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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54號)精神,2002年8月原烏盟地礦局和原土地管理局機構合併成立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內設八個科室、下設八個局屬二級單位八個、局屬分局二個。全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共156人,其中(男104人,女52人)。中共黨員81人,研究生學歷3人、大學學歷64人、大專學歷79人、中專及以下10人
中文名
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
地    址
烏蘭察布

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

(一) 承擔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烏蘭察布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烏蘭察布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全市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指導旗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和實施國家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承擔烏蘭察布市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全市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參與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彙總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烏蘭察布市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弄過天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職責。指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組織烏蘭察布市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旗縣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評估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監理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權限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實施烏蘭察布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為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烏蘭察布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監管、評審驗收和成果處置;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權限內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成果;統籌、管理、監督、協調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款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止工作,擬定、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行資產,參與管理烏蘭察布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組織編制烏蘭察布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測繪事業工作。
(十六)承辦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直屬單位

地質環境監測站 [2] 
土地勘測規劃院
土地登記整理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信息中心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地質勘查項目管理中心

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現任領導

現任領導如下:
黨組書記、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黨組成員、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
調研員
調研員
高建國
副調研員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