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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

鎖定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負責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1] 
中文名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
辦公地址
烏蘭浩特市五一北大路綜合執法局四樓 [3]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政策文件,監督實施有關規程和標準。
(三)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全市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照統一部署,牽頭建立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佈局工作,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佈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上級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按權限協調指揮全市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全市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我市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全市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權限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推動市有關部門、鄉鎮、辦事處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按權限協調指揮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八)協調指導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防火期內進入林區通行證和野外用火許可證核發,負責涉河建築防洪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機構依法行駛物資調用權和緊急使用權,負責全市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指導全市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九)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興安盟、烏蘭浩特市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級原則、堅持以屬地監管為主,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堅持以屬地監管為主,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指導全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市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四)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應急管理局應加強優化統籌市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市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援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羣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上級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指導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氣象局、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佈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按授權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和火險、火災信息發佈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4)市有關部門、鄉鎮、辦事處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令。
(5)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及森林草原火災初期應急處置等工作。
(6)根據實際情況,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協商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市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市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1]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人員編制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行政編制10名。設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4正)。 [4]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領導分工

袁 欣(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負責主持應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直管黨建工作、人事工作。
李海波(市應急管理局局長):負責應急管理局全面業務工作,直管辦公室、工會、財務工作。
李建軍(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負責分管市安委會辦公室、應急調度指揮中心。負責市安委會辦公室、應急調度指揮中心綜合協調、政務公開工作。
張文剛(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基礎股、防滅火管理股。負責工貿等行業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許立明(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負責分管機關黨建人事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防汛抗旱股、減災救援保障股。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趙 鶴(市應急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全面業務執法檢查工作。 [2]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行政綜合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檔案管理、管理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勞動工資、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應急調度指揮中心。
依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佈市預警和災情信息,協調全市範圍內的救援力量,並根據需要向盟應急管理局申請增援工作,銜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綜合防災減災工作信息接收、統計、上報工作。
(三)綜合管理一股。
(1)統籌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應急預案演練工作,承擔全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全市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落實上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保障辦法並組織實施。
(2)堅持以屬地監管為主,負責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
(4)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承擔直接監管行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
(5)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各自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6)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全市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全市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7)承擔市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編制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健全市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定有關科技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綜合管理二股。
(1)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市鄉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
(2)組織協調全市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定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全市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上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羣眾、因災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羣眾生活救助。
(3)組織協調全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
(4)建立市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市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工作。
(5)組織協調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市較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協助配合上級和盟委、行署有關國際合作和救援的工作。
機關黨建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等工作,指導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 [1]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下設所屬單位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市委相關工作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承擔全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承擔全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工貿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執法,以及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有關應急搶險和災害救助、防震減災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監管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應急管理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執法檢查,依法對相關單位及人員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四)負責參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五)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接受的舉報、投訴案件,負責查處上級機關交辦和局機關及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
(六)負責全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執法計劃,加強和規範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
(七)完成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烏蘭浩特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單位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建、信息、人事、財務、安全、紀檢等工作。負責制定、修改綜合行政執法局大隊的業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大隊承辦案件、案卷評查和統計彙總及執法案卷管理工作;負責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案件的審查受理工作;承辦大隊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執法裝備器材、車輛的管理;負責對各執法中隊每年的目標管理任務進行研判並提出初步意見。
(二)執法一中隊、執法二中隊、執法三中隊、執法四中隊、執法五中隊。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查處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參與調查和處理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責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