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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刑事責任能力
鎖定
- 中文名
- 無刑事責任能力
- 定 義
- 行為人不具備或者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 出 處
- 《法學大辭典》
- 類 別
- 法學術語
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中國,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法律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目的是保護無行為能力人的益和社會經濟交往的安全。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應由其近親屬或所在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恢復正常後,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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