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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公安局

鎖定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是主管烏蘭察布市公安工作的政府組成部門。下設十二個旗縣市區公安局,三十個業務部門,接受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 [1] 
中文名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
機構隸屬
烏蘭察布市政府
機構性質
政府部門
業務主管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主要職能

1、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保衞工作;
2、掌握全市影響政策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有關對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3、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處置治安事故和騷亂,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管理特種行業和危險物品;
4、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5、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6、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衞工作;
7、依法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8、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
9、負責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10、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1、依法負責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有關工作;
12、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
13、負責市局直管部門的公安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指導公安分縣局的裝備、財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14、制定、實施全市公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訓以及公安宣傳,按權限管理幹部和警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查處本市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15、領導本市公安消防、警衞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6、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組織結構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機構設置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現設紀委、政治部、辦公室、指揮中心、警務督察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入境管理局、治安警察支隊、法制支隊、審計處、交通管理支隊、刑事偵查支隊、民警培訓支隊等30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分局。 [2]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領導機構

柴悦 局長 [6]  [9] 
張璽良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王葛清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侯文俊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張 威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王海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孟志軍市公安局調研員
潘新利 市公安局副調研員 [3]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單位榮譽

2019年3月,被公安部授予“集體一等功集體”。 [4] 
2021年5月,被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評為“內蒙古自治區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 [5] 
2021年12月,被全國婦聯授予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稱號。 [7-8] 
2022年5月,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被表彰為“全國優秀公安基層單位”。。 [10-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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