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鎖定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兼掛烏蘭察布市宗教事務局、烏蘭察布市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所屬地區
烏蘭察布市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起草全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對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對旗縣市區民族、蒙古語文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指導各旗縣市區民族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民族鄉,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脱貧攻堅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
二、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文件收發、打印、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接待等工作。
三、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負責委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民族科
一、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市有關民族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做好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工作。
二、指導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承辦民族成分管理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
三、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參與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組織申報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和少數民族貿易及特需商品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研究全市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衞生、新聞出版,社會發展事業的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和建議。
蒙古語文科
一、對接自治區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民族語文處、八協工作處工作,承擔全市民族語文行政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等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指導蒙古語言文字政策法規的實施。
二、規範全市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糾正錯譯、錯寫和不譯等問題,提高蒙漢文的對照使用,對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公章、文件頭、公用信箋、錦旗、獎狀、會標、證書等進行不定期檢查,擴大蒙漢文並用的使用範圍。
三、加大《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宣傳力度,負責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推廣工作;加強蒙古語文翻譯人員的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翻譯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有關蒙文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
古籍整理辦公室
一、負責全市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保存、保護、出版工作,包括政治、哲學、法律、歷史、宗教、軍事、文學、語言等,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做貢獻。
二、開展少數民族古籍整理方面的研究工作,對各旗縣的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進行指導。
三、參與制定全市民族古籍保護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有關民族古籍的學術研究和協作交流活動,承辦市民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3]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現任領導

主任:雲舒平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