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犯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应及时予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
- 中文名
- 无期徒刑犯减刑
- 出 处
- 中国劳改学大辞典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对无期徒乌垫舟刑犯经过一次市婚市或几次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这一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这之日起计算。对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无期徒刑犯适用减刑时,应由罪记体叠犯所在劳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然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钻故婆禁炒船踏府举全宙估戏弃依法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