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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民政局

鎖定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中文名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
外文名
Wulanchabu civil affairs bureau
政    府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
地    區
內蒙古自治區
工    作
負責烏蘭察布市民政
設    置
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委託代管的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卹、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四)擬定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指導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培訓與就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和統計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市性救災捐款工作;承擔自治區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着人員的救助工作。
(七)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行政區劃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旗縣市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定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執行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執行殯葬工作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兒童救助和兒童收養管理工作。貫徹國家婚姻法律、法規、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烏蘭察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政府和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1]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公文運轉、重要文件起草、機要保密、安全保衞、檔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接待、民政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協調有關方面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起草有關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局機關好規範性文件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和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三)優撫科
貫徹執行優待撫卹政策;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卹、補助標準;貫徹落實羣眾優待社會統籌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辦法及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革命傷殘軍人輔助用具配置,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
(四)救災科(烏蘭察布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自治區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辦法、措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承辦上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工作;承辦市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城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貫徹執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規、政策,執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六)局機關支部、工青婦
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貫徹執行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同腐敗行為作鬥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瞭解、反映羣眾的意見,維護羣眾的正當權益,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羣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科(烏蘭察布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貫徹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八)安置科(烏蘭察布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的方針、政策;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烏蘭察布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專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區劃地名科)
貫徹保障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羣體社會福利救助政策;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貫徹殯葬工作政策法規;貫徹收養工作法律,審批涉外收養,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管理;指導全市開展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辦法、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組織、協調旗縣市區、鄉鎮蘇木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旗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信息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以及市政府信息化建設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民政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各旗縣市區民政局和民政直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並做好技術支持和督促檢查;負責市民政局局域網、門户網站等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其它有關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起草全市有關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編制全市年度救助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全市資金分配方案和對資金使用的監管;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各項救助制度實施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制定全市有關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受理全市有關工作的諮詢、投訴工作和行政複議工作;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在各項救助工作中違法違紀人員和保障對象;負責全市各項救助統計彙總、檔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計算機網絡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各項救助標準,並負責標準的調整和上報備案工作;
(十二)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擁軍優屬、法規政策。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活動;組織協調雙擁領導小組成員開展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市委、政府對部隊、軍人家屬、優撫對象的慰問工作;檢查督促各項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相關政策、制度的落實;協調軍地雙方關係。
(十三)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老齡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老年相關政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研究人口老齡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為黨委、政府制定老齡化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組織協調老年方面的重大活動,指導基層老齡工作,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積極發展老年福利事業。
(十四)慈善、捐贈接收站
負責有關捐贈接收規章計劃的制定;組織發動大災之年全市的集中捐贈活動;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負責全市範圍內捐助款物的調劑、分配和信息發佈工作。 [2]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現任領導

吳雲霞 局長 [4] 
程天福 黨組書記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