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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鎖定
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共設10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法制宣教科、市容環衞監察科、市政公用監察科、園林綠化監察科、建設項目執法監察科、規劃監察執法分局、考核稽查分局、低碳產業園執法分局、濱河分局。 [3] 
中文名
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辦公地址
烏海市市府大道3號
性    質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領導分工

劉兵 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局工作。 [5] 
於江 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市局辦公室、市政公用監察科、建設項目執法監察科、機關黨委、工會、包聯共建工作。 [6] 
張立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市公用事業中心,市局辦公室、市政公用監察科、園林綠化監察科、考核稽查執法分局、烏海經濟開發區低碳產業園執法分局、工會、包聯共建工作。
魏定立 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園林綠化監察科、規劃監察執法支隊和烏海經濟開發區低碳產業園執法工作。
閆穎 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法制宣教科、市容環衞監察科、考核稽查執法支隊、濱河執法支隊。
王鈺嵌 二級調研員:協助魏定立副局長負責烏海經濟開發區低碳產業園執法支隊工作。 [6] 
王永昌 副調研員:協助局長分管法制科工作。
劉建蒙 四級調研員:協助張立華副局長負責市政公用監察科、園林綠化監察科工作。 [1-2] 

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職能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城市管理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負責擬定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各項工作規範、行為規範和業務考核辦法。
(二)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業務培訓、 普法教育、法律宣傳、 考核評價。負責對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等進行安排部署、組織指導、檢查督辦、考核評價。 負責對烏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負責對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衞生管理方面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負責對城市公共場所、道路、綠地等環境衞生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置等工作。
(四)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負責對企業和個人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要求,違法違規挖掘、 侵佔、破壞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包括水、電、暖、氣等地下管網)等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擅自佔用公用設施用地和在公用設施用地上私搭亂建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工作。
(五)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負責對非法破壞園林綠地及附屬設施,以及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要求對城區園林綠地實施砍伐、 移植、 佔用等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工作。
(六)負責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方面的執法工作。負責對城區道路名牌、指示牌、導視牌等違規設置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户外廣告招牌的管理,對違規設置户外廣告招牌以及亂貼、 亂噴小廣告等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城市公共空間規劃的具體實施、建築物立面和建築物色彩審批後違規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違規設置 “城市傢俱”(變電箱、報刊亭、公共交通站亭等)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城市建設規劃方面的執法工作。 負責對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城鄉規劃範圍內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建設用地上未經規劃、施工許可建設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對各類建設工地、拆遷現場的場地圍擋, 渣土堆放、 清運,施工道路硬化,出入口清洗設施設置等行為的監管,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對城市夜景景觀亮化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負責對違規破壞照明和亮化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工作。
(九)負責城市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杆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執法工作。
(十)負責城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執法工作。負責户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 違法違規停放車輛等執法工作。負責對停車場設置的審批以及未經審批和未按審批要求, 違規設置停車場等行為的監管, 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 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或住宅小區等公共區域搭設靈棚、停放遺體、吹奏喪事鼓樂、焚燒祭品、鳴放鞭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數字城管監督指揮工作。
(十五)承擔烏海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十六)完成烏海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