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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公安局

鎖定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公安工作計劃,指導和部署公安工作。
中文名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
辦公地址
烏蘭浩特市工業北大路111號 [1] 
性    質
政府機關
登記管理單位
烏蘭浩特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1]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建制沿革

1946年8月,王爺廟街政府設公安科,有科長1人,科員3人,公安科下設拘留所,12月,成立主爺店街自衞總隊,段總隊長(街長兼),政治委員(共產黨幹部擔任)各1人,有隊員百個人,分理有政府和街內5個區,同公安科共同管理王爺廟街社會治安,並管理為留所。
1947年12月,成立市公安局,局內設秘書股、治安股、行政股,人員10餘人,業務直核歸內蒙古自治政府公安部領導。同時:成立市公安局警衞排。
1947年,原王爺廟街公安科拘留所劃給市政府司法科,改為監獄。
1948年初,在愛國、新生、和平、鐵西和南區5個區政府各設1名公安助理。
1948年3月,警衞排擴編至3個排,改為烏蘭浩特市公安隊,共70餘人。第一排設消防班,人員14人。
1948年11月,興安盟公安處成立,市公安局業務轉歸公安處領導。
1949年12月,以公安隊消防班為基礎,組建烏蘭浩特市消防隊。
1950年1月,市公安局與科右前旗公安局合併,成立旗市公安局。
1950年2月,本市取消愛國、新生、和平和南區的區建制,改設街道委員會。市公安局設愛國街、新生街、和平街、勝利街(原南區)和鐵西區5個公安派出所。
1950年8月,成立市公安分局,設正、副分局長各1人,秘書、治安幹事和事務員各1人,仍轄上述5個派出所。市公安隊設交通班負責市內交通管理。
1951年2月24日,撤銷市公安分局,重組建市公安局,設偵訊、治安、秘書3個股,人員24人,仍轄原來的5個派出所。是年,市政府司法科將監獄移交給市公安局。
1952年初,局內增設經保股。年底,撤銷交通班。
1953年7月,偵訊股改稱政保股。
1953年9月,撤銷和平和郊鄉(原鐵西區)派出所,郊鄉設公安特派員。
1953年11月,局內增設執行股。
1954年春,撤銷市消防隊,市公安局抽調少數民警負責消防工作,1955年初,秘書股改稱秘書室。
1955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專區、縣公安部隊編為人民武裝警察的命令,市公安隊改為民警隊,仍隸屬於市公安局。
1956年,市公安局執行股改稱預審股。
1957年4月,重建市消防隊。10月組建拘留所。
1958年8月撤銷市公安局,設市公安分局,業務歸科右前旗公安局領導。分局編制9人,轄新生、愛國、勝利3個派出所,郊鄉設農保幹事,原市公安局監獄歸併到科右前旗公安局監獄。撤銷市民警隊。
1959年8月,撤銷勝利派出所,成立郊鄉派出所。
1961年,市消防隊改為消防中隊。
1966年4月,新生、愛國、郊鄉3個派出所分別改稱烏蘭浩特第一、第二、第三派出所。
1967年9月5日起,中國人民解放軍科右前旗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對烏蘭浩特各派出所實行軍管。
1969年初,恢復新生、愛國、郊鄉3個派出所原稱。
1970年1月,各派出所歸科右前旗人民保衞部領導。
1972年6月~1978年,烏蘭浩特地區交通、消防和自行車管理工作由科右前旗公安局管理。
1979年1月8日,設立烏蘭浩特公安分局,局內設刑偵組、治安組和秘書組,共10人,分管新生、愛國、郊鄉3個派出所和交通隊,兼管科右前旗消防隊業務。
1980年6月,增設鐵西派出所。
1980年10月21日,撤銷烏蘭浩特公安分局,成立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局內設政保科、內保科、治安科、預審科、技術科、消防科、政治工作辦公室、有線辦公室(1981年改稱信訪辦公室)、刑警隊;外設交通警察隊(領導自行車管理所)、看守所、收容審查所、行政拘留所和興安(原新生)、愛國、鐵西、城郊4個派出所,共106人。原科右前旗消防中隊改為烏蘭浩特市消防中隊。
1981年4月,增設和平、勝利街派出所。
1981年11月,成立烏蘭哈達、義勒力特、居力很3個派出所。
1987年2月,設立巡邏警察隊。
1987年4月,成立都林街派出所。
1987年12月,成立市場派出所。
1989年11月25日,城郊派出所劃分為南郊和北郊2個派出所。
1990年8月20日,愛國派出所分為愛國、五一2個派出所。
1990年9月,局內增設法制科。 [4]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二)掌握影響烏蘭浩特市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全市社會治安的各種動態,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參與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的偵察、調查;協調處置嚴重危害全市社會安定的有重大影響的治安事件和騷亂事件。
(四)負責全市户籍、出入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及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局各部門制度建設和執法工作,負責全市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審核、審批及對報送的各種案件進行審查把關、定性。
(六)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保障公安信息通信網絡的正常運行。
(七)指導、組織實施公安科技工作。
(八)組織實施對犯罪分子、嫌疑分子的拘留、搜查、收審、逮捕、看管、教育工作。
(九)負責全市各轄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控制轄區治安、刑事、火災及重大事故的發生。
(十)負責本局幹部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擬定全局各部門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公安宣傳規劃,並具體組織實施。查處、督辦公安隊伍中的違法、違紀現象。
(十一)領導和監督消防部隊工作,負責國家財產、國家機密和要害部門的安全保衞工作,負責重大會議、重要來賓的警衞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承辦上級公安機關及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領導分工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局長:劉洪波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趙海龍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劉曉民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孫顯策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毛廣和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政委:劉國峯 [2]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內設機構

一. 執法勤務機構
1. 指揮中心(辦公室)
2. 國內安全保衞大隊
3. 刑事偵查大隊
4. 交通管理大隊
5. 治安管理大隊
6.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二. 綜合管理機構
1. 政工監督室
2. 警務保障室
3. 法制室
三. 派出所及監管場所
1. 興安派出所 9. 北郊派出所
2. 和平派出所 10.烏蘭哈達派出所
3. 勝利派出所 11.義勒力特派出所
4. 愛國派出所 12.衞東派出所
5. 鐵西派出所 13.太本站派出所
6. 都林派出所 14.葛根廟派出所
7. 五一派出所 15.鋼鐵派出所(治安所)
8. 南郊派出所 16.監管大隊(三所)
負責收集、掌握、報告涉及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報信息;按照規定辦理行政、刑事案件,協助專業部門、警種破案;負責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危險物品和新興重點行業治安管理;參與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和先期處置;接受羣眾報警求助,落實便民利民措施,指導、監督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內部治安保衞工作。組織、指導羣眾開展治安巡邏、鄰里守望等多種形式安全防範平安創建活動,構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治安派出所
鋼鐵治安派出所。負責維護盟委、盟行署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負責盟黨政大樓內部的治安管理,預防、控制、妥善處置盟黨政大樓及周邊地區發生的羣體性事件、火災事故和突發性治安事件。
監管場所
1.看守所(監所管理大隊)。負責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2.拘留所。負責對全市行政拘留人員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人員進行拘押、教育、管理,保障安全,保護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 [3] 

烏蘭浩特市公安局聯繫方式

地址:五一北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