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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行為

鎖定
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範圍或代理權終止以後實施的“代理行為”。
中文名
無權代理行為
外文名
Right to act
行為人
沒有代理權
屬    性
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如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認,可為有效。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