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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台詩案

鎖定
烏台詩案發生於元豐二年(1079年),時御史何正臣上表彈劾蘇軾,奏蘇軾移知湖州到任後謝恩的上表中,用語暗藏譏刺朝政,隨後又牽連出大量蘇軾詩文為證。這案件先由監察御史告發,後在御史台獄受審。據《漢書·薛宣朱博傳》記載,御史台中有柏樹,野烏鴉數千棲居其上,故稱御史台為“烏台”,亦稱“柏台”。“烏台詩案”由此得名。
中文名
烏台詩案
外文名
Wu Tai Poetry case
發生時間
1079年(宋神宗元豐二年)
主要人物
蘇軾
導火索
湖州謝上表
事件性質
文字獄

烏台詩案背景介紹

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參知政事,主持變法改革。由於蘇軾與變法派的政見不合,遭受排擠。蘇軾自覺在朝廷無法立足,於是申請外任。在神宗的直接干涉下,蘇軾於熙寧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之後又分別擔任密州、徐州湖州知州。在任職上,蘇軾看到了新法執行過程中的諸多流弊。 [1]  像涉嫌朝廷放貸的青苗法兩浙路嚴苛的食鹽專賣法、鼓勵人告密手實法等, 蘇軾都極為反感,於是便形諸吟詠,對新法實行過程中出現的弊端進行批評和諷諫。而在當時,王安石早於熙寧九年(1076年)二次罷相,變法事業的主導者已經從王安石變為神宗本人。當時變法已經成為皇帝親自部署的既定國策,反對變法就是反對神宗的既定決策。 [2] 

烏台詩案案件始末

烏台詩案起因

王銍《元祐補錄》記載:最先把蘇軾作詩諷刺新法舉報給朝廷的是沈括。熙寧六年(1073年), 沈括以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的身份到浙江巡查新法實行的情況,看到蘇軾的詩稿,認為涉嫌誹謗朝政,上呈神宗,但是當時他的意見並未受到重視。 [6] 
元豐二年(1079年)蘇軾由徐州調任湖州知州。於四月二十日到任,進《湖州謝上表》,其中寫到:
陛下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
句中“其”為自稱,“新進”即指神宗任用的新派人物。公開地明白無誤地表達了自己不與當朝新貴合作的態度,表達了自己對新法“生事”的不滿。[注1]
秋七月,負責監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員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接連上章彈劾蘇軾。彈劾的導火索正是上表中的這兩句話。認為蘇軾是攻擊朝政,反對新法。神宗及新派人物都大為惱火。後來由神宗批示後,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僎攜吏卒急馳湖州勾攝蘇軾。
當時駙馬都尉王詵與蘇軾交情深厚,秘密遣人告訴當時任南京幕官的蘇轍蘇轍立馬派人往湖州告知蘇軾。當時皇甫僎快馬如飛,但是由於兒子生病在潤州停留半日。故蘇轍人馬先到,蘇軾提前知道消息後立即告假,由通判祖無頗權攝州事。皇甫僎到達湖州後,態度十分強硬的將蘇軾押解赴京。
“僎徑入州廨,具靴袍,秉笏立庭下,二台卒夾侍,白衣青巾,顧盼猙獰,人心洶洶不可測。軾恐,不敢出,乃謀之無頗。” [3] 
“撰促軾行,二獄卒就直之。即時出城登舟,郡人送者雨泣。頃刻之間,拉一太守如驅犬雞。” [3] 

烏台詩案審判

蘇軾七月二十八日被逮捕,八月十八日送進御史台的監獄。二十日便被正式提訊御史台在此案中負責“推勘”(或曰“根勘”),也就是調查審訊,勘明事實,其結果呈現為“供狀”;接下來,當由大理寺負責“檢法”,即針對蘇軾的罪狀,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判決,其結果便是“判詞”。根據朱剛所作文獻 [4]  指出“詩案”在審判方面的基本過程,可以分為如下四個環節:
  • 御史台的審訊
根據《東坡烏台詩案》記載,[注2]御史台於元豐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奏上審訊結果。即蘇軾從被押至御史台的八月十八日起,直至十一月底,“詩案”都處在審訊即“根勘”階段。審訊的結果就是“供狀”,蘇軾“供狀”的每篇都涉及另一個人(首先是王詵,其他如李清臣司馬光黃庭堅等),蘇軾與之發生了詩文唱和或贈送的關係,這些詩文被列舉出來,追問其中是否含有譏諷內容。供狀分列了大約四十篇,而篇幅最大的就是跟王詵相關的第一篇。為了增強反對的力度,御史台在“供狀”定稿已經提交後,還繼續挖掘蘇軾的更多“罪狀”,尤其是與駙馬王詵交往中的“非法”事實。其中有關詳細的指控與供認如下:
六月,監察御史裏行何正臣摘引“新進”、“生事”等語上奏,説蘇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北宋神宗年間蘇軾因為反對新法,並在自己的詩文中表露了對新政的不滿。又由於他當時是文壇的領袖,任由蘇軾的詩詞在社會上傳播對新政的推行很不利。
監察御史裏行舒亶又根據《元豐續添蘇子瞻學士錢塘集》上奏彈劾説:
“至於包藏禍心,怨望其上,訕瀆謾罵,而無復人臣之節者,未有如軾也。蓋陛下發錢(指青苗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郡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鹽鹼地)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韶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譏謗為主。
國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也指控蘇軾的罪行,聲稱必須因其無禮於朝廷而斬首。李定舉了四項理由説明為什麼應當處蘇軾極刑。他説:“蘇軾初無學術,濫得時名,偶中異科,遂叨儒館。”接着説蘇軾急於獲得高位,在心中不滿之下,乃譏訕權要。再次,皇帝對他寬容已久,冀其改過自新,但是蘇軾拒不從命。最後,雖然蘇軾所寫詩之荒謬淺薄,但對全國影響甚大,“臣叨預執法,職在糾察,罪有不容,豈敢苟止?伏望陛下斷自天衷,特行典憲,非特沮乖慝之氣,抑亦奮忠良之心,好惡既明,風俗自革。
最初,蘇軾承認,他遊杭州附近村莊所作的《山村五絕》裏“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是諷刺青苗法的,“豈是聞韶解忘味,邇來三月食無鹽”是諷刺鹽法的。除此之外,其餘文字均與時事無關。到二十二日,御史台審問他《八月十五日看潮》裏“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兩句的用意,他拖到二十四日,才説是“諷刺朝廷水利之難成”。至於《戲子由》詩違抗“朝廷新興律”的主旨,直到二十八日才作了交代。
當時御史中丞李定向皇帝報告案情進展。説蘇軾面對彈劾全都承認了。神宗大怒,懷疑蘇軾要麼是受刑不過,要麼是有更大的秘密要隱藏。於是問李定可曾用刑。李定答道:蘇軾名高當時,辭能惑眾為避人言,不敢用刑。神宗大怒,命御史台嚴加審查,一定要查出所有人。
到九月份,御史台已從四面八方抄獲了蘇軾寄贈他人的大量詩詞。有一百多首在審問時呈閲,有三十九人受到牽連,其中官位較高的是司馬光王安石罷相的次年(1077年),蘇軾寄贈司馬光一首《獨樂園》。御史台説這詩諷刺新法,蘇軾供認不諱
御史台又找到了蘇軾痛斥“新進”的《和韻答黃庭堅二首》,抨擊“生事”的《湯村開運河,雨中督役》詩。前者是與黃庭堅唱和的,後者寄贈好友王詵。對於《和韻》,蘇軾解釋説,前四句以譏今之小人輕君子,如莨莠之奪嘉穀也,後面意言君子小人各自有時,如夏月蚊虻縱橫,至秋自息,言黃庭堅如“蟠桃”,進用必遲;自比“苦李”,以無用全生。又取《》雲:‘憂心悄悄,愠於羣小。’皆以譏諷當今進用之人為小人也。”對於《湯村》一詩,蘇軾也供認自己確有對鹽官在湯村一帶開運鹽河的不滿,“農田未了,有妨農事”,“又其河中間有湧沙數里”不宜開河,“非農事而役農民”,“役人在泥中,辛苦無異鴨和豬”等等。
舒亶等人趁機讓副相王珪檢舉蘇軾《王復秀才所居雙檜》,王珪説:“陛下飛龍在天,軾以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蟄龍,非不臣而何?”神宗不以為然。
蘇軾任密州太守期間作的《後杞菊賦》的序言裏曾提到吃杞菊的苦種籽,御史認為作者是在直接諷刺全境百姓的貧窮,尤其指朝廷對官吏薪俸的微薄。“生而盲者不識日”是諷刺科舉考生的淺陋無知,諷刺考生不通儒學,只知道王安石在《三經新義》裏對經書的註釋。
在給王詵的詩裏,有一行是“坐使鞭棰環呻呼”,又説,“歲荒無術歸亡逋”,他也提到“虎難摩”是為政貪婪的象徵,給李常的詩裏,他確是説在密州“灑涕循城拾棄孩”,見到男屍、女屍、嬰屍餓死在路邊,當時確是“為郡鮮歡”。在給孫覺的詩裏,有一行説二人相約不談政治,是真在一次宴席上約定,誰談政治就罰酒一杯。給曾鞏的詩裏説他厭惡那些“聒耳如蜩蟬”的小政客。給張方平的詩裏把朝廷比作“荒林蜩蚻(zhá)亂”和“廢沼蛙幗淫”,又説自己“遂欲掩兩耳”。給範鎮的詩裏,他直言“小人”,給周邠(bīn)的詩裏把當權者暗比作“夜梟”。好友劉恕罷官出京時,蘇軾寫了兩首詩給他:
“敢向清時怨不容,直嗟吾道與君東,坐談足使淮南懼,歸向方知冀北空,獨鶴不須驚夜旦,羣鳥未可辨雌雄。”
“仁義大捷徑,詩書一旅亭。相誇綬若若,猶誦麥青青。腐鼠何老嚇,高鴻本自冥。顛狂不用喚,酒盡漸須醒。”
前一首最後一句取自詩經“俱曰予聖,誰識烏之雌雄”,等於説朝廷上只有一羣烏鴉,好壞難辨。後一首表達自己對小人的爭權爭位不屑一顧。
蘇軾下獄後未卜生死,一日數驚。在等待最後判決的時候,其子蘇邁每天去監獄給他送飯。由於父子不能見面,所以早在暗中約好,平時只送蔬菜和肉食,如有死刑判決的壞消息,就改送魚,以便心裏早做準備。一日,蘇邁因銀錢用盡,需出京去借,便將為蘇軾送飯一事委託遠親代勞,卻忘記告訴遠親暗中約定之事。偏巧那個遠親那天送飯時,給蘇軾送去了一條燻魚。蘇軾一見大驚,以為自己凶多吉少,便以極度悲傷之心,為弟蘇轍寫下訣別詩兩首,
“聖主如天萬物春,小臣愚闇自亡身。百年未滿先償債,十口無歸更累人。是處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獨傷神。與君世世為兄弟,更結來生未了因。”
柏台霜氣夜悽悽,風動琅璫月向低。夢繞雲山心似鹿,魂飛湯火命如雞。額中犀角真君子,身後牛衣愧老妻。百歲神遊定何處?桐鄉應在浙江西。”
  • 大理寺的初判
大約從十二月起,“詩案”進入了判決階段。如果陳睦的“錄問”[注3]很快完成,交給大理寺,那麼大理寺的初判可以被推測在十二月初。有關了大理寺的判詞,《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則將其要點概括為: “當徒二年,會赦當原。”換言之,大理寺官員通過檢法程序,判定蘇軾所犯的罪應該得到“徒二年”的懲罰,但因目前朝廷發出的“赦令”,他的罪應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懲罰。
  • 御史台反對大理寺
大理寺的初判顯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滿,《長編》在敍述了大理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的判決後,續以“於是中丞李定言”“御史舒亶又言”云云,即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對大理寺判決的奏狀。他們向皇帝要求對蘇軾“特行廢絕”,強調蘇軾犯罪動機的險惡,謂其“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不過李定和舒亶的兩份奏狀並不包含司法方面的討論,沒有指出大理寺的判詞本身存在什麼錯誤,只説其結果不對,起不到懲戒蘇軾等“舊黨”人物的作用。
  • 審刑院支持大理寺
審刑院在案件審核中起到複核作用。從《重編東坡先生外集》所載“審刑院本”的結案判詞可以看出,審刑院支持了大理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的判決,並進一步強調赦令的有效性。其結案判詞可以被梳理為三個要點:一是定罪量刑,蘇軾所犯的罪“當徒二年”;二是強調赦令對蘇軾此案有效,“會赦當原”,也就是免罪;三是根據皇帝聖旨,對蘇軾處以“特責”,貶謫黃州。由於當時當朝多人為蘇軾求情,宰相吳充直言:“陛下以堯舜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猶能容禰衡,陛下不能容一蘇軾何也?”王安石也勸神宗説:聖朝不宜誅名士。太皇太后曹氏也出面干預:“昔仁宗策賢良歸,喜甚,曰:‘吾今又為吾子孫得太平宰相兩人’,蓋軾、轍也,而殺之可乎?”章惇等人亦出面力挽,十二月二十九日,聖諭下發,蘇軾終免一死,貶謫為“檢校尚書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轟動一時的“烏台詩案”就此銷結。
受到牽連的人中,三個人的處罰較重。駙馬王詵因泄露機密給蘇軾,而且時常與他交往,調查時不及時交出蘇軾的詩文,且更因對待公主不禮貌,寵妾壓妻,被削除一切官爵。其次是王鞏,被御史附帶處置,發配西南。第三個是蘇轍,他曾奏請朝廷赦免兄長,自己願意納還一切官位為兄長贖罪,他並沒有收到什麼嚴重的毀謗詩,但由於家庭連帶關係,仍遭受降職處分,調到高安,任筠州酒監。其他人,張方平與其他大官都是罰紅銅三十斤,司馬光範鎮及蘇軾的十八個別的朋友,都各罰紅銅二十斤。

烏台詩案變化原因

木齋先生對於這個問題的論述已經十分精闢,現直接引用過來:“詩案對詩人的思想和創作不能不發生深刻影響。有人説,詩案是蘇軾一生的轉折點:蘇軾由當初的“奮厲有當世志”、“致君堯舜”,轉變為“聊從造物遊”的藝術人生。案前,詩人主要是深刻地反省仕宦人生;其後,他痛苦的心靈在自然的天地裏找到了歸宿,發現了新的人生境界。也有人説,黃州時期.“蘇軾精神寄託的對象從名利事業而暫時轉移到東坡,轉移到大自然。這就是對統治集團的一種疏遠,這不能不無它的積極意義”。詩案對於蘇軾,渾如一場惡夢。夢後的黃州貶謫生活,使蘇軾從具體的政治哀傷中擺脱出來,重新認識社會,重新評價人生的意義。” [5] 
參考資料
  • 1.    趙健.烏台詩案發微(一):緣起[J].尋根,2018(03):79-88.
  • 2.    鞏本棟.“東坡烏台詩案”新論[J].江海學刊,2018(02):192-198.
  • 3.    孔平仲.孔氏談苑:齊魯書社,2014
  • 4.    朱剛.“烏台詩案”的審與判——從審刑院本《烏台詩案》説起[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55(06):87-95.
  • 5.    木齋.蘇東坡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
  • 6.    沈括到底有沒有給蘇軾“告黑狀”?  .中國作家網[引用日期2022-01-17]