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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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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水務局是烏海市人民政府的下設機構。
中文名
烏海市水務局
性    質
烏海市人民政府下設機構

烏海市水務局機構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轄區內重要河流、水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國家、自治區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項目。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對轄區內重要河流、水域和地下水水位、水量實施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編制全市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轄區內重要河流、水域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市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權限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配合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和監測工作。負責市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指導農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區水能資源開發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區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跨區域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市水務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與烏海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的職責分工。行政審批事項劃轉後,由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依法履行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複核及決定送達等職責,及時將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推送至市水務局。市水務局不再承擔已劃轉事項審批職責,主要承擔政策法規研究、制定規劃標準、事中事後監管等職責,協助做好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工作,配合做好現場勘驗、專家評審等相關工作,及時將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廢改立”情況、審批事項監管情況推送至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1] 

烏海市水務局機構設置

烏海市水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市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工程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財務和資產管理,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水利統計工作。
(三)河湖和運行管理監督科。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轄區內重要河流、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四)水利和水保科。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監測。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區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五)水政和水資源管理科。負責組織起草相關政府規範性文件,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協調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等工作。 [2] 

烏海市水務局下屬機構

1.烏海市水政監察支隊
負責依法收繳全市各用水户的水資源費。負責水資源評價、論證、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水資源管理信息服務。負責辦理取水許可審批、年檢、辦證、承辦水行政聽證、複議、應訴和賠償等具體工作。配合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辦市水務局、自治區水政監察總隊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烏海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參與制定全市工業、農業、服務業的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和限制發展項目名錄,限制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發展。對於新建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方案進行審查和把關。做好節約用水器具的推廣工作,督促使用的非節約用水器具的改造,挖掘節約用水的潛力。制定“節約型用水器具名錄”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錄,並向社會公佈。禁止消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產品以及通過節水產品認證的用水器具。大力開展節水宣傳工作,總結推廣節水經驗,定期表彰和獎勵先進,提高全市人民的節水意識。加強節水技術的領導工作,積極推廣先進節水經驗和先進成果,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3.烏海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實施進行監督,發放《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徵收水土流失防治費。負責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預報。對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進行督促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訓。
4.烏海市河道管理所
負責巴音陶亥至新地共105公里黃河段內的黃河防洪堤、護岸工程及黃河控導工程設施的日常管理、養護、維修。受水務局委派,對黃河範圍內水利工程施工項目進行質量、計量管理,並負責全部施工資料的收集、編撰、整理和歸檔工作。
5.烏海市防汛調度中心
針對我市每年黃河凌汛、伏汛、山洪等自然洪澇災害,有組織有計劃的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防汛工作。大力宣傳提高羣眾防災減災意識。完善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掌握洪水規律和信息。制定防禦不同類型洪水的預案,研究洪水調度和防汛搶險的最優方案。探討和研究防汛信息化建設。總結防汛經驗,並提出防汛工作的重點。
6.烏海市水利工作隊
負責全市水利科技知識的普及和人員的技術培訓;水利事業新技術推廣與應用;水利工程項目調研、前期論證、可行性研究,示範項目的技術指導、建設管理和質量監督;協助上級機關編制全市水利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受上級部門委託、為全市城市、農林牧的防洪、排水、給水和農用渠系建築物工程進行勘測、設計等技術服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利科技信息服務、課題研究、技術諮詢和評估等工作。
7.甘德爾河管理所
負責甘德爾河河道與湖區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負責橋閘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負責甘德爾河防洪管理,確保汛期洪水安全下泄。

烏海市水務局現任領導

局 長:李和平 [3-4] 
黨組成員、調研員:吳勇,男,中共黨員,1955年12月出生,大學學歷,協助局長負責水利學會工作,分管局農區水利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左英,男,中共黨員,1966年6月出生,研究生學歷,經濟師,協助局長負責水政水資源、節約用水、水土保持工作,分管局水政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和平,男,中共黨員,1969年9月出生,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協助局長負責防汛抗旱、水利規劃設計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要立軍,男,中共黨員,1964年10月出生,大學專科,審計師,協助局長負責黨建、紀檢、老幹部等工作,分管局辦公室。

烏海市水務局所獲榮譽

2022年3月27日,烏海市水務局水政和水資源管理科被烏海市確定為全國“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擬推薦對象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