章僅限業務聯繫,”但被告對該印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抗辯印章不清晰,應是“非合同用章而不是本合同用章”;原告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該印章;證人萬偉當庭陳述,該印章的名稱為“福建省來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西部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工程,本合同用章僅限業務聯繫,項目經理部”。2014年2月24日,萬偉以被告名義給原告出具確認單I份,內容為:“經雙方核實,截止2013年11月25日,我公司尚欠你公司明品福4號凍庫挖空樁基工程混凝土款553975元(大寫:伍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圓整),其中已結算金額(465385)元,未結算金額(88590元)”。萬偉認可收到了上述價值的混凝土,並將該貨物用於結算單中載明的工程。
另查明,萬偉以被告名義與業主方某明品福物流有限公司簽訂了4號冷鏈倉庫基礎(人工)孔樁基施工合同,該合同中沒有被告的印章,僅有萬偉的簽名。審理中,萬偉作為原告的證人出庭作證,其自認僅代表自己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且認可業主方是通過被告轉交工程款。被告與萬偉之間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萬偉以被告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等並未取得被告的書面授權,也未向被告支付管理費。被告福建來X公司是中國西部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一期東區的承包方,承包範圍包括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初裝修、機電設備安裝、給排水安裝、空調設備安裝、消防設施安裝、鋼結構安裝,被告的中標範圍包括萬偉實際施工的4號凍庫挖樁工程。被告在該項目上的項目部未經工商登記註冊,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萬偉系被告的員工,也沒有證據證明萬偉被任命為項目經理。審理中,被告抗辯其雖然中標了整個工程,但業主方直接指定由萬偉負責涉案工程的施工。
又查明,2014年,原告與某金牧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事務委託合同,約定:“本案實行風險代理,甲方以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確認的本金和違約金為基數,按20%比例計提律師服務費支付給乙方。”
再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福建來X公司在一張便條上註明:“今收到萬偉處4號庫基礎資料一套。其中差商品合格證、鋼筋原材複檢報告、岩心差1組、鋼筋配料表、竣工圖四套。備註:巖芯132號、111號、143號送檢軸線位置錯誤,焊接送檢數量不夠,約差10組,且所有資料差設計及地勘簽字。”同時,涉案工程業主方某明品福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該便條上註明:“請4號冷庫孔樁萬偉班組,根據來X公司資料意見,將以上專業資料補辦齊備,交付來X公司統一整理歸檔,來X公司出具補缺資料確認齊備後,我司按照約定付清尾款。”
XX混凝土公司訴稱,不論被告是否認可印章的效力,鑑於原告已經實際履行合同,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履行,被告就應該支付貨款。被告與萬偉的法律關係不論是掛靠還是內部承包關係,均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均應由被告承擔責任。按合同約定,被告應於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上述貨款,原告經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1.被告支付貨款553975元,並以553975元為基數,從2013年11月 26日起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商業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資金佔用損失;2.被告支付律師費140795元;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福建來X公司辯稱,1.被告與原告沒有任何經濟合同;2.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陳偉,而不是萬偉,且被告沒有叫萬偉的員工;3.原告提供的合同中沒有被告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被告與第三方簽訂合同時,都會按照要求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因此,原、被告之間未建立任何經濟關係,故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無權代理裁判結果

某市九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侵犯。被告福建來X公司不是合同相對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可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萬偉以被告福建來X公司的名義與原告XX混凝土公司簽訂了某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運輸合同,但該合同印章不清晰,被告對該印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加之,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萬偉有權利代表被告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合同上面加蓋的印章系被告所有、使用,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應推定萬偉與原告簽訂了買賣合同,被告不是合同相對人。此外,萬偉作為原告的證人出庭作證,其自認僅代表自己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且認可業主方是通過被告轉交工程款,可以直接印證被告關於“業主方直接指定萬偉負責涉案工程施工”的抗辯,應推定萬偉系4號凍庫挖樁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綜上,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萬偉有權代表被告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證據證明買賣合同上的印章屬於被告,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立法後果,本案合同相對人是萬偉,而不是被告。被告福建來X公司無需履行合同義務。法院認為,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章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此外,表見代理中相對人是否善意無過失,是對相對人訂立協議時主觀心態的判斷,至於相對人於代理行為完成後,是否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權,並不影響表見代理的認定。本案中,原告與萬偉簽訂買賣合同時,並未審查萬偉有無代理權,以及代理權限,且涉案買賣合同中的印章明確載明“僅限於業務聯繫”。按照文意解釋原則,業務聯繫僅指訂立合同之前的溝通、洽談,不包括訂立正式的買賣合同。加之,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擁有、使用該印章,因此,法院認為,原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審慎的注意義務,應推定原告具有過錯,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
另外,除非實際施工人被任命或者被視為項目經理,否則,實際施工人以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簽訂的買賣合同對建築施工企業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實際施工人有建築施工企業明確授權、建築施工企業明確追認以及買賣合同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除外。本案中,萬偉作為實際施工人,與被告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任命萬偉為項目經理,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萬偉以被告名義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該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據此,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利息以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某市九某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某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向某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某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與案外人萬偉簽訂合同時,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並未審查案外人萬偉是否有被上訴人來X建設公司的授權以及代理權限,且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某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運輸合同在“甲方”(萬偉)處加蓋的一枚印章,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也未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來X建設公司擁有、使用過該枚印章,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並未履行審查注意義務,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具有過錯。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上訴認為構成表見代理,應當舉示相應證據證明案外人萬偉的代理行為存在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但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並未舉示案外人萬偉代理行為的相關證據,故一審法院認定案外人萬偉不構成表見代理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上訴人XX混凝土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權代理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外人萬偉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案外人萬偉是否構成無權代理?
一、案外人萬偉不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並基於此信賴而與行為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三種情況。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宗旨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一是客觀上具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根據,此為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二是相對人誤認為無權代理人有權代理,且對此誤認善意無過失,此為表見代理的主觀要件;三是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民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徵。表見代理的類型主要有:被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向相對人表示以某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並未對該人進行代理授權;被代理人將證明代理權存在的文件交與某人,或者該人從其他途徑獲取這些文件,相對人信賴這些文件而與該人交易,被代理人事實上對該人並無授予代理權的意圖;代理關係終止後被代理人未採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係終止的事實並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證書,造成相對人不知代理關係終止而仍然與代理人交易等。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符合構成要件的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能夠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但是相對人卻有權在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之間進行選擇。相對人在選擇了表見代理或者狹義的無權代理之後,不能再另行主張其他代理。因為表見代理制度本身對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許相對人重複行使選擇權,將會帶來更不公平的結果,有悖於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宗旨。
本案中,原告與萬偉簽訂買賣合同時,並未審查萬偉有無代理權以及代理權限大小等事項,而且涉案買賣合同中的印章明確載明“僅限於業務聯繫”。按照文意解釋原則,業務聯繫僅指訂立合同之前的溝通、洽談、協商等事項,並沒有將訂立正式的買賣合同等事項包括在內。再加之,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擁有、使用過該印章。因此,原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審慎的注意義務,應當推定原告具有重大過失,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應當向相對人承擔責任。
二、案外人萬偉構成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代理行為其它要件都已具備而只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代理。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無權代理的特點是:一是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二是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三是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
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兩種:一是本人追認;二是視為本人同意。在不存在本人追認或不存在視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代理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如果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如果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一實質特徵上同於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由本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本人舉證不能,則構成表見代理。
本案中,案外人萬偉作為實際施工人,與被告未簽訂過任何書面合同,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任命萬偉為項目經理,故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萬偉雖然以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本案既不存在被告追認,也不存在視為被告同意的情況,故萬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依法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該代理行為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萬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案外人萬偉的行為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表見代理,被告不應當向原告承擔責任;本案案外人萬偉的行為既不存在被告追認,也不存在視為被告同意的情況,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權代理,由行為人萬偉承擔責任。(梁某,李某;某市九某區人民法院)

無權代理相關詞條

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參考資料
  • 1.    王利明.《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第八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
  • 2.    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要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